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令 第19號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付槓良朽 黃潤秋
2020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疊境埋、國務院關於妹員盛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在應對氣候少察膠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規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婚拔榆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循序漸進、公平公開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由生態環境部擬訂,按程式報批後實施,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腳腳烏屑立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通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記錄碳排放配額的持有、變更、清繳、註銷等信息,並提供結算服務。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碳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活動和機構運行有關情況,以及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並保證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範,加強對地方碳排放配額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的監督管理,並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等相關活動,並進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體工作,並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範,並遵守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於交易監管的規定。
第二章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第八條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一)屬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
(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第九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並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
(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
第十二條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第十三條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
第三章 分配與登記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成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最佳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第十五條 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第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碳排放配額後,應當書面通知重點境榜排放單位。
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覆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開立賬戶,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第十八條 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進行變更登記,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出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願註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
自願註銷的碳排放配額,在國家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予以等量核減,不再進行分配、登記或者交易。相關註銷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
第二十二條 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採取協定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引導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防止過度投機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通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為交易主體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交換。
第五章 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
第二十五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範,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重點排放單位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重點排放單位。核查結果應當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核查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覆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二十八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於等於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
第二十九條 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相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用於抵銷的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監督檢查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按程式報生態環境部。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公開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交易監管等相關規定,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風險管理預案,及時公布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信息。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主體違反本辦法關於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結算或者交易相關規定的,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條 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對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
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有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反饋處理結果,同時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依法給予處分,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一)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有關商業秘密或者有構成其他違反國家交易監管規定行為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並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四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三)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四)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過程
2020年10月開始,生態環境部等各部委開始陸續出台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高級別政策檔案。生態環境部在2020年11月5日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後迅速吸收反饋意見並進行了修改完善,於2020年12月31日正式出台《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成為繼12月30日出台的《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以下簡稱《分配方案》)後又一份重要的全國碳市場頂層設計政策檔案,完成了對國家發改委於2014年12月10日出台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替代,適應當前發展階段,為從2021年1月1日開始的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的平穩順利運行提供保障。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21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並印發配套的配額分配方案和重點排放單位名單。這意味著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2225家發電企業將分到碳排放配額。
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說,管理辦法定位於規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規定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全國碳市場運行的關鍵環節和工作要求。此次劃定排放配額的企業是年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發電企業。
李高說,未來以管理辦法為統領,生態環境部還將制定並發布溫室氣體核算報告與核查、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共同搭建起全國碳市場的基本制度框架。
配額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性環節。李高說,對發電行業將通過行業基準法開展配額分配,基於實際產出量,對標行業先進碳排放水平,配額免費分配且與實際產出量“掛鈎”,體現獎勵先進、懲戒落後的原則。
解讀二
2021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舉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政策媒體吹風會。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介紹《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以下簡稱《配額分配方案》)有關情況,並與記者交流互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充分展示了中國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信心和決心。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重大制度創新,也是落實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目標與碳中和願景的重要抓手。
吹風會通報,修訂印發《管理辦法》對標習近平主席關於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目標和碳中和願景的重要宣示,進一步加強了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為新形勢下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配額分配方案》明確了納入配額管理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單,首次從國家層面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責任壓實到企業,對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吹風會介紹,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啟動,標誌著全國碳市場的建設和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加快推進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建設,逐步擴大市場覆蓋行業範圍,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有效發揮市場機制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引導氣候投融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策保障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充分展示了中國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信心和決心。修訂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標習近平主席關於碳達峰目標和碳中和願景的重要宣示,進一步加強了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為新形勢下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等相關活動,並進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體工作,並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範,並遵守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於交易監管的規定。
第二章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第八條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一)屬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
(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第九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並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
(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
第十二條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第十三條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
第三章 分配與登記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成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最佳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第十五條 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第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碳排放配額後,應當書面通知重點排放單位。
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覆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開立賬戶,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第十八條 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進行變更登記,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出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願註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
自願註銷的碳排放配額,在國家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予以等量核減,不再進行分配、登記或者交易。相關註銷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
第二十二條 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採取協定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引導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防止過度投機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通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為交易主體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交換。
第五章 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
第二十五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範,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重點排放單位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重點排放單位。核查結果應當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核查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覆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二十八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於等於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
第二十九條 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相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用於抵銷的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監督檢查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按程式報生態環境部。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公開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交易監管等相關規定,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風險管理預案,及時公布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信息。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主體違反本辦法關於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結算或者交易相關規定的,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條 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對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
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有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反饋處理結果,同時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依法給予處分,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一)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有關商業秘密或者有構成其他違反國家交易監管規定行為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並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四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三)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四)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過程
2020年10月開始,生態環境部等各部委開始陸續出台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高級別政策檔案。生態環境部在2020年11月5日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後迅速吸收反饋意見並進行了修改完善,於2020年12月31日正式出台《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成為繼12月30日出台的《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以下簡稱《分配方案》)後又一份重要的全國碳市場頂層設計政策檔案,完成了對國家發改委於2014年12月10日出台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替代,適應當前發展階段,為從2021年1月1日開始的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的平穩順利運行提供保障。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21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並印發配套的配額分配方案和重點排放單位名單。這意味著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2225家發電企業將分到碳排放配額。
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說,管理辦法定位於規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規定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全國碳市場運行的關鍵環節和工作要求。此次劃定排放配額的企業是年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發電企業。
李高說,未來以管理辦法為統領,生態環境部還將制定並發布溫室氣體核算報告與核查、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共同搭建起全國碳市場的基本制度框架。
配額是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性環節。李高說,對發電行業將通過行業基準法開展配額分配,基於實際產出量,對標行業先進碳排放水平,配額免費分配且與實際產出量“掛鈎”,體現獎勵先進、懲戒落後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