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積陳重

穗積陳重

穂積 陳重(ほづみ のぶしげ、1855年8月23日(安政2年7月11日) - 1926年(大正15年)4月7日)明治至大正時期的日本法學家、教育家、政治家、重臣。正二位·勛一等·男爵。歷任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長、帝國學士院院長、貴族院敕選議員、樞密院議長。

穗積陳重是日本最早的第一批五位法學博士之一,帝國學士院會員(院士)、國家學會會員、法學協會會員,是日本民法學法哲學法理學)的權威泰斗,對以德國法為中心的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和法學有很深的造詣,對明治中期以後日本繼受大陸法系發揮了重要作用,參與起草和編纂民法民事訴訟法戶籍法。作為學者,在治學上倡導英吉利流之經驗主義學風

他在法理學上,創立漢語圈的“法理學”的概念和範疇;法律史學上,創建日本的沿革法學,成為與梅因薩維尼齊名的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在比較法學上,建立法律系別有機的比較法學;在民法學領域,主導了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起草;在立法學領域,創作了立法學上的曠世之著《法典論》。穗積陳重終其一生作為日本國法律·政治界的先驅一直活躍於最前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穗積陳重
  • 外文名:ほづみ のぶしげ
  • 國籍:日本
  • 民族:大和
  • 出生地:宇和島藩伊予國宇和郡宇和島中ノ町
  • 出生日期:1855年8月23日(安政2年7月11日) 
  • 逝世日期:1926年4月7日(大正15年4月7日)
  • 職業法學家教育家學者教授重臣
  • 畢業院校:大學南校、倫敦大學倫敦國王學院、中殿律師學院柏林洪堡大學
  • 主要成就:在日本積極傳播西方的資產階級法學觀
    日本法學的先驅者和開拓者
    創立日本中央大學
    近代日本法律的主要奠基人
    編纂日本民法典
  • 代表作品:《法典論》、《法窗夜話》、《法律進化論
  • 位階正二位
  • 勛等:勛一等旭日桐花大綬章
  • 爵位男爵
  • 公職:第8代樞密院副議長
  • 公職:第14代樞密院議長
  • 學職:第3代帝國學士院院長
  • 學職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長
  • 學位法學博士
  • 職稱:東京帝國大學教授、名譽教授
  • 資格:大律師
人物生平,家學淵源,學貫東西,法學鼻祖,民法之爭,編纂民法典,觀點主張,法治精神,學界領袖·位極人臣,親屬·家庭,貢獻,著作,榮典,

人物生平

家學淵源

1855年8月23日(安政2年7月11日)出生於四國伊予國宇和郡宇和島中ノ町(今愛媛縣宇和島市京町),出身藩國重臣之家。穗積家在宇和島藩伊達家與仙台藩伊達家分家以前,世代為伊達氏譜代家臣,傳說先祖是饒速日命(日本神道中的神祇)的子孫。江戶時代,穗積家一度改姓鈴木,祖父鈴木重麿是國學大師,將國學(日本傳統思想文化學術)之思想引入宇和島藩,父親鈴木重樹是國學家、宇和島藩家老,明治維新後,重樹恢復祖先姓氏——穗積氏,在藩校設立國學教科並擔任教授,同時經營國學之私塾。

學貫東西

穗積陳重是穂積重樹的次子,早年入藩校明倫館學習,內容涉及漢學國學英語算術柔道等。1870年(明治3年),他作為貢進生(各藩推薦)被保送到東京的大學南校(今東京大學法理文三學部之源流),次年1月入學。1874年(明治7年),東京開成學校開設了英吉利法學科,穗積陳重等9人作為法科學生入學。
1876年(明治9年)6月19日以文部省留學生遠赴英國進修法學。同年8月轉道美國,在橫渡太平洋大西洋後抵達英國,同年10月進入倫敦大學倫敦國王學院,同年入中殿律師學院學習。在學校時深受英國實證主義法學,特別是英國古代法制史學家梅因的影響。他在學校時正逢查爾斯·羅伯特·達爾文生物進化論赫伯特·斯賓塞社會進化論的激烈爭論,他對這個問題做了深入研究。後來他用天賦人權論來檢驗進化論。他站在進化論的立場,嚴厲批判了天賦人權論,研究日本的傳統習俗,提出法律也同生物和社會一樣,都是隨著時代進步而進化的。他在晚年編撰出版《法律進化論》以試圖完成其學說體系,但終其世也未能實現。
在刑法領域,穗積陳重研究了切薩雷·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將新派刑法理論介紹到了日本。穗積陳重對效益主義功利主義)哲人傑里米·邊沁極為推崇,並在日後以他為法典編纂的楷模。
1879年(明治12年)畢業並獲得大律師稱號。1880年(明治13年)3月3日轉入德國柏林洪堡大學,師從海因里希·鄧恩伯格,研究德國法,其領域涉及法理學民法和立法論等,深受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的學說的影響,這為以後日本民法典引入潘德克頓法體系(潘德克頓學派)提供了契機。1881年(明治14年)5月16日歸國。
穗積陳重(身著大律師法袍)穗積陳重(身著大律師法袍)

