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美國專利商標局)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

美國專利商標局一般指本詞條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簡稱:美國專利商標局,英文: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縮寫PTO或USPTO)成立於1802年,是美國商務部下的一個機構,主要負責為發明家和他們的相關發明提供專利保護、商品商標註冊和智慧財產權證明。

美國專利商標局是掌握全國專利及商標申請以及核准手續的重要機關,隸屬於美國商務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主要職責為發明家和他們相關發明提供專利保護、商品商標註冊和智慧財產權證明。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即明確規定:“為發展科學和實用技術,國會有權保障作者和發明人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享有獨占權”,這也是《美國專利法》的立法依據。

第一部《美國專利法》於1790年4月10日由美國總統簽署。現行法於1952年制定,之後於1984年和1994年做過兩次重大修訂。1999年11月29日,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美國發明人保護法》,其中多項重要條款直接列入現行法,包括將不公開審查制度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等。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美國專利及商標局
  • 外文名稱: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 經營範圍:產權證明
  • 簡稱:PTO或USPTO
  • 官網: http://www.uspto.gov/
職能,機構設定,審查流程,最新動態,

職能

USPTO的主要職能包括:
1、專利授權與商標註冊;
2、為發明人提供與其專利或發明、產品及服務標識相關的服務;
3、通過實施專利與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管理專利、商標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事務,並向總統和商務部長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為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出謀劃策;
4、為商務部和其他機構提供涉及智慧財產權事務的建議和幫助;
5、通過保存、分類和傳播專利信息,幫助、支持創新和國家科技發展。

機構設定

作為美國商務部14個下屬局之一的USPTO為非商務實體,局長經美國參議院批准後由總統任命,同時兼任商務部主管智慧財產權事務的副部長。根據局長提名,由商務部部長委派一名主管智慧財產權事務的商務部助理副部長兼任USPTO副局長。
USPTO的機構設定如下:
1、專利局
負責專利審查及相關事務。下設發明人協助計畫辦公室、專利審查政策部、專利業務部和專利資源與計畫部。
負責商標註冊及相關事務。下設商標審查政策部和商標業務部。
主要任務是作為局長的法律顧問,處理針對招聘和培訓決定方面的申訴,提供法律諮詢;對USPTO作出的各項決定實施法律審查;在行政特別法庭為USPTO提供辯護。下設普通法辦公室、智慧財產權法和律師辦公室、專利申訴和牴觸委員會、商標審理和申訴委員會以及人員招聘和培訓辦公室。
4、國際部(外事主管部)
負責與國會聯繫、處理國際事務以及在世界範圍內維護美國智慧財產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下設國會關係處、國際關係處和執法維權處。
5、行政管理部
負責USPTO人力資源、合作計畫和管理服務。下設公民權利辦公室、人力資源辦公室和行政管理服務辦公室。
負責財務計畫、管理和採購事務。下設計畫辦公室、財務辦公室、財務管理系統辦公室和採購辦公室。
7、信息部
負責制訂戰略性信息計畫和運行預算;開發和維護自動化信息系統;管理計算機設施、設備和通信網路;為重建業務流程提供技術和技術發展方向指導;對所屬機構提供政策指導等。下設副首席信息官辦公室、系統開發與維護辦公室、客戶信息服務辦公室、IT業務和客戶支持服務辦公室以及結構、工程和技術服務辦公室。
8、專利公共諮詢委員會和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  負責為USPTO提供專利、商標的預算和管理方面的建議;負責檢查USPTO在政策、目標、績效、預算及費用收入等方面的執行情況;就上述事務向局長提供諮詢意見,並在每財年結束後60天內編制年度報告,提交總統、商務部長及國會司法委員會。
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USPTO設立專利和商標兩個公共諮詢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分別由12名成員組成,其中9名由商務部長任命,3名由USPTO局長任命,他們分別是USPTO各類用戶和工會的利益代表。  美國的專利審查制度正式建立於1836年7月4日。當時,美國專利局約有6名工作人員,其中審查員只有1名。1936年,專利局雇員發展至1,338名,其中668名審查員。2007年,USPTO共有8,913名聯邦雇員,其中專利審查員5,477人,商標審查員404人。

