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
自然法學派的一個重要
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由
荷蘭的
格老秀斯、
斯賓諾莎,
英國的
霍布斯、
洛克,
法國的
伏爾泰、
狄德羅、
盧梭於17、18世紀提出。認為在
國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狀態下,人是
自由和
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與財產是人的固有品質,也是人固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自然法(人類理性)的指導與規定。格老秀斯認為,由於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東西或正當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
財產和償還
債務的權利。洛克認為,自然法規定了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並指導人們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
這種權利亦是不可侵犯的。為了保護這種權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盧梭主張放棄全部權利;洛克主張放棄部分權利,如懲罰他人的權利;傑佛遜主張保存全部權利,締結
契約,成立國家,運用政治權力與
法律的力量來保護個人的自由、平等、財產或追求幸福的權利。即使對個人權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個人的個人權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護;如果政府侵犯了這種權利,人民有權收回自己的天賦權利,推翻其統治,或個人有權反抗主權者。天賦人權指導了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民主革命,為近代資產階級政治、經濟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礎。其理論觀點也被載入到1776年
美國《
獨立宣言》和1789年
法國《
人權宣言》中去。
19世紀以來,資產階級思想家如
孔斯坦、
奧斯丁、
梅因、
邊沁、
密爾、
狄驥等站在
唯心主義的立場上對天賦人權說做了否定。革命導師
馬克思以
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在肯定天賦人權說積極作用同時,明確地指出權利義務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因此它是一定社會的特有產物,是受一定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制約的。離開一定的經濟和階級關係,談論所謂的“天生”的、“固有”的權利,是不科學的,不符合客觀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