法學鼻祖

1881年(明治14年)7月28日,穗積陳重入東京大學法學部擔任講師,講授英國法,並在日本歷史上第一次開設了“法理學”的課程,積極傳播西方的資產階級法學觀。1882年(明治15年)2月15日,穗積陳重升任東京大學教授兼東京大學法學部長,就任後推進東大總理加藤弘之的德意志法振興政策,在盛行法國法的當時,引入英國法和德國法,專心致力於法學教育體制,對處於創世期的日本法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1882年(明治15年)3月10日兼任東京大學文學部勤務,同年4月28日兼任文部省少書記官兼調查課長。1884年(明治17年)9月22日免兼調查課長,同年10月2日免兼文部少書記官。
穗積陳重作為日本的先驅者和開拓者,在民法、刑法、國際法國際私法比較法學、法史學、法哲學、法人類學、監獄學等的法律學的廣泛領域,都扮演了早期研究者們的導師的角色,他緊握法的進化論,雖然反對激變,但認為未來將不可避免地向自由主義方向的進化。他闡明了天皇制的禁忌人類學,1912年(明治45年)明治天皇駕崩後,陸軍大將乃木希典夫婦自殉,穗積陳重對此持批判態度。
1885年(明治18年)9月10日,穗積陳重與增島六一郎、菊池武夫等一起創立英吉利法律學校(1889年10月改稱東京法學院,今日本中央大學),旨在全面教授英美法學,將經驗主義的自由主義之精神導入日本,以確立司法制度為目標。英吉利法律學校與專修學校(今專修大學)、明治法律學校(今明治大學)、東京法學校(1889年5月改稱和仏法律學校,今法政大學)、東京專門學校(今早稻田大學)並稱當時的私立的“五大法律學校”。
1885年(明治18年)12月25日任東京大學法政學部部長心得。1886年(明治19年)3月,東京大學改稱帝國大學東大法政學部改稱帝大法科大學,任帝國大學教授。1893年(明治19年)3月1日任帝國大學法科大學教授兼法科大學教頭(教育長),同年3月10日任帝國大學評議官,同年4月10日敘奏任官二等。同年12月2日任私立法律學校監督委員長。1894年(明治20年)10月4日任文官試驗委員。1895年(明治21年)5月7日被授予法學博士學位,成為日本國設立學位制度後的第一代法學博士。1897年(明治23年)4月1日在監獄官練習所講授《刑法法理講義》。同年4月30日任文官高等試驗委員。1890年(明治23年)9月29日——1892年(明治25年)2月17日任帝國議會貴族院議員(敕選)。1890年(明治23年)12月23日升敘奏任官一等。1891年(明治24年)10月19日兼任法科大學教授,1892年(明治25年)9月9日兼任法科大學教頭。

穗積陳重(東京大學法學部長)穗積陳重(東京大學法學部長)

