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管理機構概述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商標局是全國性的商標註冊和管理的主管機關,它負責全國所有的商標註冊申請核准工作和其他重要的業務,其主要職責有:
(1)受理和審查商標註冊申請,代表國家對符合要求的商標註冊申請核准註冊,授予專用權,頒發《商標註冊證》。
(2)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展註冊和註銷手續。
(3)辦理商標撤銷等有關商標確權方面的工作。
(4)辦理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手續。
(5)商標局不直接進行商標管理和查處侵權,只是在商標管理中,對當事人違反註冊商標使用管理規定又拒不改正的,經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可撤銷其註冊。
(6)辦理有關商標管理的其他事務。如編輯出版《
商標公告》、建立和保存全國的商標檔案、設定《
商標註冊簿》、記載註冊商標及有關註冊事項、負責商標查詢工作並出具有關查詢檔案等。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立的專門商標評審機構,它獨立於商標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
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直接的商標管理職責,只負責辦理商標確權方面的事務,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局作出的有異議和爭議的審查和處罰決定進行評議審理,又稱複審,作出終局決定。其具體的職責包括:
(1)對商標局駁回註冊申請進行複審。
(2)對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申請進行複審。
(3)對不服商標局駁回續展註冊申請進行複審。
(4)對不服商標局駁迴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進行複審。
(5)對商標權的爭議作出裁定。
(6)對註冊不當的商標撤銷申請進行複查並作出裁定。
(7)對不服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決定的申請進行複審。
(三)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我國的商標管理體制實行“集中註冊,分級管理”原則。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負責對各地區的經常性的商標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以下的地區和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設有商標廣告處、科,負責本轄區的商標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的管理,主要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省、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處理跨地、縣的商標案件和較重大的商標案件,對轄區內商標管理工作進行統一部署,並依照商標法的有關政策和上級機關的指示進行檢查指導,組織本地區的情況交流和經驗的總結、傳播。具體而言,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範圍包括:
(1)監督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對使用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生產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對轄區內的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的使用行為進行日常管理。包括監督是否加注註冊商標標記、檢查註冊商標的使用是否符合核定商品的範圍、對撤銷和註銷商標的管理、對商標註冊和註冊證的管理等。
(3)對商標標識的印製進行管理。
(4)對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未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進行處理。
(5)宣傳商標法規,指導工商企業正確使用商標。
(6)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和調解。
《商標法》第54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第53條規定,有本法第52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於工商局查處侵權的許可權,《商標法》第55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2)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上述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服從管理,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中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