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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家庭是指秦皇島市範圍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認定標準的城鄉居民家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家庭認定,是指社會救助部門根據發展和改革、物價、公安、財政、人社、房產、建設、稅務、統計等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部門或機構提供的城鄉居民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與社會救助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進行比對,從而真實、科學、準確地核算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對申請對象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做出客觀、公正的認定。
第四條 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係的低收入認定申請,民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五條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和動態管理原則,與城鄉低保、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專項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六條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核定、建立檔案、日常管理等工作,對申請低收入認定的城鄉困難家庭進行信息比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申請受理、審核、建立檔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委託,可以承擔部分低收入認定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負責組織民主評議、公示、代為受理申請,配合開展入戶核查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物價、公安、財政、人社、房產、建設、稅務、統計等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做好低收入認定有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在預算安排中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各級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九條 市縣兩級政府要加強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辦公條件。鄉鎮、街道辦事處要採取調配、招用、
公益性崗位等形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十條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擴大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範圍。住房救助低收入認定標準由房產部門單獨公布。
第十一條 低收入認定標準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調查期內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繳納的各類
社會保險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
工資性收入。包括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和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等,還包括因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經營純收入。包括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等農副業生產的勞動收入,從事手工業、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的收入,從事土地承包、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經營收入;
(三)
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紅利和保險投資等收入,出租出讓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
(四)
轉移性收入。包括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繼承性所得、贈與性所得、偶然性所得,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益、糧補、退耕還林補貼等,精簡退職職工定期救助和遺屬生活補助、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款、生活補償(助)費等;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第十三條 對工資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出具職工
收入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認定;其中月工資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社部門審核認定。工資通過銀行發放的,還需提供銀行賬戶交易對賬單。
對兼職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對家庭經營純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民政局通過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評估確定。
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誠信申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民政局通過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評估確定。
(二)智慧財產權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資產的收入,按照租賃、買賣等契約核定收入,契約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民政局通過相關職能部門評估確定。征地拆遷補償收入和勞動力
安置補償費憑拆遷協定及補償金領取證明予以認定。
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養老金和離退休金。憑本人養老金和離退休金領取存摺(卡)予以認定。
(二)基本生活費和
失業保險金。通過銀行發放的,憑領取存摺(卡)予以認定;未通過銀行發放的,由縣(區)人社部門出具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通過銀行發放的,憑領取存摺予以認定;未通過銀行發放的,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捐贈收入、遺產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經公證的協定書等證明檔案予以認定。
(五)一次性
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檔案以及領取證明資料予以認定。
(六)贍(撫、扶)養收入。有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數額予以認定;沒有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有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下的,視為無贍(撫、扶)養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上的,贍(撫、扶)養費參照低保政策計算認定。
第十四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國家給予優撫對象和其他人員的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貧困殘疾人的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高齡老人津貼,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等;
(二)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
獨生子女費、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等;
(三)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工傷人員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包括工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四)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資金。包括住房、醫療、教育、司法、養老、康復、托養、臨時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低保對象實現就業必要的就業成本,殘疾人的康復成本;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不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現金、存款、房產、車輛、生產資料等財產。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金融性資產。包括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等;
(二)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三)生產資料。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機動脫粒機等);
(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五)債權和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係並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階段性在外務工)的成員,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共同生活成員。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義務兵;
(二)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離家出走,失蹤一年以上人員;
(四)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提出低收入認定申請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上的家庭;
(二)戶籍由外地遷入我市或戶籍性質發生變化1年以內的家庭;
(三)拒絕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真實收入及真實財產的家庭;
(四)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的隱性收入)、真實財產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家庭;
(五)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經有關部門或單位介紹,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六)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贍養、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個人;
(七)外地來我市就讀的在校學生;
(八)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九)在監獄服刑的;
(十)無特殊情況,法定贍養義務人或其配偶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經商辦企業,且家庭收入達到一定水平,明顯具有贍養能力的;
(十一)法定贍養、撫(扶)養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撫(扶)養權益的家庭;
(十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符合低收入核定的其他情況。
前款第(一)項包括:
1.擁有或長期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大型農機具(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且未用於客貨運營的機動車輛除外)的家庭;
2.僱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3.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家庭;
4.購買、興建、長期租賃超標準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非生活用房或擁有2處(含)以上房產的家庭;
