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背景,正文,

背景

各設區市物價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資格考試收費行為,健全和完善資格考試收費管理制度,促進資格考試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閩人發〔2007〕64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正文


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資格考試收費行為,健全和完善資格考試收費管理制度,促進資格考試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格考試,是指國家組織的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批准設定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相關規定的考試,和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准的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由政府部門和機構,或由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委託行業協會等非政府組織實施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考試(核)鑑定。
第三條凡我省境內各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含社會團體、下同)或其授權、委託的有關機構,根據第二條規定,組織面向社會或本系統和管理相對人的各類資格考試,且資格考試收費項目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批准立項的,其收費適用本辦法。
國家各有關部門規定考試但考試收費項目未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批准立項的,其收費按照《福建省規範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培訓辦班管理暫行辦法》(閩人發〔2007〕64號)規定執行。
第四條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和合理補償成本”的原則核定,考試收費用於彌補與考試有關的各項費用,對資格考試有安排財政專項撥款的,應當在核定考試收費標準時予以剔除。考試收費包括考務費和考試費。
第五條各類資格考試收費,凡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有統一核定收費標準的,一律按照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只核定上繳國家的考務費標準,具體考試費標準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的,由省級組織考試的相關部門根據組織考試的費用支出情況提出考試費標準的意見,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核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考試費標準按閱卷方式不同分為主觀題和客觀題兩種類型。主觀題是指組織專家入圍閱卷,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最高不超過100元;客觀題是指採用計算機閱卷,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最高不超過60元,具體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根據考試人數情況和經費來源情況核定最終收費標準。
已收取考試收費的各類資格考試,不得再收取相關的證書工本費。
同一門考試中,既有主觀題又有客觀題的,其收費標準按照主觀題每人每科最高不超過100元執行。
第七條考試費標準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核定的考務費基礎上順加,即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核定的考務費標準加上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核定的考試費標準為考試組織部門向考生收取的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第八條個別特殊專業或採取特殊考試方式的資格考試,在考試過程中如確需聘請高職稱人員對考生進行一對一的考試,或考試過程確需配備(租賃)精密儀器、大型設備,考試過程需要消耗大量材料,考試成本較高的,省級價格、財政部門可根據其實際成本另行核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考試費的成本開支項目有:
(一)組織管理費用,包括考務機構辦公費用,直接從事考試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巡考、成績通知(查詢)等相關管理費用。
(二)報名費用,包括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生報名等費用。
(三)試卷運送費用,包括國家統一印製的試卷的接收、運送、清點、入庫和保管費用。
(四)監考費用,指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
(五)考試場地費用,指租用考試場地的費用。
(六)設備及材料費用,指操作考試中必需的設備(材料)租賃費用或折舊、操作考試中消耗的材料成本費用。
(七)閱卷場地費用,包括閱卷(含面試、論文答辯、操作考試評分)勞務費、租賃閱卷場地、場地設備以及分數登記等費用。
(八)證書費用,包括證書或成績報告單的製作、運輸、發放等費用。
第十條資格考試實行考培分離,培訓不與考試掛鈎,各有關單位不得以各種方式舉辦與考試掛鈎的強制性培訓並收費。
第十一條資格考試收費,統一使用省級及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財政票據,收費資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和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征繳的相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相關的部門預算進行安排。
第十二條各考試組織機構,在實施收費前應按照《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福建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到當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有關手續,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如實反映收費收支情況,自覺接受收費年審和其它形式的收費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省人事廳組織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收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收費管理辦法》(閩價費[2007]346號)執行;省勞動廳組織的職業(工種)技能鑑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和全國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收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職業技能鑑定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閩價費〔2007〕63號)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從2008年12月1日開始執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各有關部門應當在2009年3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從2009年4月1日開始,舊的收費標準一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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