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通知》在1993.04.21由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3.04.21
  • 實施時間:1993.04.21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國發[1990]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治理整頓期間所發檔案的通知》(國辦發[1992]15號)檔案精神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廳對省政府1991年12月31日前頒發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進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發現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由於下列原因已不宜繼續執行:1、其內容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取代;2、內容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3、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4、已超過自身規定的適用時效。經省政府同意,現決定將《福建省護林防火暫行規定》等45件省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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