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農業信貸機構

美國農業信貸機構是20世紀初期,美國農業處於蕭條狀態,主要是由於農民和農場主缺乏發展生產資金造成的。為了能夠給農業生產以及與生產有關的業務及時提供信貸資金和服務,同時也便於為農村住宅、水產品的生產提供信貸資金,前後經過17年的醞釀,終於建立起一個由農業信貸管理局監管理的美國合作農業信貸體系。

根據美國1916年聯邦農業貸款法(Federal Farm Loan Act Of 1916)、1923年農業信貸法 (Agricculture Credit Act Of1923) 和1933年農信信貸法 (The FarmCredit Act Of 1933) 的規定,美國全國劃分為12個農業信貸區,每區設立一個聯邦土地銀行 (Federal Land Bank)、一個聯邦中期信貸銀行 (Federal Intermediat CreditBank) 和一個區域合作銀行 (District BankFor Cooperatives)。土地銀行主要是為農民提供長期貸款。為便於服務,土地銀行設有自己的基層組織——農業貸款合作社。中期信用銀行的任務是向為農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提供貸款,主要是通過生產信用合作社為農業服務。生產信用合作社用借款人的借據向聯邦中期信用銀行貼現,藉以獲得資金,對農民發放短期貸款。合作銀行則向農業產銷、加工及糧棉生產合作化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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