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規定

江蘇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規定

《江蘇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規定》是由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江蘇省消保委以規範性檔案形式於2022年8月27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7日
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推行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與踐諾,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和安全感,最佳化消費環境,激發消費潛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線下實體店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開展無理由退貨承諾和踐諾的行為。
第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全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工作的統一組織、行政指導和監督管理。
省以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工作的行政指導和監督管理。
全省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和《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履行公益性職責。
第四條 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堅持政府倡導、企業自願、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
第五條 經營者根據自身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承諾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退貨條件、退貨時限及退貨流程等,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公開展示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
(二)將承諾內容、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退貨條件、退貨時限、退貨流程以及相關說明等,以張貼、懸掛、擺放、電子屏等形式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明示;
(三)將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和其他商品進行合理隔離擺放,並做好相關標記,方便消費者識別;
(四)無理由退貨時限不少於7日。
鼓勵經營者在給消費者的購貨憑證上載明無理由退貨相關信息。
鼓勵同品牌連鎖實體店、廠方直營實體店、商場和超市等推行異地異店無理由退貨服務承諾。
第六條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第七條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第八條 經營者承諾的無理由退貨時限,屬配送類商品的,自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商品的,自經營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次日起計算。
第九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商品申請無理由退貨的,應當在經營者承諾的時限內,憑發票等購貨憑證向經營者提出。
第十條 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併退回。
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贈品不能退回的,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第十一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按照承諾的時間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鼓勵經營者建立賠償先付制度和快速解決爭議機制,設立無理由退貨台賬。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購買商品時採用多種方式支付價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實際支付價款以相應方式退款。
第十三條 鼓勵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無理由退貨先行墊付制度,設立無理由退貨先行墊付資金,建立無理由退貨信息平台,確保消費者48小時內收到退款。
第十四條 商品退回所產生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經營者可以將其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於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方式標註商品的實際情況。
第十六條 在申請無理由退貨過程中,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消費者可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也可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協會)等投訴。
第十七條 經營者履行無理由退貨承諾應當接受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發現經營者未履行無理由退貨承諾或執行承諾不到位的,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經營者發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非出於生活需要,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情形的,經營者有權拒絕退貨。
第十九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協會)建立動態名錄庫,對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單位實行動態管理。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在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培育、認定和宣傳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對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經營者,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協會)從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單位動態名錄庫中移除,並予以公布。
被移出無理由退貨單位動態名錄庫的,須清除店內無理由退貨標識,不得以線下無理由退貨單位名義進行宣傳。
第二十一條 無理由退貨單位標識式樣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設計,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製作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無理由退訂服務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26日。

內容解讀

《規定》共23條,內容包括開展無理由退貨的目的依據、範圍、原則、承諾內容、商品完好的判定標準、退貨程式和要求、監督管理等。線下實體店購物無理由退貨承諾堅持“政府倡導、企業自願、承諾即受約束”原則。
《規定》明確,無理由退貨時限不少於7日,鼓勵同品牌連鎖實體店、廠方直營實體店、商場和超市等推行異地、異店無理由退貨服務承諾,探索建立生產與流通同步、線上與線下同步的“廠商一體化”無理由退貨機制。
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線下實體店經營者均可參加。從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無理由退訂服務的可參照《規定》執行。
《規定》還鼓勵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無理由退貨先行墊付制度,設立無理由退貨先行墊付資金,建立無理由退貨信息平台,確保消費者48小時內收到退款。
根據《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退回所產生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併退回。
《規定》要求,承諾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應當公開展示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標識,並將承諾內容、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退貨條件、退貨時限、退貨流程以及相關說明等,以張貼、懸掛、擺放、電子屏等形式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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