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在2010.11.23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23
- 實施時間:2011.01.01
辦法全文,修改決定1,修改決定,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臭蟲等。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環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堅持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單位負責和全民參與相結合。
第五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知識;
(三)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四)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考評,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達標活動;
(五)協調各成員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六)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愛衛會成員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管理工作:
(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科學研究、密度監測和疫情監測,並對各類醫療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流通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五)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工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垃圾轉運站和處理廠、公廁、市政管井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七)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學校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八)其他成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章 預防控制
第八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在每年春秋兩季組織開展集中統一滅鼠活動,每年4至10月組織開展集中統一滅蚊、蠅、蟑螂等活動。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區)愛衛會的部署,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村)民戶統一進行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並做好督導檢查工作。
第十條 單位和居(村)民戶應當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活動,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採取堵洞、毒殺或者粘捕等措施滅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溝渠,平整窪地,清除室內外積水,預防控制蚊蟲孳生;
(三)實行垃圾袋裝化和垃圾收集運輸密閉化,並做到日產日清;
(四)塗牆抹縫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及時妥善處理被殺滅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屍體。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制度,指定人員或者委託病媒生物防治服務單位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建立工作檔案,並接受同級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單位病媒生物的密度應當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飯店、賓館、飲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廠、釀造廠、屠宰廠、糧庫、醫院、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超市等單位和建築工地、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廠等易招致、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配置和使用病媒生物防範和殺滅設施。
第十三條 新城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建設病媒生物防範和殺滅設施。建築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應當設定防範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
第十四條 農村應當結合改廁、環境改造、垃圾收集和處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其中,區(含開發區、新區)按照人均不少於1元的標準列支;縣按照人均不少於0.5元的標準列支。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相應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費。
單位和居(村)民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居(村)民戶委託病媒生物防治服務單位進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雙方應當簽訂服務協定。委託方應當支付相應的藥品和勞務費用,受委託方應當保證服務質量。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病媒生物防治服務單位應當在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報所在縣(區)愛衛會辦公室備案。報送備案的材料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經營範圍和人員基本情況等。
縣(區)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已報送備案的病媒生物防治服務單位向社會公示,並將病媒生物防治服務單位有關備案情況向同級農業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能夠識別常見的病媒生物種類,正確掌握病媒生物殺滅方法和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九條 病媒生物防治服務單位使用的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的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劇毒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企業應當具備《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按照法定程式取得行政許可,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包裝應當貼有藥品標籤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籤或者說明書上應當註明藥品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藥品登記證號或者臨時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或者生產批准檔案號以及藥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藥品分裝的,還應當註明分裝單位。
第二十三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申請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依法將具有防鼠、防蠅設施作為行政許可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員,負責宣傳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知識,指導、督促單位和居(村)民戶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員開展工作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十五條 市愛衛會應當組織對縣(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考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居(村)民戶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市、縣(區)愛衛會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市、縣(區)愛衛會及其成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拒不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由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愛衛會辦公室確定病媒生物防治服務單位代為殺滅,所需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病媒生物的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達到標準;逾期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自受到處罰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愛國衛生先進單位、文明單位的評比;已被評為愛國衛生先進單位、文明單位的,由評定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 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昌市鼠害與衛生蟲害防制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修改決定1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15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郭安
2017年10月23日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中辦發電〔2017〕13號有關規章清理要求,
一、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1、第五條第(四)項修改為:“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考評”。
2、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經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企業應當具備《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按照法定程式取得行政許可”。
3、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條。
4、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拒不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活動的,由愛衛會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
修改決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4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劉建洋
2019年11月14日
為全面落實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4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1、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合併為第二項,修改為:“(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場所、食品生產場所、食品流通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申請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依法將具有防鼠、防蠅設施作為行政許可條件之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等4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