美國農業合作信用系統

美國農業合作信用系統是美國各地的農、牧民由於缺乏穩定可靠的生產信貸投資,致使農業經濟處於蕭條狀態。農、牧業很需要適應農業生產借還的農貸和了解農業問題的農貸人員。美國國會根據這種情況,在1916至1933年的17年中,頒布了各種農業金融法案,建立了以各種合作金融機構組成的農業合作信用體系。這些農業金融機構,對農、牧民發放適合農事的貸款,幫助農、牧民求得自身的發展和緩和農業經濟蕭條的景況。

美國按照1916年聯邦農業信用法,把全國劃分為12個信貸區,每個地區設立了一家聯邦土地銀行,為農民提供5~40年的長期貸款。20世紀20年代,美國農業經濟蕭條,急需短期和中期的農業信貸,國會據此通過了1923年的農業信貸法,在12個信貸區分別建立12家聯邦中期信用銀行,其任務是向為農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通過1933年的農業信用法,創設了生產信用合作社,其任務是用借款人的借據向聯邦中期信用銀行貼現,藉此獲得資金,對農、牧民發放短期貸款。同時,國會授權建12個信貸區的合作銀行,向所屬的農產運銷,加工製造和糧棉生產合作社發放貸款,並建立合作中央銀行,指定其在12個地區中期信用銀行的資金限額外的合作社,發放季節性及定期必需的貸款。美國農業信用管理局則是獨立的農業信用的領導機關,行使對整個農業信用體系的檢查監督職能。農業信用管理局的政策,是由13位委員組成的農業金融管理委員會決定的。生產糧食和棉花是農業合作信用體系提供農業信貸的重要任務,1971年的農業信用法案則使信貸擴大到鄉村、家庭、有關的經濟服務活動,包括納稅、保險、不動產規劃,相關農業企業的貸款需要等。這種擴大使農業信用管理局領導的農業合作信用體系的貸款達到整個鄉村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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