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為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防止傳染病的發生與傳播,改善城鄉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以下簡稱病媒生物防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動物傳播給人,威脅人身健康,影響生產生活的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三條 病媒生物防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採取消殺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與改造環境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規劃,加強公共衛生設施建設,保障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的人員和經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各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病媒生物危害與防制知識,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方面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技術指導;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集中統一活動;
(三)協調和監督各成員單位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檢查考核、督導檢查和效果評估;
(五)組織開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訴事件和應急事件的處置;
(六)愛衛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抗藥性監測和效果評價等工作,並對醫療機構、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築工地設定規範的防鼠、防蚊蠅設施,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和開展病媒生物消殺;
(三)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成區供排水系統、主次幹道、背街小巷、休閒廣場及周邊、垃圾處理場、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和垃圾點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負責對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垃圾箱等環衛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和定期消殺,負責對城市區河道病媒生物孳生地進行治理;
(四)交通、鐵路、民航、海洋漁業等部門依自身職責負責車、船、飛機、車站、碼頭、公路、機場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源地、城市區外河道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和病媒生物消殺;
(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滅鼠和消殺藥物監管工作;
(七)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商場超市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八)海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秦皇島口岸以及境外輸入性病媒生物的監測與防制工作。
人民團體、駐秦部隊、休療單位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其成員分工,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病媒生物消殺和孳生場所治理工作;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對病媒生物孳生地進行治理:
(一)及時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積水,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縫隙和孔洞;
(二)廁所、下水道、電纜(訊)溝、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積)水處,應當密閉、沖洗、消殺、平整、疏通;
(三)化糞池應當加蓋密封,定期清掏,糞便無害化處理;
(四)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倉儲場所、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醫院、學校、屠宰場、養殖場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定期檢查並如實記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疾病防制機構每年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抗藥性監測,科學指導除“四害”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區)愛衛辦應當根據病媒生物消長季節和密度情況,集中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愛衛辦的要求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動,將病媒生物密度保持在國家標準之內並達到C級要求。
第十五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蟲媒傳染病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在發生蟲媒傳染病或蟲媒傳染病爆發流行時啟動聯防聯控機制,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使用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嚴禁經營和使用國家違禁品。
第十七條 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後二十日內向市愛衛辦報告。
在我市提供服務的異地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應當在開展服務前十日內向市愛衛辦報告。
市愛衛辦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上公布已經登記建檔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方便單位和個人選擇監督。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為12320和12345,負責將市民的舉報、投訴按照職責劃分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十條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參加殺滅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或者單位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按照《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及其他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義務並造成嚴重影響受到處罰的,自受到處罰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愛國衛生先進單位評比;對已取得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由授予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區)包括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
《秦皇島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24日

政策解讀

【辦法原文】
第一條 為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防止傳染病的發生與傳播,改善城鄉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釋義】
1.本條規定了本辦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立法目的即科學、有效地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防止傳染病的發生與傳播,改善城鄉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主要依據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城市標準》《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同時參考、借鑑了《通化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烏魯木齊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石家莊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海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地方的相關管理辦法。
2.為了創建國家衛生城市,2018年9月,秦皇島市印發了《秦皇島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將秦皇島市創衛工作分為3個階段,並明確了各階段要完成的目標任務:2018年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衛生管理實現全城無死角,通過省級調研考核;2019年繼續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衛生管理納入長效常態機制,完成向國家推薦申報並通過國家暗訪,針對問題整改提高;2020年城市管理達國內一流水平,各區分別打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內涵,凸顯城市特色,通過國家技術評估和綜合評審,獲得國家衛生城市稱號。
