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諮詢、領表 --->照相、填表--->交表,交驗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其他證明材料,領取回執單繳費--->審核、審批、制證--->按預約時間憑回執單領取通行證。
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注,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3、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4、個人旅遊。經批准開辦常住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5、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6、逗留。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申請材料
申請人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一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3、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4、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須交驗能夠證實親屬關係的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就業、就學證明複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1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免交親屬關係證明。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和派遣函。(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須提交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另行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3、團隊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4、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複印件。(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6、逗留。(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僱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檔案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3)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複印件。(4)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在澳門就業,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准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檔案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在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單位意見
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通行證和簽注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行政隸屬關係由相關單位出具意見;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者工作單位按照人事或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其他人員無須提供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受理審批
1、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經本人提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申請,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2)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但不包括商務簽注異地申請。
上述情形中,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需交驗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2、內地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批准其赴赴港澳的申請,或將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1)屬於法定不準出境人員。
(2)為不符合申請條件人員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3)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欺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
(4)在香港或者澳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遣返人員。
(5)原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認為的其他情形。
簽注種類
往來港澳簽注分為6個種類:探親(T)、商務(S)、團隊旅遊(L)、個人旅遊(G)、其他(Q)和逗留(D)。根據申請事由分類簽發。
1、探親簽注。(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或者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其中探望香港配偶,且在港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注。(2)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2、商務簽注。(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3、團隊旅遊簽注。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4、個人旅遊簽注。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5、其他簽注。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6、逗留簽注。簽發多次簽注,出境有效期根據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的期限簽發。(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進入許可批准的最長有效期簽發;(2)赴澳門就學,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准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赴澳門就業,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准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准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辦證時限
1、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旅遊、商務簽注,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受理的,在8個工作日內辦結,各縣區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不含旅遊、商務類),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受理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人已持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的,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受理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在各縣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的,在8個工作日內辦結。但異地辦證、申請材料調查的除外。
2、對於赴香港或者澳門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喪等特殊情況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按照急事急辦的工作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證,多次有效簽注100元/件,一次有效簽注20元/件,二次有效簽注4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