民法之爭

明治22年(1889年)至明治25年(1892年),日本圍繞舊民法實施(明治23年法律第28號、第98號)的延期斷行展開“民法典論爭”,持法律實證主義·科學主義·德國法學立場的穗積陳重和富井政章鼓吹延期論,持自然法論·法國法學立場的梅謙次郎則主張斷然施行。在高等學府,強烈要求延期施行民法的所謂“延期派”主要以英國法學派據點——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和英吉利法律學校為中心。要求延期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新法典破壞倫常;第二,新法典減小了憲法上的命令權;第三,新法典與預算的原理相違背;第四,新法典缺少國家思想;第五,新法典擾亂社會經濟;第六,新法典改變了稅法的根源;第七,新法典以強力推行學理”等。穗積陳重等人主張,民法典的編纂,應以德國法為範本,建立一個家父長的支配體制(家制度),也就是宗法制的近現代版。著名的法學家、東京帝國大學教授穗積八束(陳重之弟)甚至喊出“民法出、忠孝亡”的口號。
主張新法典應立即施行的所謂“斷行派”主要以法國法學派的據點——和仏法律學校以及明治法律學校為中心。提出的《法典實施斷行意見》提出了立即施行新法典的主要理由:“第一,法典施行是當今的急務;第二,延期派誤解法典,毀誣法典;第三,延期派發布了不負責任的言論”等。這場爭論延伸至帝國議會上下兩院,延期派和斷行派議員展開激烈的論戰。儘管想施行民法典的明治政府極力強調推行民法典的必要性,但最終由於保守派、復古主義者和自由民權運動者共同組成的聯合戰線要求法典延期,使舊民法典最後歸於流產。延期派在貴族院取得壓倒性多數,在眾議院也占據多數,1892年(明治25年) ,舊民法被否決。
矢田部良吉與穗積陳重參加鹿鳴館化裝舞會矢田部良吉與穗積陳重參加鹿鳴館化裝舞會

編纂民法典

1893年(明治26年)4月13日,穗積陳重與富井政章、梅謙次郎共同擔任法典調查會主查委員兼民法起草委員,起草、編纂日本民法典。穗積陳重在民法、戶籍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立法事業中實際發揮了中心主導作用。他受伊藤博文之命呈報的關於法典調查的方針意見書,提出民法的修正,應進行根本的修改,除了家庭法、繼承法大部分保留外,整部民法編纂基本上已脫離舊民法的方向,舊民法參酌的是義大利民法典荷蘭民法典、比利時民法典,但基本上是以法國民法典為範本。而新民法更多的是引用、參照了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穗積陳重等人認為,相較於德國民法,法國民法冗長而重疊。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財產法總則物權債權)作為民法的基本修改方針,參照了德國民法典以及奧地利瑞士、英國等其他30個國家的民法。第四篇·第五篇(親族法、繼承法)不適用於外國人,這減少了不平等條約談判中的障礙。1896年(明治29年)4月27日,日本民法典公布,1898年(明治31年)7月16日施行(明治31年法律第9號)。新民法典成為日本戰前社會的綱紀,對日本的現代化與經濟發展貢獻良多,餘風延至戰後今日。

觀點主張

穗積陳重提到法典編纂有五種目的:治安、守成、統一、整理、更新。而日本明治維新的政治性質,已經規定日本法典的性質必須是立足於更新。
在他看來,一般而言,法典可以立足於其中一種目的,而兼有其他一兩種目的。他認為明治2年(1869年)刑部省頒布的《新律綱領》,雖是作為更新策的法典,實亦兼有統一策、守成策等等其他目的,而且,他提到此新律參酌《大寶律令》與德川的法例,同時折中於中國唐明諸律,言下之意,就是守成過於更新。在他的理解,這就是後來明治政府下令要編纂法典的主因,因為,“明治維新的革命,不單是政體的變更,更是封建制度的廢止,外交貿易的開通、教育、商業、工業、印刷、禮儀、風俗等,迄今古今未曾有之大變動”,所以法典的編纂需要趨附此局勢之進化而進化。
因為,他對明治維新的本質有相當政治正確的理解,儘管他也是反對日本政府在明治23年(1890年)公布的新民法條文,他對整件爭議周詳深入的法學認識與中道穩健的政治立場,使得明治政府覺得精於英國法與德國法的穗積陳重,乃是極為合適的折中人選來主持修改條文,編纂日本新時代的法典,其他兩位法典編纂委員;富井政章精於法國法與德國法,梅謙次郎精於法國法;富井政章屬於歷史法學派,與屬於自然法學派的梅謙次郎往往針鋒相對,穗積陳重立足於徂徠學派的精義,糅合法律實證主義效益主義,居中調停兩造。
民法起草:富井政章、梅謙次郎、穂積陳重民法起草:富井政章、梅謙次郎、穂積陳重

