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碳普惠管理辦法

《武漢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稿)》是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起草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碳普惠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武漢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公告,試行檔案,

發布公告

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公開徵求《武漢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武漢市碳普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23-2025年)》(武政辦〔2023〕26號)要求,為加快構建全市碳普惠管理制度體系,規範碳普惠體系的建設、運行、交易和監管等工作,我局起草了《武漢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集時間
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
二、徵集方式
有關意見建議在網頁下方留言。紙質信件請郵寄至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422號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處,郵編:430022,來信請註明“武漢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建言。
武漢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0日

試行檔案

武漢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依據】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積極推進我市碳普惠體系建設,根據《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和《武漢市碳普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23年—2025年)》等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武漢市碳普惠體系的建設、運行、交易、監管等各項工作。
第三條 【基本原則】武漢市碳普惠體系的建設和運行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益普惠、惠民利民”的原則,遵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第四條 【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局是武漢市碳普惠體系的主管部門,負責碳普惠體系設計、碳普惠專家委員會組建、配套政策制定;負責碳普惠方法學、碳減排場景、碳減排項目、碳普惠減排量相關工作和監督管理;負責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管理機構】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是武漢市碳普惠體系的管理機構,負責碳普惠平台的建設、管理和運營;碳普惠方法學、碳減排場景、碳減排項目的開發、論證和備案;碳普惠減排量的核證、備案;組織碳普惠減排量交易、碳中和認證、產業聯盟建立、峰會展會舉辦等活動。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組建碳普惠專家委員會,負責為碳普惠方法學評估、碳減排場景及項目審定、碳普惠減排量核證出具評審意見,為管理部門決策提供有效支撐,促使碳普惠相關制度的客觀公正、嚴謹易行。
第七條【基礎設施】碳普惠平台由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搭建,由碳普惠登記平台、企業線上碳核算平台和個人低碳生活平台組成,用於碳排放監測,碳普惠減排量核算、備案、簽發、登記、劃轉、核銷等功能。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為各市場參與主體提供碳普惠減排量交易平台。
碳普惠登記平台與湖北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湖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接,實現數據聯通,碳普惠減排量劃轉、變更、核銷等信息的同步。
第八條 【碳賬戶】各市場參與主體可在碳普惠平台開立碳賬戶,分為組織碳賬戶和個人碳賬戶。機關、企事業單位、機構、組織等可開立組織碳賬戶,用於碳減排場景、碳減排項目的備案申請,碳普惠減排量和碳排放量登記管理;個人可開立個人碳賬戶,用於碳普惠減排量管理。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學管理
第九條 【方法學】是指用於核算綠色出行、綠色消費、資源節約、能源替代、林業碳匯等領域項目碳減排量的技術性檔案,是碳普惠減排量核算的依據和標準。
第十條【方法學原則】碳普惠方法學應具有科學性、準確性、可操作性、示範性,便於審定與核證,明確減排量的核算邊界和量化規則,避免重複計算。
第十一條 【方法學開發】機關、企事業單位、機構、組織及個人可開發碳普惠方法學,開發者應向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方法學備案申請。
第十二條 【方法學備案】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備案申請後,組織碳普惠專家委員會對方法學開展評估論證,依據碳普惠專家委員會出具的審核評估意見,對條件完備、科學合理且具備生態公益性的碳普惠方法學,由市生態環境局予以備案並公示。
第十三條 【方法學更新】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需要,定期組織碳普惠專家委員會和開發者,對已備案的方法學進行評估和更新。
第三章碳減排場景管理
第十四條 【碳減排場景】依據相關標準和規範,為公眾提供低碳的服務和產品的餐飲、商超、景區、社區、酒店、金融機構、公共機構等場景。
