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2002.04.04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4.04
  • 實施時間:2002.04.04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予以公布。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自1991年、1997年對建國以來的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兩次全面清理以來,客觀情況又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對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所代替的,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27件政府規章,自發布之日起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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