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及《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黔府辦發〔2003〕9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做好農民醫療保障工作,是新時期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幫助農民抵禦重大疾病風險、切實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有效途徑,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第三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堅持農民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科學管理、略有節餘的原則。
第二章 參加對象
第四條 我縣轄區內的農業戶籍人口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村委組織,以戶為單位參加。
1、外地因婚姻關係在本地長期(指一年以上)居住的農業人口,戶籍未遷到本轄區的,由現居住地村委或派出所出具農業戶和長期居住證明可辦理參合手續。
2、本轄區的農業人口長期在外地居住,戶籍未遷走的,由村委會出具其已不在本地居住證明,可不作為參合對象。
第三章 參加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規定範圍內的醫藥費用補償。
(二)享受規定的預防、保健服務。
(三)有對農村合作醫療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四)有知情、建議及對違反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的權利。
第六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農村合作醫療費用。
(二)遵守和維護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配合農村合作醫療服務機構做好醫療、預防、保健工作。
(四)協助宣傳和動員家庭成員及村民參加合作醫療。
第四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由縣長任主任,分管副縣長任副主任,衛生、財政、監察、農業、人事、民政、教育、審計、計生、文體廣播、婦聯、殘聯、宣傳、藥監和扶貧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第八條 村級成立由村民委員會組成的合作醫療管理小組,負責宣傳動員農民參合,組織基金的籌集工作。
第九條 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全縣合作醫療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合作醫療管理方案。
(三)組織籌集、管理合作醫療基金。
(四)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第十條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承擔以下職責:
(一)在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合作醫療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務。
(二)擬定縣合作醫療補償辦法及實施細則、管理章程、發展規劃等。
(三)組織收取農村居民家庭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
(四)製作發放和管理合作醫療證。
(五)收集整理合作醫療信息資料,並及時填寫和上報。
(六)做好財務預決算和審核報銷醫藥費用工作,定期公布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
(七)開展宣傳、動員、培訓、督促檢查以及合作醫療服務機構的遴選工作。
(八)定期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辦公室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動員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認真執行縣新型農要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管理中心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二)收集、管理和及時上交農民繳納的合作醫療經費。
(三)負責本轄區內參合人員醫療費用的審核和報銷。
(四)定期向民眾公布合作醫療費用使用情況。
(五)協助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村民委員會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籌集村民繳納合作醫療資金,並按時上交到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二)監督村衛生室的服務情況和參合農民的就醫行為。
(三)宣傳合作醫療的各項政策和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協助參合農民報銷醫藥費用。
第五章 資金籌集
第十三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對農村特困民眾開展慈善醫療救助活動。
第十四條 農民以戶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按有關規定繳納參合費,作為自籌基金,建立家庭帳戶,用於農民因病就醫門診醫藥費用的補償。五保戶、農村低保戶、殘疾戶、雙女結紮戶和農村獨生子女戶由民政、計生等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補助。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給予資金、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條 各鄉鎮在規定時間內統一組織農民籌資,並負責造冊登記。各村委會負責收集整理本村村民的基本信息,按時將農民籌集的資金交至各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六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其受益期為參加合作醫療的當年公曆年度(參合年度為每年元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第十七條 個人籌集資金不到位,各級財政不予補助。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存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基金使用安全合理。
第十九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全縣統一管理、統籌使用的辦法。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於補充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按月報送的基金支出報表,將醫療基金核撥到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帳戶。
第二十二條 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核本鄉鎮範圍內參合人員的門診、住院和轉院的醫療費用。參合人員門診 、住院醫藥費報銷,由鄉鎮衛生院每月5日前將上月參合人員簽印的門診、住院費減免資料送到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報銷。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於每月7日前將減免資料和財務報表報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經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審核認可後,將報銷的費用劃撥給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或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 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補償比例及程式按《紫雲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滾動使用,當年結餘轉入下年度使用,不得從中提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七章 監督機制
第二十五條 成立由監察、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醫藥費報銷情況,反映民眾對合作醫療的意見;監督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定期將合作醫療的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和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舉報投訴,做好詳細記錄,由專人負責調查處理,在15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通知舉報或投訴人,並向同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定期組織人員檢查合作醫療資金使用情況,縣合管中心、鄉鎮合醫辦定期向同級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合作醫療帳目實行公開制度。各鄉鎮、村每月將參合農民的就診補償情況進行公布,讓參合人員直接進行監督,保證農民的知情權,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條 各級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對合作醫療的有關信息按職責收集、整理、分析、上報,並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
第八章 保障形式
第三十條 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全縣統籌,即由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牽頭,鄉鎮、村組織農戶參加合作醫療。全縣實行統一方案,統一資金籌集,統一補償報銷標準。
第三十一條 根據我縣經濟發展狀況和籌資水平,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形式以“保大病、保住院”為主。具體補償方式按《紫雲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紫府發〔2008〕13號)執行。
