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發〔2015〕19號印發《系統督查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任務和流程、組織和紀律、附則4章31條,由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系統督查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稅總發〔2015〕1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4日
通知
現將《系統督查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2月4日
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組織的系統督查。
第三條 系統督查是指為保證黨中央和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稅務總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實及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採取適當形式,對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條 系統督查應當以檔案規定、會議決定、領導批示為依據,以實現督查任務為目標,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組織安排、領導授權,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系統督查工作由辦公廳負責組織協調。辦公廳應當加強與督查內審、巡視、幹部監督部門以及相關司局的統籌協調,避免重複交叉,以減輕基層負擔。
第七條 實地督查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計畫、實施準備、現場檢查、交換意見、總結匯報、整改反饋等環節。
第八條 確定計畫。各司局根據年度稅收工作重點任務,向辦公廳報送實地督查工作計畫,說明需要督查的事項、對象、理由、時間安排等。
辦公廳對各司局報送的督查事項進行匯總分析、統籌安排,形成年度督查工作計畫,經稅務總局領導(以下簡稱局領導)審定後發布。
年度中間,根據工作需要,經局領導批准,可以調整計畫。
第九條 實施準備。實地督查開展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擬定方案。辦公廳會同相關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項、督查對象、督查依據和標準、督查方式、時間安排等。
(二)組建督查組。辦公廳根據督查事項和方式,會商相關司局、省稅務機關,經局領導批准,抽調人員組成若干督查組,並確定督查組組長。
(三)開展培訓。依據督查任務擬定培訓內容,彙編檔案資料,編印督查工作手冊,在開展實地督查前,對督查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講解業務政策、督查重點、方式方法、注意事項等。
(四)下達督查通知。組織實地督查,應提前向被督查單位下達督查通知(見附屬檔案1),告知督查事項、工作安排、督查組成員、需提供的資料和有關要求。根據工作需要,督查通知可以發至各省稅務機關。
(五)發布督查公告。根據工作需要,在被督查單位辦公樓、網站、辦稅服務廳顯著位置發布督查公告(見附屬檔案2),一般包括:督查事項、對象、時間和聯繫方式等,廣泛徵求意見建議。
第十條 現場檢查。督查組應當按照督查方案,做好督查工作,主要內容為:
(一)聽取省稅務機關關於督查事項的工作匯報。
(二)召開不同層級稅務機關內部座談會和納稅人座談會,圍繞督查事項聽取意見建議。
(三)查閱被督查單位收發文登記簿、相關檔案、會議紀要、稅收執法卷宗和文書等資料。
(四)查詢分析與督查事項有關的信息系統電子文檔和數據。
(五)選擇部分地市局和區縣局,深入了解基層工作落實情況。
(六)走訪納稅人,徵求意見建議。
(七)督查工作中發現被督查單位存在問題的,必要時可以約談相關人員,進一步了解情況。
(八)現場檢查工作中,應當認真做好記錄,填寫督查工作底稿(見附屬檔案3)。
第十一條 交換意見。督查組對督查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梳理,評估工作、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提出建議,並召開會議向被督查單位進行反饋,被督查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參加。
與被督查單位交換意見,不應提供反映問題的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第十二條 總結匯報。督查組按照被督查單位分別起草督查報告。督查報告由組長審定。辦公廳根據督查情況匯總整理督查工作總報告。
第十三條 整改反饋。針對督查發現的問題,辦公廳向被督查單位分別制發整改通知(見附屬檔案1),明確需要整改的問題、時限及有關要求。
被督查單位根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時限,報稅務總局辦公廳;整改落實情況按整改通知要求的時限,報稅務總局。整改方案和整改報告需經主要負責人審簽。
辦公廳匯總被督查單位的整改方案、整改報告,以《系統督查專報》(見附屬檔案4)報局領導、發相關省稅務機關和司局。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通過適當方式、在適當時間對被督查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活動。主要內容:
(一)整改通知中指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二)整改落實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三)尚未整改落實的問題及原因。
(四)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回頭看”結束後,向局領導報告情況,對被督查單位整改落實情況作出評價並提出相關意見。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實地督查可以採取隨機走訪納稅人、不公開身份實地查看等形式進行暗訪。暗訪人員應當通過拍照、錄音、錄像等留存記錄,填寫督查工作底稿。
必要時,暗訪人員可公開身份,向當地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有關問題。
第十六條 實地督查的現場檢查環節,均應有2名以上督查組成員參加。
第十七條 開展實地督查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新聞單位,對督查情況進行及時、全面、深入的報導,對落實情況好的進行正面宣傳,對落實不力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八條 案頭督查主要通過檔案、電話等方式開展。工作流程如下:
(一)立項通知。經局領導或者辦公廳領導批准,對有關單位下發督查通知,布置督查任務。
(二)跟蹤催辦。及時了解、掌握督查事項落實進展情況,督促責任單位做好落實工作。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重要事項,加強跟蹤督查。
(三)反饋審核。責任單位按時限要求,經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向稅務總局報告辦理情況。辦公廳會同相關司局對反饋落實情況進行審核、協查。
(四)總結報告。對督查事項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編髮《系統督查專報》。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研究諮詢部門等機構,對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第三方評估,並通過網路開展社會評價,向局領導提供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結果運用。督查發現的問題,以及對被督查單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具有普遍性的,通知全國稅務機關防範和整改;問題嚴重的,通報批評;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對督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第二十一條 督查中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稅務總局的意見建議,由辦公廳提交相關司局研究處理。相關司局應在限期內向辦公廳提供書面意見。辦公廳匯總後,根據情況,經局領導批准,統一答覆基層和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督查組工作結束後,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後向辦公廳移交。辦公廳按檔案管理規定對所有督查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 督查組向稅務總局負責,發現重大問題和重大線索要及時報告。督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每個組指定一位聯絡員,負責與辦公廳的工作聯繫。
第二十五條 督查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反映督查情況,如實記錄問題,公正評價被督查單位,不準擅自放寬督查標準或者隱瞞督查發現的問題。
督查人員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各項工作紀律,做到厲行節約、廉潔正派、嚴格標準、堅持原則。
督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準向被督查單位泄露與督查工作有關的保密信息;對被督查單位提供的有關信息負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取得顯著成績的督查組和督查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督查人員對被督查單位人員或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問題,應核實未核實、應報告未報告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督查人員,依照規定程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不配合督查工作、拒絕督查督辦、拒不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採取整改措施不力或者瞞報、虛報整改情況以及打擊報復督查人員和反映問題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