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是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實施的工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文 號:國稅發[2005]84號
  • 發布日期:國稅發[2005]84號
發文單位,文 號,發布日期,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

國稅發[2005]84號

發布日期

2005-6-14

內容

第一條

為使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以下簡稱督查)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國稅發[2004]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查工作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確保政令暢通、上級和本級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項工作順利實現的重要措施,是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督查工作必須圍繞稅收中心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注重實效、務求落實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督查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本機關督查工作的領導。具體督查工作事項由各級督查部門承擔。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辦公廳(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督查工作並負責指導下級機關督查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辦公廳(室)應當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項制度,如分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督查時限制、責任追究制、督查報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條

督查工作範圍
(一)黨中央、國務院,上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稅務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級檔案和上級會議決定中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二)上級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本級稅務機關年度工作會議、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專題會議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決定和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本級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標和階段性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各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七)重要信訪案件和民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辦理情況。
(八)新聞媒體以及內部媒體反映稅收有關問題的辦理情況。
(九)上級單位及同級有關部門來電、來函徵求意見、會簽檔案的辦理情況。
(十)下級稅務機關請示答覆的辦理情況。
(十一)局領導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務列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八條

督查工作程式。凡列為督查的事項,一般應按督查立項、分辦、承辦、督辦、審核、反饋、通報、歸檔的程式進行工作。
(一)立項。督查部門根據督查工作範圍,對明確需要督辦的事項,按照立項要求和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填寫“督辦通知單”報辦公廳(室)領導審定立項。沒有明確需要督辦的事項,需填寫“督辦立項審批單”,由辦公廳(室)領導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定立項。
(二)分辦。經審定立項的事項,督查部門應及時將“督辦通知單”轉交有關承辦單位辦理。需要多部門共同完成的督辦事項,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三)承辦。承辦單位收到“督辦通知單”後,應按督辦要求儘快落實。承辦單位如認為督辦事項不屬於本單位或本部門職責範圍,應立即退回督查部門並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或部門辦理。
(四)督辦。督辦事項下達後,督查人員應採取督查調研、明察暗訪、組織協調、跟蹤檢查、實地督查、電話、發函等多種形式進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
(五)審核。督查部門對承辦單位報來的辦理結果要認真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承辦單位應補辦或重新辦理。網上承辦督辦事項的,各承辦單位應轉貼“反饋辦理結果”。
(六)反饋。督查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經審核、符合辦理要求的,應及時向有關領導或部門以書面形式反饋辦理結果。反饋落實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
(七)通報。督查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通報,每年進行一次總結。
(八)歸檔。對經審理符合辦理要求的督辦事項予以核銷歸檔。

第九條

分級負責制。督查工作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一級督查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情況特殊的,上級機關可以越級進行督查。

第十條

崗位責任制。各級稅務機關要把督查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按有關規定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條

督查時限制。督查立項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時限要求。凡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必須按時限要求辦結。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查辦時限的,應及時說明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經承辦單位領導核准報主管局領導同意後可延期辦理。對需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督辦事項,總的時限要求由辦公廳(室)負責確定,會辦時限要求由主辦單位確定。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辦,隨到隨辦,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上級領導同志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辦理1.對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時限要求內提前2個工作日完成。對未明確時限要求的緊急事項,承辦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其他事項,承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
2.查辦件一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按上款規定執行。
3.特急件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急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對黨中央、國務院,上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稅務機關檔案中涉及稅收工作的重要事項的辦理1.承辦單位應在收到檔案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落實決定的時間、方式、具體責任人等報送督查部門。
2.對列入督辦事項的,承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三)同級機關部門會簽或徵求意見的公文辦理1.同級有關部門主辦,向本單位徵求意見或會簽的公文,有明確時限的,承辦單位應在時限要求內提前2個工作日完成;沒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急件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承辦單位應儘快與來文單位溝通,說明情況並向辦公廳(室)申請延期。
(四)本級局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辦理1.有明確時限的,承辦單位應在時限要求內提前2個工作日完成;沒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
2.需要調研後辦理的事項,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
3.需要本級以下單位報送有關情況的,承辦單位要明確提出報送時限,並督促報送單位按時報送。
(五)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承辦單位必須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及時辦理。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沒有具體時限要求的,由辦公廳(室)徵求承辦單位意見,提出時限要求,填寫“督辦立項審批單”報局領導審批後,填寫“督辦通知單”,承辦單位應按時限要求完成。
(六)對各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對各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需要答覆的事項,應按來文時限要求給予答覆,不能按時答覆的應及時回函作出解釋,同時向辦公廳(室)申請延期。
(七)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需要回復的請示件的辦理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需要回復的請示件,承辦單位應在10日內予以批覆,如不予批覆,應在10日內電話或回函說明情況,同時向辦公廳(室)說明情況。
(八)對重要信訪案件的辦理信訪部門在接到重要信訪件後2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送辦公廳(室)督查部門立項分辦,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辦理。
(九)對局領導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務列入督辦事項的辦理承辦單位應按“督辦立項審批單”上確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十)其他督辦件的辦理承辦單位應按照督查部門的要求和時限及時辦理,對辦理時限有異議的,應儘快提出督辦時限的建議。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制。各部門、單位要明確督查人員,及時催辦、檢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對違反辦文時限規定,特別是無故拖延、推諉而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督查報告制(一)對重要督查事項的工作進度和落實情況,督查部門應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二)在執行中遇到重要情況或特殊問題的,督查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三)下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級督查部門報送督查專報,按季或半年報送督查小結,年末報送督查總結。

第十四條

安全保密制。各級稅務機關督查部門辦公室應符合重點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採取物理和技術防範措施,確保存儲的各類涉密載體安全可靠。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主要領導要對督查工作負總責,及時研究解決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設立相應崗位,選配政治素質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經驗和文字綜合能力的同志從事督查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督查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為督查工作創造必要的便利條 件,調動和保護督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員可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列席本級機關的有關工作會議。

第十八條

各級督查部門應完善督查載體,逐步建立比較完整的督查反饋體系,確保督查信息的通暢。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督查工作,大力推廣網路化督查,實現督查信息共享,提高督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工作實際,制訂本機關督查工作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23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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