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勘查登記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城內從事1:20萬和大於1:20萬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的普查和勘探,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資源的勘查,礦產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的勘查,航空邏感地質調查工作的,都必須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

礦山企業在劃定或者核定的礦區範圍內進行的生產勘探工作、地質踏勘及不進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礦點檢查,不需要進行登記。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