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行政應訴

統計行政應訴是指統計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統計行政訴訟案件受理通知後,認為其符合被告條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從事的一系列訴訟活動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行政應訴
  • 類型:經濟術語
內容
(一) 審查被告是否適格
人民法院在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統計行政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受理通知》後,沒有異議就成為統計行政訴訟的被告。如果認為自己不是被告,應及時向受理法院說明理由
統計行政機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才是適格被告:
一是作出(包括共同作出)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做出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經過統計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決定維持的。
三是做出的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
(二) 審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統計行政機關應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審查受理統計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有,應積極應訴;如無,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管轄異議。
(三) 做好統計應訴工作
統計行政機關是接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應訴通知和原先的起訴書副本之後,認為本機關被告適格、原先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並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應做好以下應訴工作:
一是確定應訴人員。統計行政機關接到起訴書副本後應確定出庭應訴人員。統計局局長是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出庭應訴,也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訴訟。
二是認真研究起訴書副本。
三是提交答辯狀。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
四是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在決定開庭審理統計行政案件前三日,用傳票通知被告統計行政機關。統計行政機關的應訴人員在接到傳票後,應當根據傳票上的要求準時到庭。
五是對一審判決及時作出反應。對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統計行政機關對不履行判決又不抗訴的對方當事人,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統計行政機關認為判決正確的,應履行判決所確定的內容。否則,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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