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2009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試行)

師宗縣2009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試行)由 師宗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2009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
  • 檔案來源: 師宗縣人民政府
  • 時間:2008年
  • 類別:地方法規
導語,正文,

導語

根據《雲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雲南省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指導原則(試行)》(雲衛發〔2005〕33號)和《雲南省衛生廳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民政廳關於做好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工作的通知》(雲衛發〔2008〕850號)等檔案精神,為鞏固和完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結合近年來的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正文

一、目的意義
通過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構建農村醫療保障體系,增強農民互助共濟意識,減輕農民因病所承受的經濟負擔,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提高廣大農民的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指導原則
(一)堅持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
(二)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
(三)堅持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縣辦縣管的原則;
(四)堅持基金管理封閉運行的原則;
(五)堅持以住院補償為主,門診減免為輔,即以保障大病為主,兼顧小病,切實體現互助共濟的原則;
(六)堅持參合人享受同等權利,保障弱勢群體基本醫療,便民利民的原則;
(七)堅持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擴大受益面的原則。
三、組織領導
師宗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並成立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主任,分管副縣長任副主任,衛生、財政、民政、農業、發展和改革、審計、人事、扶貧、計生、殘聯、藥監、廣電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合管會),負責組織、發動、調度、協調、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同時成立由縣委副書記任主任、人大和政協聯繫領導任副主任, 監察、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和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工作的監督。師宗縣衛生局主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負責各項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在衛生局,具體經辦合作醫療業務。縣合管辦在各鄉(鎮)設立派出機構?d鄉(鎮)合管辦,具體負責各鄉(鎮)合作醫療業務。縣合管辦配備專職人員8人,各鄉(鎮)合管辦配備專職人員2人(其中丹鳳鎮按5人配備)。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各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組織發動、監督檢查和農民籌資工作。各鄉(鎮)要相應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縣、鄉合管辦職責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執行和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日常管理事務;
(二)具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財務核算制度,做到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確保基金安全、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三)根據分級管理原則,按照標準審定本級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四)審批轉診,審查報銷醫藥費;
(五)負責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總結、評估、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饋,並隨時向管理委員會和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六)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執行合作醫療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包括醫療行為、服務質量、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報銷程式、補償兌現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的審核、發放、人員建檔和資料管理;
(八)及時向社會公布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參合農民、人大、監委會、審計部門的監督;
(九)完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十)按照規定按時準確填報各種統計報表,每月向省、市報送一份簡報。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鄉(鎮)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在縣合管辦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常規管理事務;
(二)負責所轄區域村級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減免的審核和鄉級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補償的初審;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鄉、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執行合作醫療管理制度的情況,包括醫療行為、服務質量、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報銷程式、補償兌現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四)負責所轄區域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登記註冊和發證工作;
(五)負責所轄區域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總結、評估、信息收集、整理、存儲、上報和反饋,並隨時向縣合管辦報告工作;
(六)按規定及時報送各種統計表,每月向縣合管辦報送一份信息;
(七)完成主管部門和縣合管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參加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一)對象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對象為轄區內的農村戶籍人口。城鎮居民等非農業人口和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業人口均不得參加合作醫療。因城市和小城鎮建設占用土地後的農轉非人員及鄉鎮企業的農業戶籍職工,只有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者,才能參加合作醫療。
(二)權利
⒈按規定減免報銷一定比例的基本醫療醫藥費;
⒉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
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⒋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
(三)義務
⒈按規定按時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
⒉遵守和維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制度;
⒊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機構做好醫療、預防、保健工作。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必須以戶為單位全員參加,統一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或社區繳費註冊,辦理繳費登記註冊手續後,由縣合管辦發給《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作為就醫憑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實行一戶一證制,僅限本戶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偽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的管理具體按照《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必須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管理辦法和制度,參加期限為一年,中途不能參加或退出。
四、參加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一)對象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對象為轄區內的農村戶籍人口。城鎮居民等非農業人口和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業人口均不得參加合作醫療。因城市和小城鎮建設占用土地後的農轉非人員及鄉鎮企業的農業戶籍職工,只有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者,才能參加合作醫療。
(二)權利
⒈按規定減免報銷一定比例的基本醫療醫藥費;
⒉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
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⒋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
(三)義務
⒈按規定按時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
⒉遵守和維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制度;
⒊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機構做好醫療、預防、保健工作。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必須以戶為單位全員參加,統一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或社區繳費註冊,辦理繳費登記註冊手續後,由縣合管辦發給《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作為就醫憑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實行一戶一證制,僅限本戶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偽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的管理具體按照《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必須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管理辦法和制度,參加期限為一年,中途不能參加或退出。
五、基金籌集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戶,以家庭為單位,按時繳納個人參合費,當年繳費,下年使用,有效期(統籌期)一年。2009年每人繳費20元,中央補助40元,省補助20元,市、縣補助20元,合計100元。
(二)個人繳費部分,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籌集,由鄉(鎮)政府、村委會負責按戶籌集,籌齊後以鄉(鎮)為單位上劃到縣合管辦,存入縣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在收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時一律使用“雲南省社會保險費繳款收據”。
(三)五保戶、特困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民政部門啟動醫療救助基金統一支付,具體對象由民政部門審核確定。
(四)鄉(鎮)、村集體資金應對農村貧困人口參加合作醫療給予適當補助。縣殘聯要積極籌措資金資助殘疾農戶參加合作醫療。倡導社會各界積極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縣政府投入的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局按照實際參加人數一次性撥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
六、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責任單位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進行管理。
(二)開戶銀行
師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作醫療基金的開戶銀行為:師宗縣農村信用聯社。
(三)基金管理要求
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在師宗縣農村信用聯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⒉嚴格執行《雲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做到“銀行管錢不管帳、合管辦管帳不管錢”,實現合作醫療基金封閉運行;
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有補償資金均由縣合管辦負責審核匯總,報財政審查開具申請支付憑證,提交銀行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直接將資金轉入定點醫療機構的銀行帳戶,不得使用現金;
⒋代理銀行要對基金的支付加強監管,及時支付補償資金,按照規定及時傳遞有關支付憑證,不得拖辦、延誤,資金按時撥付,在未接到縣合管辦的申請支付憑證時不得支付合作醫療基金。
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年度結餘,先將結餘資金的50%劃入縣的風險基金,其餘部分轉下年分配使用。基金滾存利息隨時轉為基金。
七、基金分配與使用
(一)基金的分配
風險基金:按籌資總額的5%提取,上繳市財政社保風險基金專戶管理,用於彌補合作醫療基金非正常超支的臨時周轉。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年度籌資總額的10%。
醫療基金: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後的全部資金,用於參合農民的減免補償。
(二)基金的使用範圍
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可補助的範圍
參合農民的基本醫療和孕產婦住院分娩,即參合農民的門診醫藥費、住院醫藥費、住院分娩費用和縣合管辦組織的健康體檢費用。特殊傳染病控制發生的大額疫苗費用,如狂犬疫苗,根據疫情控制需要,可由縣人民政府決定給予適當補助。
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可補助的範圍
公共衛生服務費和合作醫療管理費,即計畫免疫、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務費和合作醫療工作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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