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徵求意見稿)

《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徵求意見稿)》是2016年2月2日發布的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徵求意見稿)
  • 類型:部門規章
簡介,檔案內容,

簡介

《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工作計畫,我們起草了《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指南》),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2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登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反壟斷”欄目,點擊“《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對《指南》提出意見建議,並將意見傳送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價監局)。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地址:國家發展改革委價監局
電子信箱
附屬檔案:《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徵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監局
2016年2月2日

檔案內容

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指南的依據和意義
為了指導在反壟斷案件調查過程中適用經營者承諾及中止調查、終止調查程式(以下統稱“經營者承諾制度”),提高反壟斷執法機構(下稱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的透明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制定本指南。
在反壟斷案件調查中,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可以提出承諾,採取具體措施消除其行為後果,執法機構可以接受經營者的承諾,決定中止調查和終止調查。這有助於提高反壟斷執法效率,節約行政執法資源,同時也能夠儘快實現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
第二條 經營者承諾制度的適用範圍
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對於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橫向壟斷協定案件,執法機構不應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實施中止調查。
對於其他反壟斷案件,經營者主動提出承諾,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適用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程式。
第三條 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的法律後果
執法機構的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不是對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作出認定。執法機構仍然可以依法對其他類似行為實施調查並作出行政處罰。此外,執法機構的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也不影響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就該涉嫌壟斷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也不應作為認定該行為構成壟斷行為的相關證據。
第四條 經營者提出與撤回承諾
在執法機構開始調查經營者的涉嫌壟斷行為後、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的任何階段,經營者都可以提出承諾,申請中止調查。
執法機構作出中止調查決定前,經營者也可以撤回承諾。經營者決定撤回的,執法機構將及時終止對經營者承諾的審查程式,繼續對該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並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
第五條 經營者提出承諾前與執法機構的溝通
執法機構鼓勵經營者在儘可能早的階段提出承諾。經營者提出承諾前,可以與執法機構進行必要的溝通。
執法機構認為相關案件適宜適用中止調查程式的,可以告知經營者涉嫌壟斷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可以與經營者進行溝通。在溝通基礎上,由經營者自願提出申請。
第六條 經營者承諾的初步審查
經營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承諾、申請中止調查。書面申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及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承諾採取消除行為後果的具體措施;
(三)履行承諾的期限及方式;
(四)需要承諾的其他內容。
執法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一個月內,就案件是否適宜中止調查、經營者申請的時間、方式等進行初步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經營者。
第七條 經營者的承諾措施
經營者提出的承諾措施可以是行為性、結構性或者是二者相結合的措施。承諾措施應當是明確、可行且可以自主實施的。如果承諾措施未經第三方同意而無法實施,經營者應當提交第三方同意的書面意見。
前款所指的行為性措施包括開放網路或者平台等基礎設施,許可專利、技術秘密或者其他智慧財產權,終止排他性協定等;結構性措施包括剝離有形資產、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等。
第八條 經營者與執法機構的協商
執法機構受理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後,經營者與執法機構可以就承諾內容進行協商,包括案件事實的具體表述、承諾措施能否有效消除涉嫌壟斷行為的後果以及是否限於解決執法機構所關注的競爭問題等。
在協商過程中,經執法機構和經營者一致同意,可以邀請第三方經營者、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等共同參加討論。
第九條 承諾措施公開徵求意見與修改
執法機構認為經營者的涉嫌壟斷行為已經影響到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保障經營者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就經營者提出的承諾措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一個月。
社會公眾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執法機構認為應當採納的,可以建議經營者對承諾措施進行修改或者重新提出承諾措施。經營者不願意對承諾措施進行修改,執法機構可以終止經營者承諾的審查與協商程式,繼續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如果修改後的承諾措施在性質或者範圍上發生了改變,執法機構可以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條 經營者承諾的期限
經營者承諾的履行期限,由執法機構根據具體案情決定。一般最短不少於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年。案情重大複雜,經營者在三年內無法完全履行承諾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後果的,可以申請適當延長,但經營者承諾的履行期限最長不應超過五年。
第十一條 對承諾措施的分析審查
執法機構與經營者進行充分協商並對經營者提出的承諾措施完成分析審查後,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清楚、承諾措施能夠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後果的,可以決定中止調查。
第十二條 中止調查決定
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製作中止調查決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一)涉嫌壟斷行為的事實及對競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行為後果的措施;
(三)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期限及方式;
(四)經營者定期報告的義務;
(五)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監督措施;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諾的法律後果等。
第十三條 經營者承諾履行情況的報告與監督
經營者應當按照中止調查決定書的要求向執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
執法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終止調查決定
經營者履行承諾,已經消除行為後果的,執法機構應當終止調查,並製作終止調查決定書。
終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法機構調查的經營者涉嫌壟斷行為;
(二)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行為後果的措施;
(三)經營者履行承諾情況;
(四)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監督情況;
(五)終止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十五條 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決定的報告備案及公布
省級執法機構作出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決定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備案程式。
在保障經營者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執法機構應當在作出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決定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恢復調查決定
如果出現《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情形,執法機構應當恢復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認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執法機構提出恢復調查申請,由執法機構審查後決定是否恢復調查。
第十七條 恢復調查後的中止調查和處罰
執法機構恢復調查後,不再接受經營者的承諾申請。但是,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二)項恢復調查的,執法機構可以基於新的事實接受經營者的申請。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一)、(三)項情形恢復調查並認定為壟斷行為的,可以對經營者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 實施日期
本指南於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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