法治精神

穗積陳重曾言:“難解的法文是專制的表現,平易的法文是民權的保障”。只要法律是國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這在任何時候都比國民讀法律條文更為重要,理解那些都是必須的。國民閱讀卻無法理解,不是為了國民,而是維護權力的方式,這不是法律所應有的形象。
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發布施行後的1891年(明治24年),沙皇俄國皇太子(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訪日途中,在大津遭遇擔任沿途警戒的日本巡警津田三藏行刺未遂,即“大津事件”。日本政府決定以“大逆罪”罪名處決罪犯津田三藏,承擔國際法上政府責任,外交上息事寧人。穗積陳重的同鄉出身的老前輩、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向穗積徵求意見時,穗積陳重建言“即使在外國,除非是戰敗國,沒有自國的法律彎曲的先例”並言“在與政府的對決中應堅持自己的主張贏得勝利”。他指出必須有守護法治主義的姿態。穗積陳重以此激勵兒島反對犯人死刑論,在審判和定罪量刑的過程中抵制行政干預,倡導司法獨立,傳播三權分立的意識。

學界領袖·位極人臣

1893年(明治26年)9月21日補帝國大學法科大學學長,同時還擔當法理學講座主講人。同年11月29日任外交官及領事官試驗委員。1894年(明治27年)3月31日——1902年(明治35年)3月31日任法典調查會委員,同年5月24日任文官高等試驗常任委員。1895年(明治28年)10月12日免法科大學學長。1896年(明治29年)4月22日當選東京學士會院(仿法蘭西學院設定)會員(院士)。1897年(明治30年)4月22日,帝國大學改稱東京帝國大學,仍任教授。同年8月28日升敘高等官一等。1899年(明治32年)2月當選法學博士會會長。同年5月1日赴義大利羅馬出席第十二屆萬國東洋學會並赴歐美各國考察。1901年(明治34年)9月28日——12月2日任外交官及領事官試驗臨時委員長。1903年(明治36年)6月1日——1904年(明治37年)3月29日任教員檢定委員會臨時委員。1906年(明治39年)7月12日任帝國學士院第一部長,學士院會員按專門研究的領域分為不同學部,也就是學部制,第一部為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學部。1906年(明治39年)——1919年(大正8年)任國家學會評議員長。
1912年(明治45年)3月4日,穗積陳重因病不堪教務,辭去了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教授的職務,改授東京帝國大學名譽教授,回歸故鄉。1915年(大正4年)12月1日依功勳特旨男爵爵位,列入華族。1916年(大正5年)1月26日任樞密院顧問官。1916年(大正5年)10月20日——1925年(大正14年)10月12日任帝國學士院院長,登上日本學術界最高地位。1918年(大正7年)10月26日任常設仲裁裁判所裁判官。1919年(大正8年)7月9日——1925年(大正14年)3月31日任臨時法制審議會總裁。1924年(大正13年)4月15日——1925年(大正14年)12月3日任文政審議會委員。1925年(大正14年)3月30日——1925年(大正14年)10月1日任樞密院副議長,1925年(大正14年)10月1日任樞密院議長,成為國之重臣,位列宮中席次第一階第三席。1925年(大正14年)10月10日補議定官。1926年(大正15年)4月8日在樞相任內病逝,享年71歲(虛歲72歲)。

親屬·家庭

穗積陳重的岳父是號稱“日本資本主義之父”的澀澤榮一子爵。哥哥穗積重穎是宇和島藩藩主伊達侯爵家家令,後任第一國立銀行(今瑞穗銀行)行長。弟弟穗積八束是著名的憲法學家、東京帝國大學教授,講授憲法學國法學行政法學,倡導國權學派,強硬主張天皇絕對主義憲法論(天皇主權說)。
穗積陳重的妻子是澀澤榮一的長女歌子,育有三子三女。
長子穗積重遠是著名法學家、“日本家族法之父”,歷任東大教授·法學部長、最高裁判所判事等職。三子穗積真六郎,曾任朝鮮總督府殖產局長,是朝鮮半島產業革命”的總指揮。
大女婿澀澤元治(澀澤榮一的侄子)是電氣工程學家,東京帝國大學教授·工學部長、名譽教授、名古屋帝國大學初代總長。二女婿石黑忠篤(日本軍醫之父石黑忠悳子爵長子)是官僚、政治家,歷任農林大臣、農商大臣、貴族院議員、參議院議員,被譽為日本的“農政之神”。三女婿市河三喜是英語學家、東京帝國大學教授、名譽教授。
長孫穗積重行是西洋史學家、東京教育大學教授、大東文化大學學長,專攻近代英國史

