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象嶼保稅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象嶼保稅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廈門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1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象嶼保稅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生效日期:1993-06-11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號
【生效日期】1993-06-1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廈門象嶼保稅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6月11日廈府〔1993〕綜號)
第一條為做好廈門象嶼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企業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廈門象嶼保稅區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保稅區內申辦企業,直接向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註冊登記。
第三條申請法人登記,應提交如下材料:
1、企業章程、契約或協定;
2、驗資證明、資信證明;
3、投資者合法的開業證明;
4、企業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董事會名單和總經理的任職檔案;
5、場地使用證明。
第四條申請營業登記,應提交如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資金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還必須提交隸屬企業董事會決議、執照副本。
第五條管委會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自收到符合註冊登記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核心準登記註冊。
第六條保稅區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管委會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有權註銷登記並收回營業執照。
第七條管委會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對保稅區企業進行年度檢驗和其他監督管理。
第八條保稅區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向管委會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申辦變更登記:
1、改變名稱;
2、改變住所、經營場所;
3、改變法定代表人;
4、改變企業類型;
5、改變經營範圍;
6、改變註冊資本;
7、改變經營期限;
8、企業合併、分立或轉讓。
申辦變更登記,應提交變更登申請書以及與變更事項相關的檔案、證件。
管委會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自收到符合變更登記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核心準變更登記。
第九條保稅區企業終止,應向管委會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由廈門象嶼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