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稅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保稅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福州
- 發布時間: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福州保稅區保稅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簡稱保稅市場)管理,促進市場繁榮、健康、有序地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福州保稅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稅市場是指在海關監管下由保稅市場成員組織各類生產資料交易的市場。
第三條 福州保稅區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在保稅市場投資設立貿易公司,成為保稅市場成員,開展國際貿易和保稅生產資料交易業務。
第四條 保稅市場交易標的,包括下列兩類物資。
(一)進口保稅貨物;
(二)出口監管貨物。
第五條 保稅市場經營的保稅物資或出口監管貨物可以在保稅區內銷售,可以銷往國內非保稅區地區,可以出口或轉口。
第六條 保稅市場的保稅貨物或出口監管貨物銷往國內非保稅區地區視同進口,按國家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七條 保稅區市場經營者經營的進口保稅貨物或出口監管貨物,可以按一般貿易辦理進口手續,銷往國內非保稅區地區;也可以採取“保稅”或“轉關”形式銷往國內非保稅區地區或其它保稅區。
第八條 設立在國內非保稅區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三來一補”企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保稅集團、外貿企業和外貿擴權企業,均可做為買方,向保稅市場採購生產資料,參加保稅市場交易。
第九條 非保稅區企業向保稅市場購買保稅貨物或出口監管貨物,須持有效批件,方可採購。
第十條 保稅市場經營者可以按以下方式開展交易業務。
(一)現貨交易;
(二)遠期現貨交易;
(三)代購代銷;
(四)寄售;
(五)委託代理。
第十一條 保稅市場經營者可實行“批量進口、分批銷售、售後核銷”的經營模式。
第十二條 保稅市場設立管理委員會,由保稅區海關、工商、稅務、外經委、管委會辦公室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制定保稅市場各項政策,負責保稅市場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解決保稅市場經營中的問題,調處經營中的爭議與糾紛,組織保稅生產資料展示和展銷,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與保稅區管委會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凡在保稅市場營業的內資企業可以兼營國內貿易;外商投資企業可用利潤再投資設立公司,開展國內貿易業務。
第十四條 保稅市場經營者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報關,也可以委託保稅區海關行代理報關,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五條 保稅市場經營者在保稅區企業間開展保稅物資和出口監管貨物交易,免徵增值稅。
第十六條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准設立的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稅負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已批准的經營期限內,最長不超過五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
第十七條 註冊資本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內資企業和註冊資本在15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按其應交的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將留給本區級財政收入部分的50%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基金,撥給企業。
第十八條 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內資企業和註冊資本在15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累計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按其應交的實際繳納稅款留給本區級財政收入部分的50%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基金,撥給企業。
第十九條 凡符合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的企業,可與財政局簽訂契約,憑開發區稅務機關開具的稅票,年終審計報告,經財政局確認後,由區財政局在第二年初一次性撥給企業。
第廿條 非保稅市場內的保稅區企業,開展保稅生產資料和出口監管貨物經營業務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時間
第廿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