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對在福州保稅區內設立的超過保稅區管委會審批許可權的外商投資項目,按有關規定報批。在保稅區投資興辦的內資企業,其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試行辦法由福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頒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 檔案類別:試行辦法
  • 地點:福州
  • 發布時間: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目的,內容,

目的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方便投資者,促進保稅區建設,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的決定》,結合福州保稅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在福州保稅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
(1)屬國家政策允許投資的;
(2)符合保稅區功能和發展方向的;
(3)屬保稅區管委會審批許可權的。
第三條 投資者在福州保稅區內投資興辦企業,凡符合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按下列程式申請辦理企業(公司)法人登記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一)投資者向保稅區管委會領取《福州保稅區投資項目申請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登記,時限為一個工作日。投資者持《申請表》和企業契約、章程,向保稅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領取《福州保稅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項目登記表》,時限為一個工作日。
(二)投資者持《項目登記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設立企業(公司)申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企業契約、章程訂明的繳資期限,核發相應的有效期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時限為四個工作日。企業繳資完畢並經驗資後,按企業經營期限換髮《營業執照》。
第四條 申領《營業執照》,需提交下列檔案:
(1)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表;
(2)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
(3)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檔案)和資信證明;
(4)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委派檔案和董事會成員身份證明;
(5)辦公場所或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檔案;
(6)其它有關檔案。
第五條 投資者持《營業執照》向銀行申請設立帳戶,向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開展營業或籌建活動。
第六條 投資者持《營業執照》影印件向福州保稅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領企業契約、章程批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簡稱批准證書),並報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銀行等部門備案。
第七條 凡經登記註冊的項目,即視為批准項目。海關、稅務、銀行、外匯管理、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應予以認可,辦理有關手續。
福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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