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合作銀行

美國合作銀行是美國根據1933年農業信貸法建立的為農業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在美國的12個信貸區各建有一家合作銀行。合作銀行創設初期,資本由聯邦政府提供,後經幾次立法修改,其股份逐漸由借款者擁有。按規定,借款者在獲得合作銀行第一筆貸款時,必須至少購買一股有投票權的面值為100美元的股份,以後按需要可再增購股份。合作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為農業合作機構提供貸款,同時也提供諮詢服務,如編制預算、長期計畫、經營分析、決算、機構合併以及組織新的合作機構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合作銀行
  • 建立時間:1933年
  • 所屬國家:美國
  • 性質:農業服務合作金融機構
合作銀行的借款者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①農民、農場主或水產業者、收穫者協會、合作社或這些協會、合作社的聯合會; ②在互利合作基礎上進行經濟; ③從事與農業、水產業有關的經銷、零售或提供服務等。合作銀行是在合作社經營的基礎上設立的,當每個社員通過合作社向合作銀行借款時,必須依照借款還回利息多少按比例認購合作銀行股本,這樣社員對合作銀行不但擁有所有權和管理權,還能享受淨利分配的權利。每當一個營業年度結算後,合作銀行將淨利採用現金、股份或劃撥合作社基金的方式,分配給社員。
合作銀行的資金來源除自有資本外,主要靠發行合作銀行債券籌集。此外合作銀行還可向合作中央銀行借款,向商業銀行、友鄰地區合作銀行或農業信用體系的其他聯邦銀行往來透支。合作銀行的貸款主要用於幫助合作社開展農產品供銷和有關業務以及滿足季節性的資金需求,貸款期限一般在18個月以內。合作銀行也提供長期貸款,主要解決項目建設、改造或擴大機構以及購置土地、建築或設備所需的資金。現在美國全國12個信貸區的合作銀行,向各州所屬的3000多個農產運銷、農業供應合作社和為農業服務的企業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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