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目錄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生產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目錄:
一、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
二、加強和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
三、加強和完善漁業生產責任制。
四、加強和完善畜牧業生產責任制
五、國營農、林、牧、漁、茶、果場要加強和完善生產責任制。
六、認真推行契約制,把生產隊的自主權、農民的主動性和國家經濟計畫的要求協調起來。
七、積極發展副業生產,發揮集體和個人兩個積極性。
八、逐步改變主要農產品收購辦法。
九、逐步調整農業經濟內部結構。
十、社員口糧應貫徹按勞分配原則。
十一、加強對私有大型運輸工具的管理。
十二、建立農村幹部獎勵制度,推行管理幹部、科學技術人員崗位責任制。
內容簡介
(1981年4月11日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1981年4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我省耕地較少,但山地多,海域廣闊,地處亞熱帶,氣候溫和,雨量充沛,發展糧食、
甘蔗、
茶葉、水果等農作物和林業、畜牧業、漁業的潛力很大。我省又是中央確定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的省份。我們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繼續解放思想,清除“左”的影響,逐步調整農業經濟結構,充分發揮我省的優勢,把農業生產搞活,使糧食生產和多種經營的發展有一個大的突破,使集體和社員儘快富裕起來。為此,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的兩個檔案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規定全文
一、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
要根據多數民眾的意願和
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允許多種經營形式、多種勞動組織、多種計酬辦法同時存在,不要搞一刀切。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應著重提倡專業承包、聯產計酬,包工到組、聯產計酬的責任制。在農業生產長期搞不好,農民生活貧困的地方,或由於其他原因,多數民眾要求包產到戶、包乾到戶的,都應當允許。這也是不脫離社會主義總軌道的一種責任制形式。要堅決改變那種主觀主義的瞎指揮、不計效果的大呼隆、平均主義的大鍋飯的錯誤做法。不論哪些地方包產到戶、包乾到戶,都要做到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檔案規定的六條要求。對少數地方出現的分田單幹,要進行疏導,從扶持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經濟因素入手,因勢利導,運用各種過渡形式逐步組織起來。大部分已經落實了生產責任制的生產隊,多數民眾滿意的,就應當穩定下來,不要變動。至今還未落實責任制的生產隊,應根據多數民眾的意見,儘快落實下來。不論採取哪一種形式的責任制,都要敢於領導,善於領導;放任自流和硬頂硬扭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主要經濟作物,如集體經營的
甘蔗、
菸葉、蔬菜等,應實行統一種植計畫,管理包到勞、包到戶,聯產計酬的辦法。茶葉管理也要實行專業承包,責任到勞,聯產計酬,根據不同茶種、茶齡,一定幾年不變。
集體栽培的果樹,特別是龍眼、荔枝、柑桔,可以實行專業承包,責任到勞,聯產計酬,也可以包產到戶,根據不同果樹、樹齡,一定幾年或十幾年不變。房前屋後現有的零星果樹原屬於社員的,歸還社員所有;社員在房前屋後新種的果樹,誰種誰有,永遠不變。
二、加強和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
現有林地管理,凡是社員集體投工營造的社、隊林場,仍堅持專業隊、專業組統一經營,但應按投工勞力折股,收益按股分紅。幼林撫育管理應包到組、包到勞。在不擠林、不毀林的前提下,林地間種的雜糧、經濟作物,誰管林就由誰種誰收。宜林荒山和道旁河灘的零星荒地,由大隊統一規劃,分給生產隊或社員個人(也可以幾個人合股)造林,誰造誰有,發給森林所有證,長期不變。房前屋後現有的原屬社員的零星竹、木,應歸還社員,永遠不變。要穩定山林所有權,抓緊解決林權糾紛問題,任何一方都不得乘機砍伐有爭執的木、竹。
三、加強和完善漁業生產責任制
凡是大隊核算搞得好的,應當穩定不變;搞得不好,多數民眾又要求改變的,應允許改為生產隊或生產單位核算。海洋捕撈也要實行多種形式責任制,可以以生產隊、船、生產作業單位實行大包乾,幾定獎賠、比例分成等辦法。內海小型傳統作業,在保護水產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幾個人集資經營流釣作業生產。集體經營的海塗養殖要實行生產責任制,包到組、包到戶、包到勞;集體無力開發的荒灘海灘,由社、隊統一安排,劃給社員開發使用,十年不變。池塘養殖可以包到戶、包到勞;水庫、河浦、港道養殖實行隊、組專業承包。在不占用集體耕地的前提下,允許社員新開魚塘,養魚數量不限,也可以繁殖出售魚苗。黃瓜魚、帶魚等主要經濟魚類的派購任務要確定基數,超基數部分按議價收購。
四、加強和完善畜牧業生產責任制
要充分利用荒山草坡,大力發展牛、羊等食草牲畜。積極扶持、鼓勵社員發展家禽家畜,在不破壞資源,不損害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社員飼養牛、豬、羊、雞、鴨、鵝、兔、蜂、蠶等數量不限。集體的畜、禽可以實行專業承包、聯產計酬或公有私養的辦法。飼料地、飼料糧要認真落實。
