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介入的程度和形式不同劃分
農業政策性金融包括政府所有性質、半官半民性質、民間合作性質和商業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
(1)
純政府所有的政策性金融。如
美國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
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這類金融機構被政府嚴格控制,政策性濃厚,一般不
吸收存款,從政府獲得較多資金,主要發放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的
貸款。
(2)
政府官辦和民間協作相結合的政策性金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即是一個典型例子。它的中央機構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國家
金融機構,資金由
法蘭西銀行提供和國家
預算撥款獲得。而省級農業互助
信貸銀行和地方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均為合作性質,實行自治,有自己的管理審理機構和專門的權力機構,不是國家農業信貸銀行在各級的執行機構。
美國農業合作金融體系最初也是這種模式。 (3)
民間合作性質的政策性金融。這
類金融具有民眾性、非盈利性、貼近農區、了解農民需要和經營情況,適應農業生產和
農業資金運動的特點。起初該類機構資金基本上是靠農民自身籌措,由於難以滿足需要,所以後來各國政府都給予資助。因此合作金融機構實際上已成為政府貫徹實施農業政策的工具和提供
低息貸款的視窗,具有了政策性金融的性質。如
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是日本農林協同組織從事
信貸活動的中央機構,以它為首的農業合作金融機構依靠政府的保護、資助,本著互助原則,對農業部門
融通資金。
(4)
商業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該類政策性金融業務通過
商業金融機構經營,政府通過
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給與實施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支持。
政策性劃分
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供給比較廣泛,具體來講主要有:
借入政府財政資金
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在較長時期內一直向政府借款;泰國農業和農業合作社銀行、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等均以向政府借款為主要來源。一般而言,開發中國家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較之已開發國家更依賴政府資金,而已開發國家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有逐步減少對政府資金依賴的趨勢。
借入其他金融機構資金
發行政府擔保債券
吸收存款
國外借款
如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外國政府和外國金融機構等,
泰國、
印度、
韓國、奈及利亞等國有關農貸機構均通過這一渠道融通過資金。
需求
農業政策性金融
農業政策性金融資金需求的主體既包括農業生產領域也包括
流通服務領域。20世紀30年代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主要在
流通領域對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政策和金融支持。如
美國的商品信貸公司,對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政策和金融支持措施,但美國的保護價政策是和限耕政策配套實施的。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也主要是支持糧、棉、油等農產品的收購和配合執行糧食的保護價政策。另一方面現在美、日、法、泰、印等國家農業政策性金融主要傾向於農業生產領域,支持農業生產的多樣化和
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
而農業政策性金融資金需求的客體邊界則相對地要廣泛地多。為配合政府不同時期農業政策的需要,農業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有特定的業務領域和範圍,並且不斷地拓展。如
美國聯邦土地銀行資金運用主要是提供長期不動產抵押
貸款;聯邦中間信貸銀行主要提供動產抵押的中短期
農業貸款;合作社
銀行貸款主要是用於幫助
農業合作社擴大農產品銷售,促進農產品出口,保證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
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資金運用主要是對土壤改良、造林、林間道路、漁港等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生產條件提供
貸款。
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一般是為大型的農業
基本建設項目貸款,如興修水利、推廣使用農業機械、土地開發等。
此外,依據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經營業務性質不同,農業政策性金融可以分為農業政策性銀行、農業政策性保險、農業政策性信託和農業政策性
合作金融。
歷史軌跡
農業政策性金融
農業政策性金融是隨著工農業生產和
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而出現的,它的興起和發展是農業保護主義興起與發展的結果。西歐、
美國、
日本等在實行農業保護的過程中,將政策與金融有機結合起來,於是農業政策性金融應運而生。縱觀世界的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發展軌跡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農業政策性金融萌芽時期
15世紀末,歐洲國家為了擺脫土耳其帝國對其
貿易道路的封鎖造成的經濟困境,避免國內
經濟波動,開始鼓勵商人對以農業原料為主要來源的小手工業者提供生產工具和、資金以及必備的生活用品,這可以看作國家對農業予以的間接扶持的萌芽。16世紀英國開始的“圈地運動”是國家對農業生產方式進行干預的最典型的方式。此外,隨著
