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福建省八個基地建設綱要》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福建省八個基地建設綱要》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7.28
  • 實施時間:2000.07.28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議廢止《福建省八個基地建設綱要》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及其說明。會議認為,《福建省八個基地建設綱要》等九項地方性法規頒布施行後,對我省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鑒於這些法規與現在形勢發展不相適應,並已有新的法律、法規替代,決定自即日起廢止《福建省八個基地建設綱要》(198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生產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198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農村經濟的十條規定》(198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承包期的規定》(1984年)、《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90年)、《福建省加強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1988年)、《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0年)、《福建省商用計量器具管理辦法》(1984年)、《福建省福建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發行辦法》(1979年)九項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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