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試行)

師宗縣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試行)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根據《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意見》、《曲靖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試行)》和《曲靖市衛生局關於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為鞏固和完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結合近年來的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正文

一、目的意義
通過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構建農村醫療保障體系,增強農民互助共濟意識,減輕農民因病所承受的經濟負擔,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提高廣大農民的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指導原則
(一)堅持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
(二)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
(三)堅持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縣辦縣管的原則;
(四)堅持基金管理封閉運行的原則;
(五)堅持以住院補償為主,門診減免為輔,即以保障大病為主,兼顧小病,切實體現互助共濟的原則;
(六)堅持參合人享受同等權利,保障弱勢群體基本醫療,便民利民的原則;
(七)堅持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擴大受益面的原則。
三、組織領導
師宗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並成立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主任,分管副縣長任副主任,衛生、財政、民政、農業、發展和改革、審計、人事、扶貧、計生、殘聯、藥監、廣電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合管會),負責組織、協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同時成立由縣委副書記任主任、人大和政協聯繫領導任副主任, 監察、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和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工作的監督。師宗縣衛生局主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負責各項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在衛生局,具體經辦合作醫療業務。縣合管辦在各鄉(鎮)設立派出機構—鄉(鎮)合管辦,具體負責各鄉(鎮)合作醫療業務。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各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組織發動、監督檢查和農民籌資工作。各鄉(鎮)要相應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縣、鄉合管辦職責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執行和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日常管理事務;
(二)具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財務核算制度,做到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確保基金安全、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三)根據分級管理原則,按照標準審定本級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四)審批轉診,審查報銷醫藥費;
(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總結、評估、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饋,並隨時向管理委員會和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六)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執行合作醫療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包括醫療行為、服務質量、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報銷程式、補償兌現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的審核、發放、人員建檔和資料管理;
(八)及時向社會公布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參合農民、人大、監委會、審計部門的監督;
(九)完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十)按照規定按時準確填報各種統計報表,每月向市、省報送一份簡報。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鄉(鎮)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在縣合管辦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常規管理事務;
(二)負責行政區域內村級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減免的審核和鄉級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補償的初審;
(三)監督檢查行政區域內鄉、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執行合作醫療管理制度的情況,包括醫療行為、服務質量、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報銷程式、補償兌現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四)負責行政區域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登記註冊和發證工作;
(五)負責行政區域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總結、評估、信息收集、整理、存儲、上報和反饋,並隨時向縣合管辦報告工作;
(六)按規定及時報送各種統計表,每月向縣合管辦報送一份信息;
(七)完成主管部門和縣合管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參加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一)對象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對象為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戶籍人口。城鎮居民等非農業人口和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業人口均不再參加合作醫療。因城市和小城鎮建設占用土地後的農轉非人員及鄉鎮企業的農業戶籍職工,如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也可參加合作醫療。新生兒或嬰幼兒,在出生2周內繳費可以納入當年參合對象享受減免或補償政策。
(二)權利
⒈按規定減免報銷一定比例的基本醫療醫藥費;
⒉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
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⒋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
(三)義務
⒈按規定按時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
⒉遵守和維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制度;
⒊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機構做好醫療、預防、保健工作;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必須以戶為單位全員參加,統一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或社區繳費註冊,辦理繳費登記註冊手續後,由縣合管辦發給《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作為就醫憑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實行一戶一證制,僅限本戶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偽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的管理具體按照《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必須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管理辦法和制度,參加期限為一年,中途不能參加或退出。
五、基金籌集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戶,以家庭為單位,按時繳納個人參合費,當年繳費,下年使用,有效期(統籌期)一年。2010年每人繳費20元、2011年每人繳費30元,中央補助60元,省補助30元,市、縣補助30元,合計140元(2011年150元)。
(二)個人繳費部分,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籌集,由鄉(鎮)政府、村委會負責按戶籌集,籌齊後以鄉(鎮)為單位上劃到縣合管辦,存入縣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在收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時一律使用“雲南省社會保險費繳款收據”。
