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家學淵源
學貫東西
穗積陳重是穂積重樹的次子,早年入藩校明倫館學習,內容涉及
漢學、
國學、
英語、
算術和
柔道等。1870年(明治3年),他作為貢進生(各藩推薦)被保送到東京的大學南校(今東京大學法理文三學部之源流),次年1月入學。1874年(明治7年),東京開成學校開設了英吉利法學科,穗積陳重等9人作為法科學生入學。
法學鼻祖
1881年(明治14年)7月28日,穗積陳重入
東京大學法學部擔任
講師,講授英國法,並在日本歷史上第一次開設了“法理學”的課程,積極傳播西方的資產階級法學觀。1882年(明治15年)2月15日,穗積陳重升任東京大學
教授兼東京大學法學部長,就任後推進東大總理
加藤弘之的德意志法振興政策,在盛行法國法的當時,引入英國法和德國法,專心致力於法學教育體制,對處於創世期的日本法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1882年(明治15年)3月10日兼任東京大學文學部勤務,同年4月28日兼任
文部省少書記官兼調查課長。1884年(明治17年)9月22日免兼調查課長,同年10月2日免兼文部少書記官。
穗積陳重作為日本的先驅者和開拓者,在民法、刑法、
國際法、
國際私法、
比較法學、法史學、
法哲學、法人類學、
監獄學等的法律學的廣泛領域,都扮演了早期研究者們的導師的角色,他緊握法的進化論,雖然反對激變,但認為未來將不可避免地向自由主義方向的進化。他闡明了
天皇制的禁忌人類學,1912年(明治45年)
明治天皇駕崩後,陸軍大將
乃木希典夫婦自殉,穗積陳重對此持批判態度。
1885年(明治18年)9月10日,穗積陳重與增島六一郎、菊池武夫等一起創立英吉利法律學校(1889年10月改稱東京法學院,今
日本中央大學),旨在全面教授英美法學,將
經驗主義的自由主義之精神導入日本,以確立
司法制度為目標。英吉利法律學校與專修學校(今
專修大學)、明治法律學校(今
明治大學)、東京法學校(1889年5月改稱和仏法律學校,今
法政大學)、東京專門學校(今
早稻田大學)並稱當時的私立的“五大法律學校”。
1885年(明治18年)12月25日任東京大學法政學部部長心得。1886年(明治19年)3月,東京大學改稱
帝國大學,
東大法政學部改稱帝大法科大學,任帝國大學教授。1893年(明治19年)3月1日任帝國大學法科大學教授兼法科大學教頭(
教育長),同年3月10日任帝國大學評議官,同年4月10日敘奏任官二等。同年12月2日任私立法律學校監督委員長。1894年(明治20年)10月4日任文官試驗委員。1895年(明治21年)5月7日被授予
法學博士學位,成為
日本國設立學位制度後的第一代法學博士。1897年(明治23年)4月1日在監獄官練習所講授《刑法法理講義》。同年4月30日任文官高等試驗委員。1890年(明治23年)9月29日——1892年(明治25年)2月17日任
帝國議會貴族院議員(敕選)。1890年(明治23年)12月23日升敘奏任官一等。1891年(明治24年)10月19日兼任法科大學教授,1892年(明治25年)9月9日兼任法科大學教頭。
民法之爭
明治22年(1889年)至明治25年(1892年),日本圍繞舊民法實施(明治23年法律第28號、第98號)的
延期和
斷行展開“民法典論爭”,持
法律實證主義·
科學主義·德國法學立場的穗積陳重和
富井政章鼓吹延期論,持自然法論·法國法學立場的
梅謙次郎則主張斷然施行。在
高等學府,強烈要求延期施行民法的所謂“延期派”主要以英國法學派據點——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和英吉利法律學校為中心。要求延期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新法典破壞倫常;第二,新法典減小了憲法上的命令權;第三,新法典與預算的原理相違背;第四,新法典缺少國家思想;第五,新法典擾亂
