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全市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以下簡稱試點工程)建設管理,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印發的《岩溶地區石漠化治理規劃大綱(2006-2015)》及相關行業規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目的:為加強和規範全市石漠化綜合治理
- 施行日期:自印發之日
- 施行地區:六盤水市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試點工程是指六枝特區、盤縣、水城縣在2008—2010年實施的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
第三條 試點工程以縣為單位,以小流域為單元,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石漠化治理要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脫貧致富有機結合起來,加強綜合手段的運用,將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技術措施配套使用,因地制宜開展治理工作。
第四條 試點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基本建設財政管理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五條 市、縣分別成立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縣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發改部門。市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統籌協調解決全市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為申報年度計畫、下達投資計畫、搞好檢查驗收等工作。
縣級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協調解決轄區內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中的難點問題。縣級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轄區內作業設計的編制、計畫申報、項目節餘資金調配、縣級自查、進度報送及年度總結等工作。
各縣有相關建設任務的部門是石漠化綜合防治工程的實施主體,負責相關建設任務的實施和管理,對建設內容全程負責。
建立石漠化綜合防治目標責任制,將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納入各級年度目標考核,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六條 試點工程年度建議計畫按程式逐級上報。
根據國家的安排,工程試點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批覆的實施方案制定年度建議計畫,上報市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匯總上報省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
第七條 報送年度建議計畫的檔案包括:
1.工程年度建議治理任務和建議投資計畫;
2.地方配套資金承諾檔案;
3.上年度建設情況總結,包括工程進度、地方配套資金到位和中央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年度檢查驗收情況等。
第四章 作業設計
第八條 根據試點縣《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實施方案(2008-2010年)》及年度投資建議計畫申報表,在已批覆的實施範圍內,選擇集中連片的小流域編製作業設計。
作業設計要組織鄉村幹部、技術人員、民眾代表三結合的設計隊伍,深入小流域現場實地調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在廣泛徵求項目區民眾意見基礎上,按照相關規程規範進行編制。
作業設計需由具有工程諮詢或設計 (範圍為農業、林業、水利和地質災害防治)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九條 作業設計應逐級上報。市領導小組須對各工程縣編制的作業設計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後上報省領導小組審批。
作業設計審批後,工程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條 經審批的作業設計報告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屬於建設地點、項目調整、建設規模、投資等重大變更,須報省領導小組批准;不涉及投資和治理面積、不降低質量、不影響項目功能的一般性變更,須報市領導小組批准,報省領導小組備案。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投入實行中央補助、地方配套、民眾自籌的投資機制。試點縣要足額落實地方配套資金,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受益區民眾投勞參與工程建設。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只能用於工程建設,設計費、管理費、基本預備費等費用從地方配套資金中列支,地方配套資金為中央投入的10%,市縣按1∶1配套,由各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調配於工程建設和辦公經費等。
第十二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下達年度投資計畫,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第十三條 試點縣財政局設立石漠化綜合防治資金專戶,各承擔建設任務的單位也應設立石漠化綜合防治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設內容和規模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擠占建設資金。
工程資金使用實行報賬制,各建設單位及時向試點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程進度,經核實同意後由財政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條 試點縣承擔建設任務的單位要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稽查和審計,並在每年的自查驗收報告中分別出具審計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第六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試點縣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個人、集體、企業和其他組織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購賣土地使用權等形式參與石漠化治理,引導與調動社會其他資金投入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在石漠化治理中,試點縣要積極協調有關的涉農項目,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各負其責、各記其功”的原則,加大工程建設資金的整合力度,提高石漠化綜合治理成效。
第十七條 試點縣針對建設內容,積極組裝、配套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組建或引進高水平的專業隊伍參與石漠化治理,進一步提高治理質量和水平。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所需主要材料和物資應根據經批准的作業設計確定的數量、品種、規格等,積極推行公開招標採購。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要按《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程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以及種苗等重要材料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石漠化治理項目,應由各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進行招標,擇優選擇施工單位或材料供貨單位。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試點縣以縣為單位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的單位,簽訂契約,明確監理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使監理單位能依據契約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加強對工程建設質量、進度、資金的控制,監理意見將作為工程評估及驗收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工程實行契約管理制。試點縣要規範契約管理,嚴把驗收關,對監理、施工單位完成的工作,要按契約逐項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對採購的物資、材料等應按規定登記造冊,註明品種、規格、數量、價格等,製作發放清單,完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程實行公示制,並作為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各試點縣要在縣以上新聞媒體和項目所在鄉鎮分別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建設內容、時間、地點、投資等。
第二十二條 要積極開展石漠化治理監測工作。試點縣要利用現有的監測設備和技術力量,積極開展石漠化治理前後及治理過程中的效果對比調查和觀測,為制定石漠化治理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探索成功的模式。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後,試點縣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管護主體,落實工程建後管護責任,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七章 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工程實行年度驗收、竣工驗收以及不定期檢查督查制度。
檢查驗收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制度建設,工程的進度、質量、數量,資金的管理、使用,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等。
第二十五條 年度工程完工後,試點縣要嚴格按照行業規定由各縣領導小組組織進行自查,自查通過後,各建設單位要將石漠化治理有關資料完整移交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並逐級上報,由上級領導小組聯合進行年度檢查驗收。年度檢查驗收結果將作為試點縣下年度治理任務和投資計畫安排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三年試點結束後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工程建設完成後,試點縣在自查驗收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經市領導小組初驗後,由省領導小組會同市領導小組共同組織竣工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限期整改;對驗收未通過的項目縣,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實行工程建設公示制和工程建設監理制的項目,以及沒有提交資金使用審計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試點縣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在搞好治理的同時,加大預防監督和保護力度,避免新的石漠化現象發生。
第二十九條 各縣要搞好報表統計、信息報送和年度總結工作,工程建設中每月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和信息,年末上報年度工作總結。
第三十條 各縣要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將工程建設相關的文字、圖表、音像資料等文書檔案和電子文檔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完整的石漠化綜合防治檔案資料。
第三十一條 各縣要廣泛開展石漠化治理技術培訓,提高治理質量和管理水平;要結合工程建設,因地制宜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石漠化治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益;要充分利用多種新聞媒體,加大石漠化治理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農民民眾參與石漠化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三十二條 把鐘山區作為探索多種管理模式試點。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的管理辦法出台後,執行省的管理辦法。
所屬地區
六盤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