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政策與立法技術》是陶希聖所著作品,出自於《陶希聖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立法政策與立法技術
- 作者:陶希聖
- 作品出處:陶希聖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 編者:陳峰
《立法政策與立法技術》是陶希聖所著作品,出自於《陶希聖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立法政策與立法技術》是陶希聖所著作品,出自於《陶希聖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作者簡介陶希聖(1899—1988),湖北黃岡人。1922年北京大學法科畢業。1924年任上海商務印書館編輯。1927年初,任中央軍事學校...
《立法技術規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總結立法工作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層面的問題制定的立法規範。2009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印送《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的函 ...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立法的技術和程式,提高行政立法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依職權進行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立法活動中涉及的立法技術和立法程式,適用本規範。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的技術和...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六)是否廣泛徵求意見並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處理;(七)部門許可權、職責劃分是否明晰;(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第二十條 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暫緩審查或者作退回處理:(一)立法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二)有關部門、單位對其主要制度存在較大...
(四)文本不符合立法技術規範。第二節 徵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法規規章送審稿經內容審查無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應當會同責任起草單位進行初步修改完善,形成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立法工作機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徵求意見:(一)書面徵求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充分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借鑑外地先進經驗,通過實地考察、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方式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第二十二條 審議類項目、預備類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根據調研情況,開展起草工作。立法草案文本應當符合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第二十三條 立法草案涉及其他單位職責和工作的,起草...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六)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第三十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一)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且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的;(二)條件不成熟或無必要的;(三)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四)未與相關部門、地方會簽...
接受過立法業務培訓、具有公職律師身份的人員可優先選入起草工作小組。司法行政部門積極跟蹤了解年度立法項目進展情況,指導起草單位按照立法程式和立法技術規範推進起草工作。(七)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將立法調研貫穿立項、起草、審查修改等立法活動全過程各環節,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找準問題、精準立法。堅...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六)是否廣泛徵求意見並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處理;(七)部門許可權、職責劃分是否明晰;(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報送立法草案送審稿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審報告;(二)法規(規章)草案;(三)起草說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重大爭議問題協調、徵求意見等...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十)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第二十四條 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規司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一)立法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審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二十五條 起草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或者審查規章送審稿,除依法需要...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十)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第二十四條 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規司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一)立法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審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二十五條 起草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或者審查規章送審...
(六)符合立法技術規範。第十五條 起草法規草案,應當進行調查研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起草的法規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項的,應當徵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涉及其他有關方面事項的,應當徵求有關機關和部門的意見。第三章 立法程式 第一節 市...
第三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立法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規定;(二)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三)是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協調銜接;(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立法草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五)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六)是否廣泛徵求意見並...
(四)立法的可行性。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於改進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立法時機是否成熟。(五)立法的規範性。結構體例是否科學、完整,內在邏輯是否嚴密,條文表述是否嚴謹、規範,語言是否簡潔、準確,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術規範。(六)立法的公開...
(六)結構嚴謹,邏輯清晰,用語準確,文字簡潔,符合立法技術要求;(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廣泛聽取意見:(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