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六盤水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重大項目建設督查辦法(試行)
- 施行時間:2010年1月1 日
- 頒布機構: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 適用範圍:重大項目建設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六盤水市行政區域內我市具有管轄權的重大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我市不具有管轄權,但項目建設需要我市配合和服務的工作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項目,是指經省、市政府批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包括政府性投資和非政府性投資項目(以下統稱重大項目)。
第四條 市發改委負責全市重大項目建設的綜合管理。各行政主管單位和項目實施業主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做好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項目建設負有監管職責。
第六條 督查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項目建設的實施計畫執行情況;
(二)重大項目建設基本建設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重大項目建設實施中的有關資金調度、物資採購、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安全保障及征地拆遷等落實情況;
(四)上級有關部門及市領導關於重大項目建設的批示和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督查的主要方法:
(一)召開協調會。各有關單位應按要求參加相關的重大項目建設協調會,並認真落實協調會議精神。協調會應形成紀要,及時報送市領導和各有關單位。
(二)項目建設調度。建立由市發改委牽頭,項目責任單位參與的項目調度機制。定期調度項目建設進度,特殊時期、特殊項目應視情況增加調度次數,加大調度力度。市發改委要將項目調度情況及時報送市委、市政府及相關單位。
(三)督查提醒。對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發改委共同確認承辦人,並下達《重大項目建設督辦通知單》,各有關單位應按通知單要求及時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發改委。
(四)定期通報。對重大項目建設情況、協調會確定事項落實情況和督辦通知單辦理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五)開展專項檢查或明查暗訪。根據重大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組織市級有關單位(必要時可邀請市人大、市政協派員參加)和新聞媒體進行專項檢查或明察暗訪。
第八條 督查的職責劃分:
(一)重大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業主(法人)責任制,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工期和概算施工建設。對建設中出現的自身無法解決的困難和問題,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二)重大項目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需市統一協調的問題要及時報市發改委。
(三)市發改委要建立重大項目建設統計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和反映項目建設的進度和存在的具體問題;及時召開協調會,解決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的有關問題和困難。對難以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市委、市政府。
第九條 督查問責。根據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依照《六盤水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實施問責。
第十條 對非政府性投資的項目業主,因工作不力,進度緩慢,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將採取書面提醒、媒體曝光、準入限制、取消優惠、更換業主等方式處理。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建設督查工作列入縣(特區、區)和市級單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對督查事項辦理不力的,在年度目標考核時予以扣分。
第十二條 從事重大項目建設督查工作的人員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不得干預、參與重大項目正常的建設和管理活動,不得泄露被督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接受被督查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督查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在被督查單位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關重大項目建設的督查辦法,同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end-->
所屬地區
六盤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