(三)五保戶、特困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民政部門啟動醫療救助基金統一支付,具體對象由民政部門審核確定。
(四)鄉(鎮)、村集體資金應對農村貧困人口參加合作醫療給予適當補助。縣殘聯要積極籌措資金資助殘疾農戶參加合作醫療。倡導社會各界積極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縣政府配套投入的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局按照實際參加人數於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撥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
六、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責任單位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進行管理。
(二)開戶銀行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作醫療基金的開戶銀行為:師宗縣農村信用聯社。
(三)基金管理要求
1.嚴格執行《雲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做到“銀行管錢不管帳、合管辦管帳不管錢”,實現合作醫療基金封閉運行;
3.代理銀行要對基金的支付加強監管,及時支付補償資金,按照規定及時傳遞有關支付憑證,不得拖辦、延誤,資金按時撥付,在未接到縣合管辦的申請支付憑證時不得支付合作醫療基金。
5.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可補助的範圍
參合農民的基本醫療和孕產婦住院分娩,即參合農民的門診醫藥費、住院醫藥費、住院分娩費用和縣合管辦組織的健康體檢費用。特殊傳染病根據疫情控制需要,可由縣人民政府決定給予適當補助,但須報市新農合管理委員會備案。
2.合作醫療不予補償的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遠程會診除外)、病歷工本費。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費用。
(3)陪護費、護工費、報紙費、洗理費。
2.合作醫療不予補償的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矯形鞋、矯形鞋墊、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4)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材料。
4.合作醫療不予補償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項目費用,主要包括:
(1)就(轉)診交通費、電視費、電話費、衛生紙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押瓶費、電冰櫃及損壞公物賠償費、自帶電器的耗電費,參合人員住院的生活用品、個人生活料理費。
(2)文娛活動費,特需生活服務費。
(3)醫療機構自行提高的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的費用或自定的收費項目。
(4)超標準床位費,由於床位緊張或其他原因,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把參合人員安排在超標準病房時,應首先徵得參合人員或家屬的同意。
6.自購藥物 、非診療性藥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藥物費用。
九、參合者就醫、報銷程式和規定
(一)就醫程式和規定
1.縣內住院
參合者因病需住院,在全縣縣、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中自由選擇就醫。住院時,持《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冊及其它有效證件辦理住院手續。
3.縣外就醫
參合人員在市內相鄰縣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的,享受縣域內同級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標準。參合人員在市外公立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的,報銷標準按市級標準執行;參合人員在市外其它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標準按省級標準降低10%執行。參合人員在市內相鄰縣的鄉鎮級門診就診的,縣合管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儘量給予減免,方便民眾就醫。
5.門診醫藥費的減免報銷
參合者在縣內門診就醫時由鄉村定點醫療機構按補償規定當場直接減免。
參合人員外出打工、就學等在規定的鄉村兩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所發生的醫藥費,憑有效身份證件、合作醫療證、病情證明、處方、醫藥費正式發票、戶籍地村委會和打工、就學等單位的打工、就學等證明,於參合年度內(12月31日前)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衛生院審核報銷,過期不予辦理。門診醫藥費只報銷鄉、村兩級醫療機構的,報銷比例按縣內比照執行。
鄉、村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將減免情況匯總報鄉(鎮)合管辦,經審核後報縣合管辦,縣合管辦審批後於15日內撥付所墊付的補償資金,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負擔。
2.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農民,就診費用的合作醫療減免補償不受商業醫療保險的影響,申報合作醫療補償時,原則上憑就診資料的原件進行申報補償,如用就診資料的複印件申報補償,其所有資料的複印件必須由保險公司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同時還必須出具保險公司的付款收據。
十、醫療服務和管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制,省、市、縣定點醫療機構由省、市、縣合管辦確定。縣合管辦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和管理具體按照《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執行。參合人員在縣域內就醫實行“一證通”即: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自主選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為切實管好、用好新農合基金,讓廣大參合民眾受益,規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定點醫療機構主動進行成本管理,有效控制醫療衛生費用的不合理增長,保障參合住院患者的健康權益,應積極調研總結,探索創新,推行新農合“單病種定額付費制”,“門診總額付費制”、“住院總額付費制”、“住院次均費用限額制”等支付方式,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支出,具體辦法和措施由衛生部門另行研究制定,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省市關於藥品跟標採購、統一配送的政策,嚴格按要求採購藥品,不按要求進行藥品採購的,取消新農合定點資格。
十一、監督、審計
(一)組織監督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應對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衛生部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供需雙方(定點醫療機構和參合農民)等嚴格監督檢查。
(二)審計監督
縣審計部門要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審計計畫,定期、不定期進行專項審計並公示審計結果。
(三)社會監督
建立縣合管辦及縣、鄉、村定點醫療機構公示制度,將基金的收繳使用及患者報銷情況定期公布,以保證參合者的知情、參與和監督的權利。具體的公示內容及頻度如下:
1.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公示內容為參合人員住院補償情況,公示頻度為每月一次。
3.村級定點醫療機構公示內容為參合人員門診減免情況,公示頻度為每月一次。
建立諮詢、投訴與舉報制度,設立意見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信息管理與評價
(一)信息管理
以縣合管辦為平台,建立縣、鄉、村三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網。努力實現數據化、網路化,及時準確報送數據信息。
(二)評價
每年由縣合管辦組織相關人員對新農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以便改進和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康發展。
十三、責任和違規處理
(一)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責任追究制。鄉(鎮)長及其分管領導是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和農民個人籌資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合管辦主任及其定點醫院院長是合作醫療基金減免報銷的直接責任人。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責任,積極動員農民民眾參加合作醫療,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虛報、錯報、套騙合作醫療基金行為。各定點醫院院長對合作醫療減免補償的真實性、合理性負責,要加強醫護人員思想政治教育,嚴格管理,嚴禁醫護人員及經辦人員違規操作。
(二)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關規定的,具體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處罰辦法(試行)》、《師宗縣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進行處理。
十四、附則
(一)本方案從2010年2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實施方案為準。
(二)本方案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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