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督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監督工作,規範水利督查隊伍管理,提高監督能力和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監督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水利督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本辦法所稱水利督查隊伍包括承擔水利部督查任務的組織和人員。本辦法所稱督查,是指水利部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等履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水利督查隊伍建設和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嚴格規範、專業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水利督查隊伍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水利部督查辦)負責統籌安排水利督查計畫,組織協調水利督查隊伍督查業務開展,承擔交辦的督查任務。
第六條 水利部各職能部門負責指導水利督查隊伍相關專業領域業務工作,配合水利部督查辦開展專項督查。涉及查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水事違法行為,可能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由水政執法機構依法實施。
第七條 部相關直屬單位依據職責分工承擔有關督查任務執行、督查工作實施保障等工作。
第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設立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建督查隊伍,負責指定區域的督查工作。
第九條 水利督查隊伍應建立健全責任分工、考核獎懲、安全管理、教育培訓等規章制度。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條 從事水利督查工作的人員一般應為在職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清正廉潔;
(二)有一定的工作經驗,熟悉相關水利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等,並通過督查上崗培訓考核;
(三)身體健康,能承擔現場督查工作。
第十一條 水利督查人員上崗前的培訓考核由水利部督查辦具體負責。對培訓考核合格的,統一發放水利督查工作證。
第十二條 水利督查人員每年應當接受培訓。水利督查隊伍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畫,增強培訓針對性,不斷提高水利督查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
第十三條 水利督查人員執行督查任務實行迴避原則,未經批准,不得督查與其有利害關係的單位(項目)。
第十四條 水利督查人員依法依規開展督查工作,各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 水利督查人員開展督查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禁止干預被檢查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禁止違反規定下達停工、停產、停機等工作指令;
(三)禁止違反操作規程、安全條例擅自操作機械設備;
(四)禁止違反規定要求被檢查單位超標準、超負荷運行設備;
(五)禁止違反規定擅自進入危險工作區;
(六)禁止篡改、隱匿檢查發現的問題;
(七)禁止未經批准擅自向被檢查單位或第三方泄露檢查發現的問題或商業秘密;
(八)禁止受關係人請託,向被檢查單位施加影響承攬工程、分包工程、推銷或採購材料、產品等;
(九)禁止收受被檢查單位禮品、現金、有價證券,參加有礙公務的旅遊、宴請、娛樂等;
(十)禁止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報銷費用或發生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水利督查人員在督查工作中存在工作不負責、履職不到位等情況的,給予談話、警告、通報批評、調離崗位、清除出督查隊伍等處理;違犯黨紀、政紀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水利督查隊伍人員管理負面清單及責任追究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 水利督查人員作出以下成績,水利督查隊伍可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表彰:
(一)為保證安全、避免重大事故(事件)發生等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顯著提高督查質量和效率,受到上級認可並推行的;
(三)作出其他突出工作成績的。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水利督查隊伍應以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等為督查工作依據。
第十九條 水利督查隊伍開展督查工作應堅持暗訪與明查相結合,以暗訪為主,工作過程實行閉環管理,應包括“查、認、改、罰”等環節。
第二十條 水利督查隊伍可根據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組,具體承擔督查任務。督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人員組成和數量根據實際任務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水利督查隊伍應根據具體督查任務,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督查方案。督查方案應包括督查內容、督查範圍、分組分工、督查方法、時間安排、有關要求等。
第二十二條 水利督查人員應持證開展現場督查,並依據督查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按照問題清單開展檢查,通過“查、看、問、訪、核、檢”等方式掌握實際情況。
第二十三條 水利督查人員開展現場督查,應按規定操作儀器設備,做好安全防護,保證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 水利督查人員應客觀完整保存、記錄督查重要事項、證據資料,建立問題台賬,發現問題應與被督查單位進行反饋。
第二十五條 水利督查隊伍和督查人員應按要求及時提交督查信息或督查報告。督查信息和督查報告應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定性準確、文字精煉、格式規範。
第二十六條 水利督查人員在督查中發現重大問題或遇到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 水利督查隊伍應跟蹤督促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適時開展複查。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條 水利督查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各水利督查隊伍應根據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計畫,合理編制預算,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九條 水利督查隊伍開展工作應當保障工作用車,嚴格車輛管理,保證行車安全。
第三十條 水利督查隊伍開展工作應當配備必要的工作裝備和勞保防護用品等,保障督查工作安全高效。
第三十一條 水利督查隊伍應合理設定相關服務設施,積極利用水利行業河道管理所、水文站點、執法基地等資源,為水利督查人員開展工作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 水利督查隊伍應充分利用督查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終端等設備設施,通過督查業務各環節“網際網路+”管理方式,發揮支撐作用,實現問題精準定位、全程跟蹤,提高督查工作實效。
第三十三條 水利督查隊伍應按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製定合理的工時考勤、加班加時等辦法,給予水利督查人員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待遇保障,為水利督查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督查工作中發生住宿無法取得發票的,可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財辦行[2014]90號)和《水利部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辦財務[2014]3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水利督查隊伍應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落實應急措施,提高督查過程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三十五條 建立督查專家庫的水利督查隊伍,應制定專家管理辦法,加強專家遴選、培訓、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 水利督查隊伍督查工作績效管理實行年度考核制,每年考核一次,年底前完成。
第三十七條 水利部督查辦負責本級督查隊伍、流域管理機構督查工作考核。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水利督查隊伍督查工作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水利部督查辦核備。
第三十八條 考核實行賦分制,考核內容包括能力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績效、綜合評價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水利督查隊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督查工作組織存在過失導致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二)督查隊伍受到違法違紀處理的。
第四十條 水利督查隊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核結果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一)列入督辦的督查事項未辦結的;
(二)督查工作組織存在過失導致一般責任事故的;
(三)督查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考核結果由水利部督查辦負責匯總,報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進行通報。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綜合考評,作為幹部任用、考核、獎懲的參考。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