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承諾制度

經營者承諾制度是反壟斷執法中的一項制度,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它是指在反壟斷執法調查中,被調查的經營者如果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關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涉嫌壟斷行為的消極後果,反壟斷執法機關可作出中止調查決定;在經營者履行承諾後,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作出終止調查決定,從而結束執法程式的壟斷行為處理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營者承諾制度
  • 實質:反壟斷執法中的一項制度
  • 依據法文:《反壟斷法》
  • 主要內容:承諾程式的啟動等
主要內容,制度價值,

主要內容

從《反壟斷法》及三大執法機關的程式規定看,我國經營者承諾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實體和程式方面:
1.承諾程式的啟動
對反壟斷執法機關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可在調查期間提出中止調查申請,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關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行為影響。中止調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載明下列內容:一是涉嫌違法的事實及可能造成的影響;二是為消除行為影響而承諾擬採取的具體措施;三是實現承諾的日程安排和保證聲明等。
2.中止調查決定的作出
反壟斷執法機關根據被調查經營者的申請,在考慮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後果及社會影響等具體情況後,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並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書。中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違法的事實、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影響的具體措施、時限以及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承諾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3.承諾的履行與監督
反壟斷執法機關基於經營者申請作出中止調查決定後,經營者應當履行其承諾。為保證承諾的履行,一方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反壟斷執法機關提交履行承諾進展情況的書面報告;另一方面,反壟斷執法機關應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
調查程式中止之後,視情況的不同,可能會產生兩個結果:第一,如果經營者已經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可以決定終止調查,並作出終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違法的事實、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影響的具體措施、履行承諾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等內容。終止調查決定作出後,案件處理程式結束。第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關應當恢復調查: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中止調查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不正確或者誤導性的信息而作出的。

制度價值

經營者承諾制度主要是出於行政效率和節約行政成本的考慮。與正常的反壟斷執法一樣,經營者承諾制度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解決相關行為可能產生的競爭問題。因此,如果經營者在執法機構調查之初,能夠很好地同執法機構溝通,並通過承諾採取一定的行為,以消除執法機構最初的競爭擔憂,那么執法就變得沒有必要了,這無論對經營者還是競爭執法機構都是有利的。
經營者承諾制度對競爭執法機構的意義在於:
(1)加速了執法機構處理案件的速度,尤其是對那些先天不具有“必然可處罰性”的商業實踐的處理;
(2)用更加合理的方式促進了企業自願維護或者恢復市場競爭;
(3)節約行政執法資源,使執法機構有更多的精力和資源關注那些真正有害於市場競爭的惡性壟斷行為,如卡特爾行為。
經營者承諾制度對涉案企業同樣有益,突出表現在:一是經營者承諾制度通過賦予企業在執法機構調查之初主動參與競爭問題的探討,並積極為解決執法機構所關注的競爭問題尋找解決之道,能夠使企業脫離受調查的煩惱;二是經營者承諾制度一旦順利完成,案件即告終結,並且不伴隨對相關行為的違法認定和處罰。這對企業而言不僅避免了長期累訴,也迴避了違法風險,維護了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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