社會經濟;第六,新法典改變了稅法的根源;第七,新法典以強力推行學理”等。穗積陳重等人主張,民法典的編纂,應以德國法為範本,建立一個家父長的支配體制(家制度),也就是
宗法制的近現代版。著名的法學家、東京帝國大學教授
穗積八束(陳重之弟)甚至喊出“民法出、忠孝亡”的口號。
主張新法典應立即施行的所謂“斷行派”主要以法國法學派的據點——和仏法律學校以及明治法律學校為中心。提出的《法典實施斷行意見》提出了立即施行新法典的主要理由:“第一,法典施行是當今的急務;第二,延期派誤解法典,毀誣法典;第三,延期派發布了不負責任的言論”等。這場爭論延伸至
帝國議會上下兩院,延期派和斷行派議員展開激烈的論戰。儘管想施行民法典的明治政府極力強調推行民法典的必要性,但最終由於保守派、復古主義者和自由民權運動者共同組成的聯合戰線要求法典延期,使舊民法典最後歸於流產。延期派在貴族院取得壓倒性多數,在眾議院也占據多數,1892年(明治25年) ,舊民法被否決。
編纂民法典
1893年(明治26年)4月13日,穗積陳重與富井政章、梅謙次郎共同擔任法典調查會主查委員兼民法起草委員,起草、編纂
日本民法典。穗積陳重在民法、
戶籍法、
商法、
民事訴訟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等立法事業中實際發揮了中心主導作用。他受
伊藤博文之命呈報的關於法典調查的方針意見書,提出民法的修正,應進行根本的修改,除了家庭法、繼承法大部分保留外,整部民法編纂基本上已脫離舊民法的方向,舊民法參酌的是
義大利民法典、
荷蘭民法典、比利時民法典,但基本上是以
法國民法典為範本。而新民法更多的是引用、參照了
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穗積陳重等人認為,相較於德國民法,法國民法冗長而重疊。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
財產法:
總則、
物權、
債權)作為民法的基本修改方針,參照了德國民法典以及
奧地利、
瑞士、英國等其他30個國家的民法。第四篇·第五篇(親族法、繼承法)不適用於外國人,這減少了
不平等條約談判中的障礙。1896年(明治29年)4月27日,日本
民法典公布,1898年(明治31年)7月16日施行(明治31年法律第9號)。新民法典成為日本戰前社會的綱紀,對日本的現代化與經濟發展貢獻良多,餘風延至戰後今日。
觀點主張
穗積陳重提到法典編纂有五種目的:治安、守成、統一、整理、更新。而日本明治維新的政治性質,已經規定日本法典的性質必須是立足於更新。
在他看來,一般而言,法典可以立足於其中一種目的,而兼有其他一兩種目的。他認為明治2年(1869年)
刑部省頒布的《新律綱領》,雖是作為更新策的法典,實亦兼有統一策、守成策等等其他目的,而且,他提到此新律參酌《
大寶律令》與德川的法例,同時折中於中國唐明諸律,言下之意,就是守成過於更新。在他的理解,這就是後來明治政府下令要編纂法典的主因,因為,“明治維新的革命,不單是政體的變更,更是封建制度的廢止,外交貿易的開通、教育、商業、工業、印刷、禮儀、風俗等,迄今古今未曾有之大變動”,所以法典的編纂需要趨附此局勢之進化而進化。
因為,他對明治維新的本質有相當政治正確的理解,儘管他也是反對日本政府在明治23年(1890年)公布的新民法條文,他對整件爭議周詳深入的法學認識與中道穩健的政治立場,使得明治政府覺得精於英國法與德國法的穗積陳重,乃是極為合適的折中人選來主持修改條文,編纂日本新時代的法典,其他兩位法典編纂委員;富井政章精於法國法與德國法,梅謙次郎精於法國法;富井政章屬於歷史法學派,與屬於自然法學派的梅謙次郎往往針鋒相對,穗積陳重立足於
徂徠學派的精義,糅合
法律實證主義與
效益主義,居中調停兩造。
法治精神
