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居民辦理港澳通行證由縣級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基本介紹
- 實施機關:紹興市公安局
- 辦事對象:個人
- 承諾期限:4工作日
- 監督投訴電話:0575-88582108
- 責任處(科)室:出入境管理局
- 法定期限:60工作日
- 諮詢電話:0575-88582104
法定依據
受理條件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二份 | 紙質材料 | 必要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張 | 原件 | 必要 |
居民身份證 | 原件 | 非必要(未滿16周歲可以不提供) |
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 | 原件 | 必要 |
監護人的身份證件 | 原件 | 非必要(未滿16周歲需要提供) |
監護人同意其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見 | 原件 | 非必要(未滿16周歲需要提供) |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 原件 | 必要 |
港澳關係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外國護照 | 複印件 | 必要(單獨辦理港澳簽注時需提供) |
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它證明 | 原件 | 必要(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它證明) |
收費情況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往港澳通行證》 | 證件每本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