審查流程

現行《美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植物專利,保護期均為自申請日起20年。
《美國專利法》第111節(35U.S.C§111)對專利申請作了明確規定:專利申請應由發明人或其授權之人提交書面申請檔案;應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各項相關費用。故美國專利申請構成的四大要素是:一、說明書(即對發明創造的說明和至少一項權利要求);二、附圖(如果需要);三、誓詞或聲明(通常由發明人簽署);四、費用(法定應繳的各項費用)。其中,前兩個要素是能否獲得申請日的基本條件。
USPTO專利申請審批流程:
由發明人或其授權之人提交申請 → USPTO受理部門接收,確定收到日並給出申請號 → 由申請部門進行形式審查並確定申請日,完成檔案處理和數據採集,同時由權利轉讓部門處理涉及權利轉讓事務 → 分類 → 按分類號將申請分配到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審查和檢索2)實質審查3)申請人答覆4)再次審查5)作出最終決定等內容 → 對決定不服的可向專利申訴和牴觸委員會提出抗訴。
美國專利法》在1999年修訂之前規定,專利申請在授權之前不予以公布,由USPTO負責保密。為與《關貿總協定》保持一致,1999修訂後的《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應當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後立即公布,申請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

最新動態

近年來,專利申請量不斷攀升,複雜性亦日趨加大,導致USPTO的待審積壓量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更是達到近76萬件,創歷史新高。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確保審查質量,USPTO採取了多項舉措。
1、推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項目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是指,當首次申請局(OFF)就某件申請的權利要求作出可獲準/可授權決定時,申請人可就相應申請向二次申請局(OSF)提出加速審查請求,OSF則可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通過這種方式,申請人可以更便捷地獲得海外專利授權,各局之間亦可實現檢索和審查結果的相互利用,減輕自身的工作負擔。
鑒此,USPTO決定與EPO以及日本、韓國、英國和加拿大等局合作,大力推行該項目。其中,與日本的PPH項目已於2008年1月正式實施,與英國和加拿大的PPH項目也已進入試行階段。
2、加強PCT申請檢索和審查方面的國際合作
為提高專利審查效率和質量,集中更多精力處理已大量積壓的國內申請,USPTO於2005年開始與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合作,由澳方為其提供PCT申請的檢索和審查服務。2007年,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共為USPTO處理了近1,200件不同技術領域的PCT申請。
此外,USPTO和瑞典專利註冊局(PRV) 於2007年9月啟動了一個類似的試點項目,以檢驗由PRV向USPTO提供PCT申請檢索及審查服務的可行性。依照該項目的有關規定,PRV將為USPTO受理的50件PCT申請提供檢索和審查服務;USPTO將對結果進行評估,以確定PRV的工作質量是否達到其要求。
3、實行快速審查程式
2006年8月,USPTO開始實行快速審查程式。依照該程式,任何技術領域的發明創造都可在12個月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授權的決定,同以往相比審查周期可縮短25%-75%。但該程式對申請檔案的要求較高。每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總數不能超過20項,其中獨立權利要求不能多於3項,且不得包含任何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申請人須自行完成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提供所有同其發明創造最為近似的現有技術及相關信息;解釋該發明創造同現有技術的不同之處、實用價值以及書面說明書和權利要求的內容是否一致等。此外,申請人對各類通知書的答覆期限也有所縮短。
2007年3月13日,按該程式審查並授權的首件專利問世。有幸獲此殊榮的是一件印表機墨尺(ink gauge)專利,由美國Brother Inc公司於2006年9月向USPTO提交。依照正常程式,墨盒技術領域專利申請的平均審查周期為25.4個月,而該專利從審查到授權只歷時6個月,為申請人節省了18個月時間。
4、啟動“專利審查公眾評審試點項目”
2007年6月15日,USPTO開始實施“專利審查公眾評審試點項目”(Peer Review Pilot),為期一年。該項目涉及250件已公布的計算機領域的專利申請,均由申請人自願參與,並同意USPTO就其專利申請向公眾徵求意見(美國現行法律規定,非經申請人同意,公眾無權就其專利申請提交意見書)。計算機領域的專業人士可以審閱已公布的250件專利申請,並在審查員進行實審之前,就申請的權利要求內容提交相關的技術參考檔案,以便於審查員在較短時間內掌握更多的相關技術信息,從而縮短專利申請的審查周期。  此外,為進一步加快審查進程,提高審查質量,USPTO還支持申請人提交檢索與支持檔案,並建議國會通過一項立法,允許第三方在專利申請審查期間提交適當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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