為了成功實現創衛目標,秦皇島市將積極實施“十大工程”建設,提升城市綜合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人民民眾衛生素養和健康水平。其中,病媒生物的防制為“十大工程”之一。
實施病媒生物防制工程,具體來說,要做到:根據病媒生物消長規律,定期組織消殺活動;各級疾控中心要加強監測調查,掌握轄區“四害”密度與分布情況,科學指導防治工作;食品加工、餐飲行業、農貿市場、公車站、河岸兩側等重點場所、重點行業、重點地段的防蚊蠅和防滅鼠設施合格率達到國家標準要求,轄區“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內等等。
3.科學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屬於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提升幸福感有著重要推動作用。
【辦法原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以下簡稱病媒生物防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動物傳播給人,威脅人身健康,影響生產生活的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
【辦法釋義】
4.本條規定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和概念解釋。適用範圍即秦皇島市行政區域內。本市行政區域包括4個市轄區(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撫寧區)、2個縣(昌黎縣、盧龍縣)、1個自治縣(青龍滿族自治縣)、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
5.關於病媒生物的具體範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蠅;(三)蟑螂;(四)鼠;(五)省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它病媒生物。”另外,根據《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關於病媒生物的概念也是限定為蚊、蠅、蟑螂、鼠等,所以本辦法中所稱的病媒生物亦指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
【辦法原文】
第三條 病媒生物防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採取消殺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與改造環境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
【辦法釋義】
6.本條規定了基本原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立法屬於社會領域立法,涉及的場所繁多、人員廣泛,而且對於設施要求、防製藥品等有一定要求。因此,總結本市和各地經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需要採取社會公共治理方式和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大小區域協作開展工作。政府應當承擔領導責任,各轄區要屬地管理,各單位要以身作則,積極開展工作,同時所有民眾也要樹立起健康、衛生理念,積極協作進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在防治理念上,要以消殺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與改造環境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治理孳生地與改造環境尤為重要,乃治本之策。
【辦法原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規劃,加強公共衛生設施建設,保障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的人員和經費。
【辦法釋義】
7.本條規定了政府職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關係著公眾健康,對本市建設與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市、縣(區)人民政府責無旁貸。要進一步完善政府的總體責任,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辦法原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各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病媒生物危害與防制知識,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方面的宣傳教育。
【辦法釋義】
8.本條規定了病媒生物防制宣傳。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良性進行離不開民眾內心衛生環保觀念的樹立。要使這種觀念深入人心,以衛生觀念引導民眾積極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前提要做好宣傳工作,要通過官方媒體、社會媒體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辦法原文】
第六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辦法釋義】
9.本條規定了愛衛會職責。市、縣(區)愛衛會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年度工作計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起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的作用。
【辦法原文】
第七條 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技術指導;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集中統一活動;
(三)協調和監督各成員單位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檢查考核、督導檢查和效果評估;
(五)組織開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訴事件和應急事件的處置;
(六)愛衛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法釋義】
10.本條規定了愛衛會辦公室的具體職責。除了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培訓指導、協調監督、督導檢查外,還要組織開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訴事件和應急事件的處置等其他工作。總之,要做好宣傳、指導、執行、監督等全面工作。
【辦法原文】
第八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抗藥性監測和效果評價等工作,並對醫療機構、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築工地設定規範的防鼠、防蚊蠅設施,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和開展病媒生物消殺;
(三)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成區供排水系統、主次幹道、背街小巷、休閒廣場及周邊、垃圾處理場、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和垃圾點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負責對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垃圾箱等環衛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和定期消殺,負責對城市區河道病媒生物孳生地進行治理;
(四)交通、鐵路、民航、海洋漁業等部門依自身職責負責車、船、飛機、車站、碼頭、公路、機場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源地、城市區外河道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和病媒生物消殺;
(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滅鼠和消殺藥物監管工作;
(七)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商場超市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八)海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秦皇島口岸以及境外輸入性病媒生物的監測與防制工作。
人民團體、駐秦部隊、休療單位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辦法釋義】
11.本條規定了愛衛會成員單位的防制責任。各成員單位要加強部門聯動,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重點工作任務,形成推進工作的整體合力。出於施行效果和公共治理法治理念的雙重考慮,採取衛生行政部門為主、行業管理部門為輔的施行模式。
【辦法原文】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其成員分工,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辦法釋義】
12.本條規定了基層防制責任。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是國家政權體系的基礎環節,承擔著管理轄區內各項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職能,是基層經濟社會發展的組織者和執行者,與廣大民眾直接面對,是落實政府管理承上啟下的一個重要環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作為與民眾聯繫緊密的基層民眾組織,要確定成員分工,積極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辦法原文】
第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病媒生物消殺和孳生場所治理工作;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
【辦法釋義】
