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象嶼保稅區金融業務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單位】81309
【發布文號】廈保稅委[1993]綜001號
【發布日期】1993-09-03
【生效日期】1993-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象嶼保稅區金融業務管理實施細則
(1993年9月3日廈保稅委〔1993〕綜00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廈門經濟特區實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促進廈門象嶼保稅區的建設發展,根據國家金融法規和《廈門象嶼保稅區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保稅區內的金融機構。
第二章 保稅區內中資金融機構的設立
第三條廈門市各中資銀行和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保稅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符合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並按以下程式申報:
1、向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2、落實營業用房、安全設施、選派人員;
3、經批准後向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4、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分局申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5、向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辦理註冊登記。
第四條廈門市各中資銀行和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在保稅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提交下列檔案:
1、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
2、有效的營業場所證明;
3、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表;
4、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檔案及其簡歷;
5、分支機構人員名單;
6、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第五條在廈門經濟特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全國性金融機構如需在保稅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提出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三章 保稅區內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保稅區內設立並營業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外資財務公司以及中外合資銀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
第七條境外金融機構(含港、澳、台)以及設在廈門經濟特區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均可申請在保稅區內設立外資金融機構。
第八條在保稅區內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經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審核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九條在保稅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由其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行的名稱、行撥給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2、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給申請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
3、最近三年的年報;
4、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條在保稅區內設立外資銀行或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設立外資銀行或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銀行或財務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擬設金融機構的組織章程;
4、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給申請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
5、最近三年的年報;
6、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一條在保稅區內設立合資銀行、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1、設立合資金融機構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機構的名稱、合資各方的名稱、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資各方授權代表草簽的合資協定、契約及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
4、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本章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均須附中文譯本。
第四章 保稅區內企業外匯帳戶的開立
第十三條保稅區內有外匯收支活動的企業,應當在保稅區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現匯帳戶。保稅區內企業的一切外匯收支均應經過區內現匯帳戶辦理。
第十四條保稅區內有外匯收支活動的企業,應在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分局辦理登記:
1、主管部門批覆的組建章程或契約;
2、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商管理處出具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經登記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分局發給登記證,企業憑登記證到保稅區內銀行開立現匯帳戶。其中中資企業只限於在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現匯帳戶。
第十五條保稅區內外匯指定銀行、外(合)資銀行應按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廈門特區專業銀行、外(合)資銀行業務狀況表》和《現匯帳戶開戶情況表》。
第十六條保稅區內中資企業如需在保稅區外金融機構開立現匯中轉帳戶,應按《廈門經濟特區對公單位現匯帳戶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分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分局批准,保稅區內中資企業可在保稅區內金融機構開立外幣現鈔帳戶。
第五章 保稅區內外匯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保稅區內企業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廈門象嶼保稅區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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