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智慧財產權

綠色智慧財產權是指在環境友好和資源節約方面具有顯著優勢的自主智慧財產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智慧財產權
  • 外文名:Gr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詞性:名詞
  • 內容:綠色專利權”、“綠色商標權”等
  • 概念:自主智慧財產權。
主要目的,基本內容,

主要目的

綠色智慧財產權的內涵基本可概括為:
一是其旨在激勵“綠色”科技創新、“綠色”文藝創新和“綠色”經營創新,促進“綠色”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二是其功能轉向“綠化”;
三是其內容涵蓋“綠色”設計、“綠色”發明、“綠色”品牌、“綠色”創作等。

基本內容

“綠色”智慧財產權主要包括“綠色專利權”、“綠色商標權”、“綠色著作權”。
1.“綠色專利”。“綠色專利”是指對太陽能混合動力汽車風能燃料電池汽車潮汐地熱生物燃料碳捕獲與儲存以及核能等新能源方面的“綠色”技術所授權的專利。面對數量飆升的“綠色”技術專利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09年12月首創並實施“綠色專利”申請快速審查試點計畫,英、澳、日、加、韓、西班牙、以色列等國專利局紛紛效仿。“綠色專利”快速審查程式的建立,大大縮短了“綠色專利”申請審查周期,推動了“綠色”產業的發展進程。另外,“環保節能減排”能否作為“綠色”技術可專利性的參照標準?能否構成專利產品再造侵權的抗辯事由?專利審查員應否承擔或勝任甄別創新技術是否環境友好的職責?“綠色專利權”何種條件下“耗盡”?“綠色”技術企業如何效仿軟體、通信等企業在開源運動、開放標準、知識共享運動中的做法,以開放式創新推行“綠色”專利共享模式等諸多難題,均需不斷地對現代專利法的理論和實務作進一步深入探討。
2.“綠色商標”。在“綠色”運動的推動下,社會環保意識漸濃,企業選擇註冊“綠色商標”不僅可以帶來經濟效益,更能獲得環境友好的口碑。對申請註冊“綠色商標”而言,除審查其“顯著性”外,建議將審查範圍延伸至其使用商品是否環境友好。凡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擬核准使用商品更環保者優先註冊。對於立體商標的註冊,比如容器,則可直接審查該容器的構成材料是否環保、是簡裝還是過度包裝。當然上述問題巳超出“顯著性”審查的範疇,涉及註冊商標載體。這在立體商標中不太突出,但在平面商標的實審中會引起爭議。這些問題的解決有待於商標實審制度的改革和其它相關制度的匹配。隨著“綠色商標”的數量激增,“綠色”行銷成為企業最重要的市場行銷手段之一,而非真正“綠色”的“漂綠”行為也隨之產生和發展。“漂綠”一詞被用來說明企業或組織沒有採取真正的“綠色”行銷活動,而是通過傳播虛假、誤導的“綠色”信息以獲得具有環保責任感的綠色形象。“漂綠”行銷常見於商標註冊、廣告宣傳中。基於“漂綠”行銷的危害,一些國家紛紛通過法律法規和指南等形式對其進行規制,我國商標法沒有針對“綠色商標”進行特別規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對“漂綠”行銷的規制也屬空白。
3.“綠色著作權”。由於作品本身的多樣性,且技術進步湧現出的大量新材料、新工藝運用於多種作品的創作中,均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增加碳排放。著作權作品中不乏“非環境友好作品”,城市景觀中,有些雕塑材料由工業廢棄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組成;美輪美奐的建築作品給人以美的感官享受,但建築本身卻是碳排放源頭……環保超標、有毒有害的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大量套用於現代建築中也是公知的事實。對於雕塑、建築等有形作品,若嚴重污染環境,似可基於公共利益保護,將其排除出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從而敦促建築師創作設計綠色環保節能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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