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稅收槓桿區別於其他經濟槓桿的特點是:
法律強制性
稅收槓桿對經濟的調節,是憑藉國家的政治權力,依照法律程式強制地進行的,並不以被調節者的意願為轉移。
調節範圍的廣泛性
稅收可以根據整個社會經濟的現狀和國家的政策要求,向各
經濟成分各社會經濟單位、各
國民經濟部門社會再生產中生產
流通、分配和消費各環節,乃至社會生活的其他一些方面徵收。它可以按各種不同的調節目標,分別根據
銷售量、
銷售額、
增值額、勞務收入或
利潤額徵收;可以根據某些財產額徵收;可以根據各經濟單位對國有資源和資產的占用徵收。因此,稅收槓桿可以在比較廣泛的範圍內,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各方面發揮調節功能。
區別對待的靈活性
稅收槓桿可以根據政策要求,對不同
經濟成分、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不同流轉環節、不同資源條件、不同收入性質和不同的社會行為等,分別運用種類不同和高低不同的
稅率,實行不同程度的減稅免稅、
退稅和加成、加倍徵收,規定不同的起征點或
免徵額等。根據不同的調節目標,靈活選用各種不同的區別對待的手段。
調整的簡易性
稅收槓桿所引起的連鎖反應面比較小,一般只影響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運用起來較為簡便易行它不同於價格等其他
經濟槓桿,其調整和變動往往會引起一連串的反應。
條件
發揮稅收槓桿作用所需的客觀條件:
①要有一個合理安排國家、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利益關係的
經濟體制,促使生產單位和生產者個人關心國家
稅率高低和減免多少給本單位和個人利益帶來的影響,這樣才能期望稅收槓桿產生靈敏的反應。
稅收槓桿漫畫②要有一個大體完善的市場體系,包括資金市場、物資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和信息市場等,這樣才能期望企業按照稅收槓桿所提供的信息,通過市場順利地實現生產調整和資金轉移
③要有一套大體完善的信息反饋系統,以便使國家稅務部門及時掌握生產、
流通、分配和消費的情況,了解國內外市場的動態,以作為調整和運用稅收槓桿的依據。
④要善於把稅收槓桿同財政、價格
信貸利率、
匯率、
工資等其他
經濟槓桿配合起來綜合運用,使之相輔相成,形成合力。
具體運用
設定稅種
一個國家稅種的建立,一方面是為了聚集
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是要使稅收發揮廣泛的
經濟槓桿作用。如果只是單純地為取得
財政收入,就沒有必要建立許多稅種,如中國在經濟體制高度集中的時期,由於忽視甚至否定稅收的
經濟槓桿作用,才片面強調“簡化稅制”,更有人提出了“稅利合一”的取消稅收的主張。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之所以恢復和增設許多稅種,就是要利用稅收槓桿充分發揮其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作用。
確定稅率
稅率高低,除了解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比例問題外,主要是給予不同納稅人以有利或不利、利大或利小的條件。
稅率高,體現國家要限制的意圖;稅率低,體現著國家要鼓勵的意圖。除高低不同的
稅率外,種類不同的稅率也體現不同的政策。如
累進稅率比起
比例稅率更能體現限制的政策;而
全額累進稅率比
超額累進稅率也更能體現限制政策。
實行減稅免稅或退稅
也是稅收槓桿的具體運用方法。但是,在新稅制中,減稅、免稅的運用大大減少,從而,增強了稅法的剛性。
規定起征點和免徵額
起征點可以照顧那些低收入的納稅者;免徵額可以對所有納稅人都給予一定程度的照顧。
當然,每個
稅種發揮的槓桿作用是不等和不同的。具體地分析和準確地把握它們的不同作用,對於建立合理的稅制體系有重大意義。
利潤調節
運用
稅收槓桿對企業利潤的形成、分配和使用所進行的引導和調整。
稅收調節作用的重要內容之一。在
商品經濟中,利潤是企業
生產經營的主要動機,是決定
企業行為的主要因素,也是
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主要根據。它在企業目標體系中處於重要的地位,因此,國家利用
稅收調節企業利潤,促使其提高微觀效益、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縮小留利水平差距,引導企業基金使用方向。
可分為對一般利潤水平調節和對利潤結構的調節兩部分。①對一般利潤水平調節,是指通過稅收分配,使一組企業都只能獲得適度的利潤。對企業來說,這樣的利潤水平既不太高,以致使它失去加強經營管理的壓力;也不太低,使它失去加強經營管理的動力,從而可以發揮稅收促進提高微觀效益的作用。②對利潤結構的調節,指通過差別稅負政策,使不同
產業和從事不同產品生產的企業獲得的利潤水平不同,從而可以發揮稅收促進
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合理調整的作用。以上對
利潤形成的調節,一般屬於流轉稅的作用領域。
對利潤分配和使用進行的調節
可分為對留利水平的調節和對留利使用的調節兩部分。①對留利水平的調節,一般屬於所得稅的作用領域。合理的所得
稅率,要求在促使企業能夠獲得符合其各自主觀努力所應得的不同經營成果,以及相互之間的留利水平不致過分懸殊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②對留利使用的調節,屬於
目的稅的作用領域。通過目的稅
稅種和
稅率的合理設計,要求能夠對企業從留利中形成的各項基金在使用的方向和規模方面起到引導或抑制的作用,以符合巨觀經濟發展的要求。
稅收調節只有在企業具有支配自己的稅後
利潤和決定自己的
生產經營方向等,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所應有的權利的條件下,同價格、
信貸、
財政補貼和
匯率等
經濟槓桿協調配合,並使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各得其所,才能有助於預期調節目標的實現。
作用
稅收槓桿在整個
經濟槓桿體系中居於重要的地位。但是,不同的
稅種,由於它的徵稅對象不同,其槓桿作用也不一樣對於以銷售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以在價格固定的條件下,用來調節企業的
利潤水平;在企業
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的前提下,用來促進企業降低成本,以及配合價格,調節生產、流通和消費。對於以
增值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用來促進生產向專業化分工協作的方向發展。對於以資源和資產占用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以用來調節企業間因客觀條件不同所獲得的
級差地租或收益,促使在大體平等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對於以消費品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可以用來調節消費對於以所得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則可以用來調節收入和
社會總需求等等。由於不同
稅種具有不同的調節作用,國家要利用稅收槓桿來調節複雜的社會經濟過程,就不能指望通過單一或少數幾個稅種來實現,而必須根據每個稅種的徵稅對象及其特有的調節作用,統籌設計,建立一套較為科學的
稅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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