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居民辦理港澳通行證指南

太原市居民港澳通行證在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

基本介紹

  • 行政事項:辦理港澳通行證
  • 辦理內容: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
辦理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收費標準,辦理期限,辦理單位,異地辦理,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

1、申請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公民因在港澳地區違法違規被遣返回內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期限限制其再出境。

申請材料

(一)近期免冠2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並勾選申請證件的類別和簽注類別;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身份證領取憑條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其戶口本及複印件、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四)探親、商務、其他、逗留類簽注還需以下材料:
探親類簽註:提交親屬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簽發的有效逗留許可複印件、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就業就學證明、大陸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逗留簽注複印件。
商務類簽註:受單位派遣赴港澳地區商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提交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一年(含)以上社會保險憑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澳門商務,提交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屬於登記備案的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逗留類簽註: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及複印件;赴澳門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提交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批准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其他類簽註: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辦理程式

公民往來港澳通行證件及探親類簽注,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並提交以上真實有效的材料。
現役軍人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後,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本
旅遊簽注類:一地一次簽注20元;
其他簽注類:一地一次簽注20元;
探親簽注類:一地一次簽注20元,一地多次簽注100元
商務簽注類:一地一次簽注20元,一地多次簽注100元
逗留簽注類:根據逗留時長按繳費單收費。

辦理期限

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簽發。情況緊急的,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發。

辦理單位

本人戶籍所在地、現役軍人本人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異地辦理

本省非太原戶籍人員在太原市暫住6個月(含)以上,可就近在居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補、換髮及首次申領、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注。
除上述“申請材料”中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在居住地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包括居住證、非本地戶籍人員信息登記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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