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

《十堰市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是為規範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與踐諾行為,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和安全度,最佳化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指引。由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十堰市消費者委員會於2024年5月8日印發實施,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
  • 印發機構: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十堰市消費者委員會
  • 印發日期:2024年5月8日
  • 實施日期:2024年5月8日
  • 發文字號:十市監發〔2024〕11號
  • 有效期限:2年
印發信息,指引全文,

印發信息

市市場監管局  市消費者委員會關於印發《十堰市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的通知
十市監發〔2024〕11號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消費者委員會:
現將《十堰市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堰市消費者委員會
2024年5月8日

指引全文

十堰市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與踐諾行為,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和安全度,最佳化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十堰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線下實體店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開展無理由退貨承諾和踐諾的行為。
本指引涉及的消費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的行為。
第三條  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堅持“政府鼓勵倡導、經營者自願承諾、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工作的組織協調、行政指導和監督管理。
各地消費者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履行相關職責,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五條  鼓勵經營者根據實際經營條件以及經營商品屬性,在法律法規規定“三包”以外,採取一門店一承諾、一企業一承諾等方式,自行確定承諾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退貨條件、退貨時限(不少於7天)、退貨流程及退貨方式等內容。
第六條  鼓勵經營者作出退貨時限更長、更有利於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經營者承諾無理由退貨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備案時需提供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申請表。經備案的經營者由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
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標識式樣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設計,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製。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備案名錄庫,並主動公開,實行動態管理,同時將承諾單位名單報同級消費者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
第七條  經備案的經營者應當公開展示“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並將承諾內容,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退貨條件、退貨時限、退貨流程、退貨方式以及相關說明等,以張貼、懸掛、擺放、電子屏等形式,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明示。
鼓勵經營者在提供給消費者的購貨憑證上載明無理由退貨相關信息。
鼓勵同一經營者同品牌連鎖實體店在十堰市行政區域內推行異地異店無理由退貨服務承諾。
第八條 銷售商品過程中,經營者及其營業人員應主動向消費者詳細說明本店無理由退貨商品範圍、退貨時限、退貨條件、退貨流程、退貨方式等注意事項。
第九條  消費者申請無理由退貨的,應當在經營者承諾的時限內,憑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訴求。若發票或購物憑證遺失,由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確認。
第十條  消費者提出無理由退貨,屬配送類商品的,退貨期限自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商品的,退貨期限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貨憑證次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併退回,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外觀,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贈品(如有)、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如有)、外包裝(如有)等齊全的或保持購買原狀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調試的,視為商品完好。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第十二條  實體店應當按消費者原支付方式返還商品價款,如有特殊情形,可以由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確認,雙方協商確定返款方式。退貨價款以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款為準。滿減、滿件折等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實際售賣的價格進行結算。
經營者應當建立無理由退貨台賬。鼓勵經營者設立無理由退貨保證金。
第十三條  商品退回產生的運費由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經營者可以將其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於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方式明確標註商品的實際情況。
第十五條  消費者進行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謀取個人不當利益,不得實施“假意購買,惡意退貨”“擅自調換”等不當行為。
經營者有證據證明消費者購買商品非出於生活消費需要,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情形的,經營者有權拒絕退貨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在申請無理由退貨過程中,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消費者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也可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投訴。
第十七條  經營者踐諾的情況,接受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行政監管,接受所在地消委組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對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經營者,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從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備案名錄庫中移除,停止其使用“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被移除經營者不得以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名義進行宣傳。   
對已經被選樹為省級線下七天購物無理由退貨優秀示範單位的,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撤銷其命名,作摘牌處理,並進行公布。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加強日常監管,開展不定期回訪,督促經營者自覺承諾踐諾並在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培育、認定和宣傳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鼓勵從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參照本指引推廣實行七天無理由退訂(定)。
第二十條  本指引未盡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由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十堰市消費者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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