手工業和農業的發展,農業借貸現象逐漸普遍,為了制止高利貸者對窮苦農民的榨取,維護農民進行生產的最低基本條件,1462年第一家專門向窮人發放
貸款的銀行在義大利的帕魯奇亞(Porugia)開業。這是世界上最早的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
1880年法國農民為了抵制
高利貸的盤剝,開始建立
農業信貸合作社,1894年和1899年議會頒布法令成立地方農業互助銀行和地方農業信貸銀行。1920年法國政府為統一管理各地區農業互助信貸銀行的業務,成立了國家
農業信貸管理局。1926年國家
農業信貸管理局改名為農業信貸銀行,由農業部和財政部領導,形成一個全國性農業互助信貸體系,一直保留到現在。
在20世紀以前,
美國沒有專門的農村
金融機構,農業信貸資金幾乎全部由商業機構和個人提供。
農業政策性金融發展壯大時期
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蓬勃發展時期則始於20世紀20-30年代的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大危機。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危機爆發,這次危機導致農產品價格劇跌,農業嚴重倒退。同時在“
國家干預”的經濟理論指導下,羅斯福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
新政”的農業措施,包括國家對農業生產“調節”政策和農業信貸政策。在大力推行調節農業生產政策的同時,政府還撥出大批款項,收購各種農畜產品,以緩解
農業危機帶來的矛盾。同時,
美國政府為加強對農業的保護和扶持,在
信貸支農方面採取了措施。
1933-1934年,
美國先後通過了《
農業信貸法》和《對農場發放新貸款實施辦法》兩個法令,並隨即建立了由國家直接管轄的農業信貸局和聯邦農場抵押借款
再貸款局兩個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1936年到1938年,
美國又通過《土壤保護法》、《新農業調整法》、《小佃農取得土地貸款法》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對農業的支持力度。除了
美國之外,義大利、法國、德國、英國、荷蘭等歐洲國家也都制定並出台了一系列農業政策性金融法規、政策,加大了對農業的
國家干預力度。
農業政策性金融成熟時期
20世紀90年代,各國都普遍確立了農業政策性金融保護支持農業發展的思路,各國只是在原有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法規、措施的基礎上進行不斷的調整,但對農業進行金融支持的方向沒有改變,農業政策性金融進入了成熟發展時期。
政策方略
農業政策性金融
作為擔負國家政策性
支農資金分配、管理職能的農業發展銀行,農業政策性金融在建設新農村的實踐中更應有所作為。
一、進一步發揮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調整業務範圍,拓寬業務領域
首先支持重點應從流通領域向生產、加工領域轉移,擴大農業生產環節和加工環節方面的
貸款。其次,對新農村建設的一切領域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從而促進農業的產業化經營,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提高農村社會化、現代化建設水平。第三,在指導思想上必須明確,這些業務體現的是國家政策性導向,因而是政策性業務,而非商業性業務。
二、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
農業政策性金融和普通商業金融一樣,必須十分注意風險防範。鑒於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的
貸款對象具有量大分散、經營規模小、季度性強、抵押品嚴重不足等特點,可考慮採取以下措施:
(1)由政府、受益農村企業和農戶等多方共同出資,建立非盈利性的農村政策性
貸款擔保基金,緩解農業和農村經濟實體
貸款擔保難問題。基金如獲利,免交各種賦稅,由出資方按出資比例分配或充實基金。
(2)在政府為實現其政策目標而授意
貸款等特殊情況下,由政府兜底,承擔相應不良債權和相關風險。為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建立金融支農風險基金,以彌補農業政策性
貸款可能出現的呆賬損失。
(3)加強法律干預,對農業政策性金融債權涉訟案件適用簡易審判程式,依法維護金融債權。
在充實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資本金的基礎上,拓寬資金來源。一方面增強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自組資金能力,另一方面可借鑑某些已開發國家做法,以郵政儲蓄金、
社保養老金等構成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可靠穩定的資金來源。特別是我國的郵政儲蓄,吸收了大量農村資金卻從來不用於農村,應該考慮劃出一定比例,通過一定渠道,回流農村。
構築科學的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評價體系,強化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競爭性指標應擺在適度的位置,市場經濟是競爭性經濟,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市場的一個參與者,也是市場主體,因而它不可能迴避競爭,更不能羞言競爭,關鍵是要把握好“度”。要在
競爭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既參與競爭,又不
過度競爭、盲目競爭。
二是政策性指標要有突出地位,要體現國家的政策取向。支持“
三農”是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根本職責,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經營成本的評價體系必須體現國家的這一政策取向。它的業務活動雖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商業性指標,但其主體始終應該是政策性的,必須保證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使用中政策性部分占主導地位,而直接支農部分和間接支農部分也必須保持適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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