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及代理機構資質考核授予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及代理機構資質考核授予辦法
  • 性質:辦法
  • 目的:保證代理機構及人員的質量
  • 負責解釋: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及代理機構資質考核授予工作,保證代理機構及人員的質量,根據《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考核授予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或代理機構資質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認真把關,確保代理人員及代理機構的質量。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礦產開發管理司負責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及代理機構資質的審批授予。
第四條  擁護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條件的可以申請w考核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
(一)熟悉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研究生以上學歷,工作滿2年;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中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他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三)以上人員須有至少2年在省級以上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的經歷。
第五條  具有如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代理機構資質認證;
(一)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礦產資源勘查登記代理人員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三)具有至少1名地質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或同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具有如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礦產資源開採登記代理機構資質認證:
(一)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礦產資源採礦登記代理人員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三)具有1名以上採礦和1名以上選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或同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申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申請書;
(二)個人簡歷;
(三)學歷證明、學位證明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書複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的單位或擬調入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機構出具的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五)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機構資質認證,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機構資質認證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勘查登記、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認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的申請人,應通過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機構向審核機關報送申請材料;申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機構資質的申請機構,直接向審核機關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條  審核機關根據需要分別定期對申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的申請人進行考核,對申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機構的申請人進行資質認證審查。代理人員資格考核合格者,授予《礦產資源勘查登記代理人員資格證書》、《礦產資源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證書》;代理機構資質認證通過的,授予《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代理機構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人必須如實提交材料,如偽造、編造證明材料,騙取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代理人員資格或代理機構資質的,審批單位按照程式,撤銷已作出的決定,並收回相應的資格證書或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礦產開發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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