5.購置高檔非生活必需品,家庭水、電、氣、通訊費等月支出明顯超出本轄區居民一般消費水平的家庭;
6.家庭成員購買貴重首飾,或經常享用高檔菸酒等非生活必需品,或經常參加高消費娛樂休閒活動的家庭;
7.家庭成員人均銀行存款超過當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8.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無法準確核實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家庭。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複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民政局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的具體工作。
對於住房救助的低收入認定申請,由申請對象持秦皇島市
保障性住房申請登記表按照程式規定逐級審核後,由縣區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程式:
(一)由戶主本人(特殊情況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設立村(居)民委員會的地方,可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
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如下材料:書面申請、身份類證件及複印件、收入類證明、財產類證明、房產證、公房租賃證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家庭成員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經辦人員審核材料齊全後,申請人填寫《秦皇島市低收入家庭確認書》(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確認書》),並簽署《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作為申請人同意授權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書面憑證。
經申請低收入認定的家庭授權,縣(區)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申請家庭全體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公安、人社、房產、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要予以配合。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低收入家庭申請及相關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審查工作。對申報材料情況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
村(居)民委員會在《低收入家庭確認書》上籤字蓋章後,錄入電腦形成電子表格,將《低收入家庭確認書》及相關材料和電子表格報所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提供收入證明材料的不予受理或退回重新申報。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配合下聯合進行調查審核。通過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民主評議等方式,就申請人至少最近6個月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進行核查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張榜公示5天。
公示結束後,民眾無異議或在民眾提出疑義後經再次核查予以通過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低收入家庭確認書》上出具審核意見,並將居委會上報的電子表格匯總,把《低收入家庭確認書》及相關材料和電子表格報所轄區民政部門核定。對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標準的,將相關資料退回原村(居)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縣(區)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家庭材料進行信息比對與核定。縣區民政部門持低收入認定申請家庭簽署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分別與相關部門和機構進行信息比對查詢,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和申請家庭提供的材料進行比對,將信息比對無異議的家庭納入擬核定名單,對擬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按30%的抽查比例再次進行對申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的入戶核查工作。
對抽查存在疑問的家庭,縣(區)民政部門可以單獨或在有關部門、街道的配合下進行再次調查取證。對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由街道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在其戶籍所在地再公示5天,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對無異議的家庭,在《低收入家庭確認書》上籤署低收入認定核定意見後,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電子表格匯總。
對於申請住房救助的低收入認定經縣(區)民政部門核定後,需填寫《住房救助低收入家庭確認書》,並將《住房救助低收入家庭確認書》及相關材料交同級住房保障部門一份,同時將匯總的電子表格上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
申請人對縣(區)民政部門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二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縣(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會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根據低收入認定標準對已核定的低收入家庭進行複查。
《低收入家庭確認書》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限1年,到期自動作廢。有效期內,低收入家庭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變動情況。《低收入家庭確認書》到期前兩個月內,原低收入認定家庭必須到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申請,申報家庭收入變化情況,逾期不反饋情況或不提出申請登記的,視為自動放棄低收入家庭認定資格。
第二十三條 縣區民政部門應當按戶建立低收入家庭認定檔案,並將已核定的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的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家庭收入審核信息系統,有效利用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條 申請低收入認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低收入家庭資格的,由縣(區)民政部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並計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認定的家庭及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區)民政部門提請本機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計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六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妨礙從事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縣監察部門應加強跟蹤和監督,確保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設立公開舉報箱和公布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各縣區應當參照本辦法及時制定出台本轄區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通知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秦皇島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
《秦皇島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09年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低收入家庭認定行為,市民政局與市發改委等13單位聯合印發了《秦皇島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秦民〔2009〕34號)。
隨著城鄉統籌趨勢不斷加強,低收入認定不再僅僅局限於城市居民,且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也已經並軌為保障性住房救助,與原有政策發生了較大變化。2016年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秦皇島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人員給予資助參保等優惠政策。因此,原有檔案已經無法滿足現階段的低收入認定工作需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出台新的檔案及時調整。
為此,我市依據民政部等11部委聯合下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河北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與評估辦法(試行)》(冀民〔2013〕44號);《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7號)等相關檔案起草了《秦皇島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並經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印發執行,現就該檔案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二、低收入家庭定義
低收入家庭是指秦皇島市範圍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認定標準的城鄉居民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認定定義
低收入家庭認定,是指社會救助部門根據發展和改革、物價、公安、財政、人社、房產、建設、稅務、工商、統計等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部門或機構提供的城鄉居民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與社會救助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進行比對,從而真實、科學、準確地核算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對申請對象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做出客觀、公正的認定。
四、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一是專門用於住房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房產部門單獨公布。
二是除住房救助外,申請醫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根據《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十六條定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
五、辦理流程
由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設立村(居)民委員會的地方,可直接向鄉鎮(街道)申請。
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低收入家庭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審查,對申報材料情況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並將相關材料報鄉鎮(街道)審核。
鄉鎮(街道)在村(居)民委員會的配合下進行入戶調查、民主評議,並將初審通過的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張榜公示。公示結束後,民眾無異議的由鄉鎮(街道)報區民政部門核定。
縣(區)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材料與相關部門和機構進行信息比對查詢,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和申請家庭提供的材料進行比對,將信息比對無異議的家庭納入擬核定名單,在其戶籍所在地再次公示,對無異議的家庭低予以收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