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勘査登記

礦產資源勘査登記,是指由國家立法規定的,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事先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取勘査許可證方可進行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統一的登記制度;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由其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的管理機關,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査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中國國務院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中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下列各項勘查工作,必須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1)1比20萬和大於1比20萬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2)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的普査和勘探;(3)地下水、地熱、礦泉水資源的勘査;(4)礦產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的勘査。
航空遙感地質調査。申請勘査登記,由獨立經濟核算的勘査單位,憑批准的地質勘査計畫或者承包契約等有關檔案,分勘査項目填寫勘査詐請登記書,由該勘査單位或者由其主管部門,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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