穗積陳重曾言:“難解的法文是專制的表現,平易的法文是民權的保障”。只要法律是國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這在任何時候都比國民讀法律條文更為重要,理解那些都是必須的。國民閱讀卻無法理解,不是為了國民,而是維護權力的方式,這不是法律所應有的形象。
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發布施行後的1891年(明治24年),
沙皇俄國皇太子(
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訪日途中,在
大津遭遇擔任沿途警戒的日本巡警津田三藏行刺未遂,即“
大津事件”。日本政府決定以“大逆罪”罪名處決罪犯津田三藏,承擔國際法上政府責任,外交上息事寧人。穗積陳重的同鄉出身的老前輩、
大審院院長
兒島惟謙向穗積徵求意見時,穗積陳重建言“即使在外國,除非是戰敗國,沒有自國的法律彎曲的先例”並言“在與政府的對決中應堅持自己的主張贏得勝利”。他指出必須有守護法治主義的姿態。穗積陳重以此激勵兒島反對犯人死刑論,在
審判和定罪量刑的過程中抵制
行政干預,倡導
司法獨立,傳播
三權分立的意識。
學界領袖·位極人臣
1893年(明治26年)9月21日補
帝國大學法科大學學長,同時還擔當法理學講座主講人。同年11月29日任
外交官及領事官試驗委員。1894年(明治27年)3月31日——1902年(明治35年)3月31日任法典調查會委員,同年5月24日任文官高等試驗常任委員。1895年(明治28年)10月12日免法科大學學長。1896年(明治29年)4月22日當選東京學士會院(仿法蘭西學院設定)會員(
院士)。1897年(明治30年)4月22日,帝國大學改稱東京帝國大學,仍任教授。同年8月28日升敘高等官一等。1899年(明治32年)2月當選法學博士會會長。同年5月1日赴義大利羅馬出席第十二屆萬國東洋學會並赴歐美各國考察。1901年(明治34年)9月28日——12月2日任外交官及領事官試驗臨時委員長。1903年(明治36年)6月1日——1904年(明治37年)3月29日任教員檢定委員會臨時委員。1906年(明治39年)7月12日任帝國學士院第一部長,學士院會員按專門研究的領域分為不同學部,也就是
學部制,第一部為
人文科學·
社會科學學部。1906年(明治39年)——1919年(大正8年)任國家學會評議員長。
1912年(明治45年)3月4日,穗積陳重因病不堪
教務,辭去了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教授的職務,改授東京帝國大學
名譽教授,回歸故鄉。1915年(大正4年)12月1日依功勳
特旨敘
男爵爵位,列入
華族。1916年(大正5年)1月26日任樞密院顧問官。1916年(大正5年)10月20日——1925年(大正14年)10月12日任帝國學士院院長,登上日本
學術界最高地位。1918年(大正7年)10月26日任常設仲裁裁判所裁判官。1919年(大正8年)7月9日——1925年(大正14年)3月31日任臨時法制審議會總裁。1924年(大正13年)4月15日——1925年(大正14年)12月3日任文政審議會委員。1925年(大正14年)3月30日——1925年(大正14年)10月1日任樞密院副議長,1925年(大正14年)10月1日任樞密院議長,成為國之重臣,位列宮中席次第一階第三席。1925年(大正14年)10月10日補議定官。1926年(大正15年)4月8日在
樞相任內病逝,享年71歲(虛歲72歲)。
親屬·家庭
穗積陳重的岳父是號稱“日本資本主義之父”的
澀澤榮一子爵。哥哥穗積重穎是宇和島藩藩主伊達侯爵家
家令,後任第一國立銀行(今
瑞穗銀行)行長。弟弟
穗積八束是著名的憲法學家、東京帝國大學教授,講授
憲法學、
國法學和
行政法學,倡導國權學派,強硬主張天皇絕對主義憲法論(天皇主權說)。
穗積陳重的妻子是澀澤榮一的長女歌子,育有三子三女。
大女婿澀澤元治(澀澤榮一的侄子)是電氣工程學家,東京帝國大學教授·工學部長、名譽教授、
