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發展淡水漁業若干政策規定

1984年7月7日福建省政府為了提高農業生態效益,發展多種經營,增加民眾收入,開創淡水漁業新局面而發布的關於發展淡水漁業若干政策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發展淡水漁業若干政策規定
  • 發布日期:1984-07-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4]綜492號
【發布日期】1984-07-07
【生效日期】1984-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淡水漁業若干政策規定
(1984年7月7日閩政〔1984〕綜492號)
發展淡水漁業,是提高農業生態效益,發展多種經營,增加民眾收入,解決城鄉人民“吃魚難”的重要途徑。為了進一步放寬政策,開創淡水漁業新局面,根據中共中央〔1984〕1號檔案精神,特對我省發展淡水漁業若干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要充分利用淡水水域養魚。凡能利用養魚的淡水水面,除水利工程由管理單位經營之外,本著誰建誰養誰收的原則,劃給社隊(鄉、村)養魚。使用權屬不清的,要從有利生產、有利團結出發,由當地政府組織劃定。使用權明確之後,由縣人民政府發給使用證。
二、魚池、山塘、河溝和社隊小型水庫,要全面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戶承包不了的,可聯戶承包。跨界(村、鄉、區、縣)的水面,可組織聯合經營,也可以分段承包。承包期一般在十五年以上,開發性生產的,可在三十年以上。承包者改造水域的建設投資,在轉移承包時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三、大、中型水庫,閘壩上游港道及墾區水域的養魚生產,水利工程管理部門要充分開發利用,可以組織職工專業承包經營,也可以與當地社隊(鄉、村)、專業戶聯合經營。
四、國營和社隊辦的養殖場、魚種場的池塘及配套設施,可由職工承包或租賃經營。
五、積極支持民眾利用荒地、荒水開發養魚,承包期三十年以上。鼓勵專業戶、聯合體興辦養殖場、魚種場、飼料加工廠,有關部門在資金和物資上要給予必要的扶持。
六、在人均耕地較多、養魚條件較好的地方,允許民眾在完成國家糧食徵購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爛泥田、低洼地挖塘養魚,大力推廣稻田養魚。
七、城市郊區和行署所在地的縣郊,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建立淡水商品魚基地,建設精養高產魚塘。國家對淡水商品魚基地要從資金和物資上給予必要扶持。
八、國家扶持建立的淡水商品魚基地、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社隊集體承包的養魚生產,按照契約規定向國家和集體提供一定比例的產品,其餘產品由承包者自行處理,可以自行上市,也可以長途販運,價格自定。
九、鼓勵水產科技人員與養魚單位和承包者簽訂技術服務承包契約,其技術指導獲得增產增收,或技術失誤造成減產虧損,有獎有賠。
十、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淡水養魚的領導,把發展淡水養魚作為多種經營的一個重要內容,切實抓好,抓出成效。要加強漁政管理,堅決制止毒、電、炸、偷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養魚者的合法權益。對嚴重破壞漁業生產的犯罪分子要依法懲處。對承包給社員的水面,要限期開發利用,逾期不養者集體有權收回水面,另行承包。
以上規定,希各地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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