第九章 就診程式
第三十二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按規定繳納參合費用後,由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委託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發給合作醫療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借、冒用和塗改合作醫療證。合作醫療證遺失的,應及時到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補辦,通報各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遺失醫療證作廢。
第三十三條 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應主動出示合作醫療證。醫務人員在接診時應認真核實其身份,根據患者實際情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保證醫療質量,嚴格控制小病大養,避免醫藥資源浪費。
第三十四條 參加合作醫療人員的戶籍發生變更或死亡的,應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到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5日內報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參合人員就診實行逐級轉診制度。因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技術設施所限,確需轉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鄉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意見,經鄉鎮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方可轉院,需轉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由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轉院意見,經縣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審核,出具轉診證明方可轉診,病情危急的,經縣級醫療機構同意,可先轉診,但必須在3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因急診直接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其他同級醫療機構就診的,應在3日內辦理相關手續。轉診時醫療機構應根據患者病情推薦相應的醫療機構,並註明轉診醫療機構名稱,轉診原則上只能由下級醫療機構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
第十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在全省醫療機構中擇優選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其他合法醫療機構(不含個體診所)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非定點醫療機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對以上兩類醫療機構進行動態監督管理。參合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補償標準見《紫雲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紫府發〔2008〕13號)。
第三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不含個體診所)要加強人員、房屋、設備、技術的管理,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降低醫療成本,控制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醫務人員應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轉診的原則,為參合人員提供優良的醫療服務。嚴格診療技術規範,不得濫開藥、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開大處方,不得隨意放寬入院標準。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應為參合人員提供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疾病證明等相關資料,方便參合人員補償報銷。
第十一章 組織管理
第四十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路建設,強化對農村衛生的一體化管理,積極推進農村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提高衛生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為農民提供較好的醫療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縣級有關部門,各鄉鎮要把合作醫療工作納入政府責任目標,做到有計畫、有措施、有考核、有獎懲。
第十二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對全縣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條 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以其他藉口“吃、拿、卡、要”。發生違紀行為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賠償,並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的除給予以上處罰外,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對合作醫療管理服務不到位,影響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虛開處方、醫囑,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流失的。
(三)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償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四)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假處方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自費用藥、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換成基本用藥的。
(六)不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收費標準或者分解收費、亂收費等違反國家物價政策的。
(七)不遵守合作醫療審批程式,對合作醫療審核、檢查等工作不配合,不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八)不執行診療常規,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住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為病人掛名住院,做假病歷的。
(九)不堅持首診負責制,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不提供或減少患者所必需的醫療服務的。
(十)其它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對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縣內醫療機構及責任人員,由縣衛生局按相關規定對其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有以上行為的縣外醫療機構及責任人員,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將通過組織程式協調相關部門對其給予相應處罰。
第四十六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所補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由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予以批評教育、暫停醫療補助待遇、扣押醫療證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將本人醫療證轉借他人使用的。
(二)持他人醫療證冒名就醫的。
(三)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合作醫療補償資金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醫療章程,造成醫藥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五)私自偽造或塗改醫藥費單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或自行開方取藥、違規檢查、授意醫護人員作假的。
(六)利用合作醫療證在醫療機構開具與自身疾病無關藥品的。
(七)其它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對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和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範圍的危、急、重症病人搶救的醫療費用,若有專項資金補助應優先使用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不足部分,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使用合作醫療基金。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紫雲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原《紫雲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紫府發〔2006〕2號)、《紫雲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細則》(紫府發〔200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