名古屋帝國大學初代總長。二女婿石黑忠篤(日本軍醫之父石黑忠悳子爵長子)是官僚、政治家,歷任農林大臣、農商大臣、貴族院議員、參議院議員,被譽為日本的“農政之神”。三女婿市河三喜是英語學家、東京帝國大學教授、名譽教授。
貢獻
穗積陳重是日本著名的學貫東西、博古通今的資深法學大家,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一生成就頗豐。他的貢獻是多方面的。
首先,他創造了日文漢字“法理學”(源自德文Rechtsphilosophie,原譯“
法論”、“
法哲學”),創立了法理學這一學科,這不僅對日本法學產生了重大影響,也為中國人引入西方法理學開闢了道路。中國最早的法理學的名稱和內容,也來自穗積陳重等日本學者的成果。
其次,倡導和傳播了資產階級法學觀,他把
狄驥等法國
自由法學派法學家的理論引入了日本。
再次,於1884年系統地提出了
法律進化論的思想,他認為世界上的法律制度,一般可以分為五大族:印度法、中國法、
伊斯蘭法(回回法)、
英國法和
羅馬法;1904年,他又在原先五大法族基礎上,增補了斯拉夫法和
日耳曼法,從而劃分為七大法系。穗積陳重於1924-1927年著成的《
法律進化論》,更是其代表著作。
最後,穗積陳重參與了明治民法典的編纂工作,雖然當時法典調查會由
伊藤博文任總裁,穗積陳重和
富井政章、
梅謙次郎任主查委員,但其核心人物無疑是穗積陳重。在該部民法典中深深地烙下了穗積陳重關於公民權利、婚姻家庭進化的觀點。可以說,穗積陳重的血和民法典一起融入到日本整個近代法律文化之中。
著作
穗積陳重一生髮表、著述眾多研究成果,主要著作有《
法典論》(1890)、《隱居論》(1891)、《法國民法的未來》(1894)、《五人組制度》(1902)、《『新日本民法典, 新日本民法典講義》(1904)、《由井正雪事件與德川幕府的養子法》(1913)、《法窗夜話》(1916)、《祖先祭祀與日本法律》(1917)、《關於名諱的疑問》(1919)、《日本民法典:比較法學研究》(1920)、《
法律進化論》(1924)、《神權說與民約說》(1928)、《祭祀及禮與法律》(1928)、《習慣與法律》(1929)、《穗積陳重八束進講錄》(1929)、《復仇與法律》(1931)、《續法窗夜話》(1936)、《相續法原理講義:穗積陳重文庫》(1990)、《禁忌與法律:法律淵源之信仰規範及其諸面》(2007)等。
穗積獎學財團編有《五人組法規集》(1921)、《穗積陳重遺文集》(四冊,1932~1934)。
晚年的穗積陳重構思創作結構完整、體系宏偉的法學名著《
法律進化論》,由兩部六卷十二冊構成。雖然最終他沒有完成這一寫作計畫,但通過留下來的三冊書稿,已經比較清楚地將穗積陳重關於法律進化的基本觀點,傳達給了學術界及廣大讀者。作為一名為學術奮鬥終生的法學家,穗積陳重一直到去世都在寫作。他的家屬回憶,在生命的最後日子裡,穗積陳重已經無法坐起來,只能在病床上放一張斜的書桌,他靠在枕頭上,吃力地用筆一個字一個字地撰寫或修訂他的著作。直至1926年4月去世,筆始終握在他的手中。
榮典
1893年(明治26年)12月28日-勛四等
瑞寶章;
1897年(明治30年)12月28日 -勛三等瑞寶章;
1898年(明治31年)6月29日-勛二等旭日重光章;
1902年(明治35年)3月31日-正四位;
1903年(明治36年)5月21日-金杯一個;
1906年(明治39年)4月1日-勛一等瑞寶章;
1907年(明治40年)5月20日-從三位;
1915年(大正4年)11月10日-大禮記念章;
1916年(大正5年)4月1日-金杯一組;
1919年(大正8年)9月29日-金杯一組;
1923年(大正12年)2月10日-從二位;
1924年(大正13年)1月10日-御紋付銀杯;
1926年(大正15年)4月8日-
正二位、勛一等旭日桐花大綬章、帝都復興記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