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象嶼保稅區土地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6月11號,廈門市委市政府為保證廈門象嶼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廈門象嶼保稅區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號
【發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1993-06-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象嶼保稅區土地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6月11日廈府〔1993〕綜號)
第一條為保證廈門象嶼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廈門象嶼保稅區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區內土地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保稅區規劃,由管委會負責編制,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保稅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廈門象嶼保稅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相關的基本建設管理的要求。
第五條保稅區土地由管委會負責開發建設。凡在保稅區內申請用地的單位,必須持有管委會的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管委會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證》等用地手續,並由管委會派員到用地現場進行放線、定樁。
第六條任何用地單位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確因建設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補交土地差價,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手續。
第七條在保稅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時,應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由管委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辦理開工手續。
第八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及有關檔案到管委會辦理房產證。
第九條保稅區的工程管線建設,由管委會負責審批;跨出保稅區範圍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在保稅區內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建設單位必須到管委會辦理相應手續。臨時用地和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
禁止在臨時用地範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和其它設施。
臨時建築物應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並按要求清理現場。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物不得轉讓,轉借或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保稅區內違法占地、違章建設,由管委會負責監察和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廈門象嶼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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