13.本條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和街道辦事處的防制責任。在市、縣城區範圍內,以小區的居住形式居多,而大部分的小區也都配有物業服務企業。一般而言,物業服務具體包括綜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停車管理服務等內容。因此,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應擔負起應有的責任。若居住區未實行物業管理,則由街道辦負責本區域內的病媒生物消殺和孳生場所治理工作。
【辦法原文】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對病媒生物孳生地進行治理:
(一)及時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積水,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縫隙和孔洞;
(二)廁所、下水道、電纜(訊)溝、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積)水處,應當密閉、沖洗、消殺、平整、疏通;
(三)化糞池應當加蓋密封,定期清掏,糞便無害化處理;
(四)其它有效措施。
【辦法釋義】
14.本條規定了孳生地治理措施。孳生地治理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起到治理源頭的作用,尤為關鍵。開展孳生地調查,掌握轄區河流、溝渠、景觀水體、污水井等蚊蟲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置場、公共廁所等蠅類孳生地本底情況,有調查方案、孳生地台賬,定期檢查,了解孳生情況。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孳生地,分別制定相應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環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檢查、處理及消殺記錄,轄區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辦法原文】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倉儲場所、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醫院、學校、屠宰場、養殖場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定期檢查並如實記錄相關信息。
【辦法釋義】
15.本條規定病媒生物防制自查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醫院、學校等場所人流量大,倉儲場所、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與食品安全聯繫密切,因此對於以上這些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尤其要予以關注,其建立病媒生物防制自查制度也實有必要。
【辦法原文】
第十三條 疾病防制機構每年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抗藥性監測,科學指導除“四害”活動。
【辦法釋義】
16.本條規定了病媒生物監測。運用科技手段對生物密度和抗藥性進行監測,疾病防制機構每年定期開展監測,對除“四害”進行科學指導。
【辦法原文】
第十四條 市、縣(區)愛衛辦應當根據病媒生物消長季節和密度情況,集中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愛衛辦的要求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動,將病媒生物密度保持在國家標準之內並達到C級要求。
【辦法釋義】
17.本條規定了病媒生物殺滅和密度控制。通過持續有效的控制,創衛城市建成區鼠、蚊、蠅、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國家標準之內。其中,鼠類密度控制水平不低於GB/T 27770-2011規定的C級要求。蚊蟲密度控制水平不低於GB/T27771-2011規定的C級要求。蠅類密度控制水平不低於GB/T 27772-2011規定的C級要求。創衛城市要按規範和標準要求定期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評估,控制效果獲得省級愛衛辦認可。
【辦法原文】
第十五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蟲媒傳染病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在發生蟲媒傳染病或蟲媒傳染病爆發流行時啟動聯防聯控機制,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辦法釋義】
18.本條規定了應急措施。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抗藥性監測和效果評價等工作。其中,要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在發生傳染病爆發時,啟動聯防聯控機制,防止疫情擴散。
【辦法原文】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使用的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和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嚴禁經營和使用國家違禁品。
【辦法釋義】
19.本條規定了經營、使用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和器械規定。相關藥品和器械要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嚴禁經營和使用國家違禁藥品。
【辦法原文】
第十七條 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後二十日內向市愛衛辦報告。
在我市提供服務的異地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應當在開展服務前十日內向市愛衛辦報告。
市愛衛辦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上公布已經登記建檔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方便單位和個人選擇監督。
【辦法釋義】
20.本條規定了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的管理。有害生物預防控制屬於專業性質的工作,因此不僅要取得營業執照,而且要取得相應特定資質。同時,為方便單位和個人選擇和監督,市愛衛辦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上公布已經備案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務機構。
【辦法原文】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辦法釋義】
21.本條規定了表彰、獎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為愛國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政府的領導下,單位負責,全民參與,因而設立表彰、獎勵機制,有利於激發單位和民眾參與的積極性。
【辦法原文】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為12320和12345,負責將市民的舉報、投訴按照職責劃分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投訴人。
【辦法釋義】
22.本條規定了公民舉報、投訴的權利。為了保證公民享有健康、衛生的生活環境,賦予了單位和公民、經營者、管理者舉報、投訴的監督權利,充分發揮廣大民眾的監督作用。
【辦法原文】
第二十條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釋義】
23.本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原文】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參加殺滅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或者單位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按照《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辦法釋義】
24.本條規定了不按規定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法律責任。《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4項規定,不按規定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辦法原文】
第二十二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及其他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義務並造成嚴重影響受到處罰的,自受到處罰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愛國衛生先進單位評比;對已取得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由授予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
【辦法釋義】
25.本條規定了單位法律責任。獎懲機制相結合,既有表彰、鼓勵措施,同時規定有“不得參評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取消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等處罰措施。
【辦法原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區)包括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
【辦法釋義】
26.本條明確規定了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屬於本辦法適用的地域範圍。
【辦法原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釋義】
27.本條規定了《秦皇島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生效時間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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