五、國營農、林、牧、漁、茶、果場要加強和完善生產責任制。各場應參照本規定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六、認真推行契約制,把生產隊的自主權、農民的主動性和國家經濟計畫的要求協調起來。生產隊無論實行哪種形式的責任制,都要同包產單位(組、勞、戶)簽訂承包契約,把生產計畫,農副產品交售,各項資金提留,義務工負擔,水利、耕牛、農機具等集體財產管理使用,都用簽訂契約的形式定下來,落到實處。各種指標要訂得恰當,使承包單位有產可超。定契約的雙方,都要嚴格按契約辦事,不履行契約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經濟責任。有關政法部門,要受理這類案件。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包產到組、包產到戶、包乾到戶的耕地、林地和果園,以及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飼料地,社員只有耕作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準出租、買賣、轉讓、拋荒,不準私占耕地蓋房。同時,對包產到戶、包乾到戶的土地,應由生產隊統一安排,不允許帶土改時的原耕地。對烈、軍屬和五保戶的照顧,都要確定具體辦法,落到實處。
七、積極發展副業生產,發揮集體和個人兩個積極性。要因地制宜,廣開門路,著重發展勞動密集的種植、養殖、捕撈、採集、工藝美術、縫紉、修理、編織業等,還可以種花、養鳥、養金魚、熱帶魚等。有條件的地方,經過批准也可以發展不同大工業爭原料的集體加工業。集體的副業生產要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鼓勵、扶持社員發展家庭副業,凡是適宜社員個人經營的項目,儘量由農戶自己去搞,生產隊加以組織和扶助。只要不剝削他人,不破壞資源,都應當允許,不搞包產到戶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兩者面積一般可占生產隊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到十二,最高限度不超過百分之十五,歸社員使用,長期不變。
八、逐步改變主要農產品收購辦法。糧食、油料徵購(包括加價)以1979年任務為基數,一定五年不變,超基數的增購部分實行議價收購。逐步推廣經濟契約制,糧食徵購任務和經濟作物的收購任務,由國家收購部門同生產隊訂立契約,確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生產隊在保證完成契約規定交售任務的前提下,對作物種植面積有權自行靈活安排,剩餘的產品,有權自行處理。國營農、林、牧、漁、茶、果場的糧、油和主要經濟作物確定徵購和派購的基數,一定五年不變,超基數部分允許自行處理。
九、逐步調整農業經濟內部結構。農業生產的指令性計畫改為指導性計畫,在糧食供應平衡的條件內,有計畫地逐步把農業經濟內部比例失調的狀況調整過來。堅決貫徹執行“決不放鬆糧食生產,積極開展多種經營”的方針。今後仍然要把糧食生產擺在重要位置上。發展多種經營,決不能擠掉糧食。糧食播種面積要基本穩定,努力提高單產,保證總產計畫的完成。同時穩妥地調整農業經濟內部結構,狠抓多種經營。福州、廈門兩市的農業生產布局,應在為城市人民生活、輕工、外貿、旅遊和特區服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學安排。仙遊、安溪、平潭、東山、永定、尤溪六縣,在農業內部結構改革上可先走一步,充分發揮當地優勢,講求最大經濟效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加快發展多種經營。糧食實行統購和統銷差額大包乾。閩南應發揮冬季“天然大溫室”的優勢條件,多種蔬菜瓜果,增加出口和供應國內北方大城市的需要。
十、社員口糧應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社員勞動工分糧和基本口糧的比例,可採取三七開或四六開,也可以採取按工分分配加照顧的辦法,或採取大多數社員討論決定的其他辦法。不論採取何種辦法,都要有利於調動社員勞動的積極性,有利於計畫生育。對烈、軍屬和“五保戶”要給予應有的照顧。
十一、加強對私有大型運輸工具的管理。凡是私人已購買的汽車、拖拉機、機動船等大型運輸工具,不準搞投機倒把、走私販運,也不宜採取簡單折價歸隊的辦法,要加強行政管理,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組成運輸隊或合作小組,為國營和集體單位進行生產和運輸,並按規定交納稅收和管理費。十二、建立農村幹部獎勵制度,推行管理幹部、科學技術人員崗位責任制在加強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時,對增產、增收、增貢獻和降低人口增長率的單位的管理幹部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因工作不負責任,沒有完成任務的,應給予批評教育。
廢止通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福建省八個基地建設綱要》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議廢止《福建省八個基地建設綱要》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及其說明。會議認為,《福建省八個基地建設綱要》等九項地方性法規頒布施行後,對我省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鑒於這些法規與現在形勢發展不相適應,並已有新的法律、法規替代,決定自即日起廢止《福建省八個基地建設綱要》(198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生產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198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農村經濟的十條規定》(198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承包期的規定》(1984年)、《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90年)、《福建省加強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1988年)、《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0年)、《福建省商用計量器具管理辦法》(1984年)、《福建省福建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發行辦法》(1979年)九項地方性法規。
20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