貢獻

穗積陳重是日本著名的學貫東西、博古通今的資深法學大家,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一生成就頗豐。他的貢獻是多方面的。
首先,他創造了日文漢字“法理學”(源自德文Rechtsphilosophie,原譯“法論”、“法哲學”),創立了法理學這一學科,這不僅對日本法學產生了重大影響,也為中國人引入西方法理學開闢了道路。中國最早的法理學的名稱和內容,也來自穗積陳重等日本學者的成果。
其次,倡導和傳播了資產階級法學觀,他把狄驥等法國自由法學派法學家的理論引入了日本。
再次,於1884年系統地提出了法律進化論的思想,他認為世界上的法律制度,一般可以分為五大族:印度法、中國法、伊斯蘭法(回回法)、英國法羅馬法;1904年,他又在原先五大法族基礎上,增補了斯拉夫法和日耳曼法,從而劃分為七大法系。穗積陳重於1924-1927年著成的《法律進化論》,更是其代表著作。
最後,穗積陳重參與了明治民法典的編纂工作,雖然當時法典調查會由伊藤博文任總裁,穗積陳重和富井政章梅謙次郎任主查委員,但其核心人物無疑是穗積陳重。在該部民法典中深深地烙下了穗積陳重關於公民權利、婚姻家庭進化的觀點。可以說,穗積陳重的血和民法典一起融入到日本整個近代法律文化之中。

著作

穗積陳重一生髮表、著述眾多研究成果,主要著作有《法典論》(1890)、《隱居論》(1891)、《法國民法的未來》(1894)、《五人組制度》(1902)、《『新日本民法典, 新日本民法典講義》(1904)、《由井正雪事件與德川幕府的養子法》(1913)、《法窗夜話》(1916)、《祖先祭祀與日本法律》(1917)、《關於名諱的疑問》(1919)、《日本民法典:比較法學研究》(1920)、《法律進化論》(1924)、《神權說與民約說》(1928)、《祭祀及禮與法律》(1928)、《習慣與法律》(1929)、《穗積陳重八束進講錄》(1929)、《復仇與法律》(1931)、《續法窗夜話》(1936)、《相續法原理講義:穗積陳重文庫》(1990)、《禁忌與法律:法律淵源之信仰規範及其諸面》(2007)等。
穗積獎學財團編有《五人組法規集》(1921)、《穗積陳重遺文集》(四冊,1932~1934)。
晚年的穗積陳重構思創作結構完整、體系宏偉的法學名著《法律進化論》,由兩部六卷十二冊構成。雖然最終他沒有完成這一寫作計畫,但通過留下來的三冊書稿,已經比較清楚地將穗積陳重關於法律進化的基本觀點,傳達給了學術界及廣大讀者。作為一名為學術奮鬥終生的法學家,穗積陳重一直到去世都在寫作。他的家屬回憶,在生命的最後日子裡,穗積陳重已經無法坐起來,只能在病床上放一張斜的書桌,他靠在枕頭上,吃力地用筆一個字一個字地撰寫或修訂他的著作。直至1926年4月去世,筆始終握在他的手中。
中國國內已出版的穗積陳重教授的著作為《法律進化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12月)、《法典論》(商務印書館,2014年1月)、《法窗夜話》(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2月)。
《法典論》《法典論》

榮典

1882年(明治15年)3月7日-正七位
1882年(明治15年)6月1日-從六位
1885年(明治18年)5月7日-正六位
1891年(明治24年)12月10日-正五位
1893年(明治26年)12月28日-勛四等瑞寶章
1896年(明治29年)12月21日-從四位
1897年(明治30年)12月28日 -勛三等瑞寶章;
1898年(明治31年)6月29日-勛二等旭日重光章;
1902年(明治35年)3月31日-正四位;
1903年(明治36年)5月21日-金杯一個;
1906年(明治39年)4月1日-勛一等瑞寶章;
1907年(明治40年)5月20日-從三位;
1912年(明治45年)3月11日-正三位
1913年(大正2年)12月27日-勛一等旭日大綬章
1915年(大正4年)11月10日-大禮記念章;
1915年(大正4年)12月1日-男爵
1916年(大正5年)4月1日-金杯一組;
1919年(大正8年)4月17日- 一等大綬嘉禾章中華民國);
1919年(大正8年)9月29日-金杯一組;
1923年(大正12年)2月10日-從二位;
1924年(大正13年)1月10日-御紋付銀杯;
1926年(大正15年)4月8日-正二位、勛一等旭日桐花大綬章、帝都復興記念章。
樞密院議長穗積陳重男爵(大正14年,70歲)樞密院議長穗積陳重男爵(大正14年,7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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