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政務督查工作制度(試行)

師宗縣政務督查工作制度(試行)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政務督查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切實提高政務督查督辦的質量和效率,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督查工作制度》、《師宗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政務督查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縣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通過督促檢查、協調反饋等方式,及時了解情況、反映問題、提出建議,促進工作作風轉變,推動工作責任落實。
第三條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全縣政務工作督促檢查適用於本制度。
第二節工作原則
第四條圍繞中心原則。緊緊圍繞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項開展工作,緊緊圍繞縣政府領導的批示、指示要求開展工作,通過督促檢查推動工作落實。
第五條實事求是原則。深入調查研究,客觀全面掌握情況,分析研究提出建議,及時準確反饋信息,為縣政府工作決策、決定提供有力依據。
第六條權威指令原則。縣政府督查室代表縣政府對鄉鎮及部門工作進行督促檢查,鄉鎮及部門必須維護行政決策的權威性,堅決貫徹縣政府的決策,執行縣政府的決定。
第七條注重實效原則。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開展督促檢查、協調反饋,確保督查事項“件件有回音”,力促督查事項“事事有推進”。
第三節工作任務
第八條政務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縣政府中心工作和階段性工作重點,積極有效地促進各項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項的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確保各項工作高效推進。
第九條政務督查工作的具體任務是:
(一)根據縣政府領導要求,督促檢查上級政府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根據縣政府領導要求,督促檢查上級政府領導批示和督查部門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檢查《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主要工作目標任務推進落實情況。
(四)督促檢查縣政府重大決策、重要決定事項和重要會議議定事項中需要督查督辦工作的落實情況。
(五)督促檢查縣政府領導批示、指示中交辦的督查督辦事項。
(六)督查檢查縣政府領導和縣政府辦領導安排的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第四節工作程式
第十條立項。下列事項應當立項督查:
(一)上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督查事項,經縣政府主要領導閱批後立項。
(二)上級督查部門交辦的督查事項,經縣政府辦主要領導閱批後立項。
(三)《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主要工作目標任務推進落實情況,由縣政府督查室牽頭進行責任分解,經縣政府領導審核後立項。
(四)縣政府重大決策、重要決定事項、重要會議議定事項,根據縣政府領導要求或有關檔案要求立項。
(五)縣政府領導批示或指示中交辦的督查事項,直接立項。
立項督查的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進行分類、編號並填寫《師宗縣政務督查督辦事項登記表》。
第十一條交辦。交辦方式主要是:
(一)一般督查事項口頭交辦。
(二)重要督查事項檔案交辦。
(三)重大或緊急督查事項直接到實地進行督查督辦。
交辦要明確承辦的責任部門、工作任務和反饋時間。對需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督查事項,要明確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
第十二條承辦。承辦部門接到督查通知後,要對督查督辦事項認真研究,安排專人及時辦理,保證承辦質量。重大或緊急督查事項,部門主要領導應直接承辦。
第十三條催辦。下列事項應當催辦:
(一)承辦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結的,應及時通過口頭或書面等形式進行催辦。
(二)對重大或緊急督查事項,可直接與承辦部門主要領導溝通或詢問情況。
(三)對辦理時限較長的督查事項,定期催辦,跟蹤督查。
第十四條反饋。
(一)承辦部門要嚴格按規定時限辦結交辦事項,並將辦理情況形成書面材料,經部門主要領導審核簽發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縣政府督查室,由縣政府督查室形成《政務督查專報》報縣政府有關領導。
(二)上級政府、上級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督查事項辦理情況,辦結後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後上報。
第十五條存檔。督查事項辦結後,交辦部門和承辦部門均應及時將有關材料立卷、存檔。
第五節辦理時限
第十六條督查督辦事項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辦理。
(一)上級政府、上級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督查事項,須在要求的工作日內辦結並及時反饋情況。
(二)上級督查部門交辦的督查事項,除另有特殊要求外,應在12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及時反饋情況。
(三)轉交鄉(鎮)或部門的督辦件,除另有特殊要求外,鄉(鎮)或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將辦理情況反饋至縣政府督查室。
第十七條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結的,承辦部門應在規定辦結時限以前向交辦部門說明原因,經交辦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延期。
第六節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是政務督查承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鄉(鎮)、本部門督查承辦工作負總責。
第十九條下列行為應對承辦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一)對交辦事項辦理不力,敷衍應付的。
(二)對交辦事項推諉扯皮、頂著不辦的。
(三)沒有按規定時限、質量完成承辦任務或經過第一次催辦仍未按時限要求辦理的。
第二十條對交辦事項互相推諉、嚴重失職或拒絕辦理、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節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縣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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