第十五條 【場景評價原則】碳減排場景的評價原則應遵循低碳性、全面性、科學性、可操作性和示範性,並明確場景的核算邊界等。
第十六條 【場景申報】場景申報主體應依據碳減排場景評價規範,向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申報碳減排場景,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備案申請後,組織碳普惠專家委員會對碳減排場景開展評估論證,對數據詳實、覆蓋面廣且具備創新性減排屬性的場景,由市生態環境局予以備案並公示,授予武漢碳普惠碳減排場景標識。
第十七條 【場景更新】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需要,定期組織碳普惠專家委員會對已備案的碳減排場景進行評估,未通過評估的碳減排場景需進行整改,對於未整改或限期內整改未通過的,取消其碳減排場景資格和標識。
第十八條 【場景數據採集】碳減排場景開發主體應在確保數據安全和隱私的前提下實現場所經營數據的動態採集。
第四章 減排量簽發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減排量簽發】碳減排項目開發主體應依據項目開發檔案,向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申請碳普惠減排項目審定及碳普惠減排量核證,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申請後,組織碳普惠專家委員會開展評估論證,經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後,對項目進行公示和備案,核證後的碳普惠減排量予以簽發。
第二十條 【個人減排量簽發】開發主體需向個人低碳生活平台報送經用戶授權的行為和消費數據,個人低碳生活平台依據經市生態環境局備案的方法學和碳減排場景評價規範,採用區塊鏈等技術登記相關數據並核算碳普惠減排量,實現實時簽發。
第二十一條 【唯一性】申報碳普惠減排量的碳減排場景及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國內外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機制、國內外其他碳普惠或環境權益。
第五章減排量交易與消納
第二十二條【交易主體】機關、企事業單位、機構和組織等符合規定的主體可參與碳普惠減排量交易,個人碳賬戶減排量不能參與碳普惠減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條【交易平台】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減排量交易平台並制定交易規則,對交易品種、行為及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品種】交易品種是經碳普惠登記平台登記的碳普惠減排量。
第二十五條 【碳市場履約】武漢市控排企業可使用符合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碳普惠減排量進行履約,用於履約的碳普惠減排量由碳普惠登記平台予以註銷。
第二十六條 【自願碳中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機構、組織和個人可通過購買碳普惠減排量實施自願碳中和,踐行低碳社會責任;鼓勵公眾捐贈碳普惠減排量,支持公益環保;推動企業通過購買碳普惠減排量開展替代性修復,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
第二十七條 【場景碳中和】碳減排場景應按照場景評價規範的要求,每年購買碳普惠減排量實施碳中和;已納入碳普惠平台的碳減排場景,應每年購買碳普惠減排量實施碳中和。
第二十八條 【減排量兌換】個人碳賬戶中的碳普惠減排量可兌換商品或權益,並依據個人與商品或權益提供方的協定實現碳普惠減排量劃轉。
第二十九條 【碳中和認證】用碳普惠減排量實施碳中和的主體,由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授予碳中和證書。
第六章 區域合作
第三十條 【區域碳普惠一體化】以武漢市碳普惠體系為基礎,推動省內碳普惠體系的互聯互認,推進碳普惠與“共同締造”試點相融相促,共建碳普惠城市圈。
第三十一條 【對口幫扶與協作】鼓勵市場優先消納對口幫扶地區產生的碳普惠減排量,助推鄉村振興。
第三十二條 【跨省合作】加強與其他省市碳普惠機制對接,在方法學互認、碳減排項目開發、信息共享、宣傳推廣等方面建立跨省合作。
第七章 監督及激勵管理
第三十三條 【信息公開及動態評估】由武漢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碳普惠方法學、碳減排項目及場景等信息。
建立並依據動態評估機制,市生態環境局評估碳普惠體系的實際運行、完善各項細則、最佳化管理流程。
第三十四條 【責任承擔】主管部門、有關行政機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或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關、企事業單位、機構、組織和個人等參與主體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提供虛假、不實證明材料等不誠信行為的,存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泄露用戶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嚴重的暫停其參與碳普惠平台資格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督責任】主管部門監督本市碳普惠體系的建設及運營,受理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及時調查反饋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 【激勵機制】依託碳賬戶,為碳減排效益優秀的主體提供多樣化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探索結合徵信系統,將碳減排量與綠色金融利率優惠掛鈎。對自願碳中和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機構、組織等評優評先,信用評價予以加分。支持企業開展碳減排技術研發和創新,探索碳排放權抵押、質押等金融產品,實現銀企互利共贏。鼓勵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多方支持氣候投融資、綠色金融協同發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名詞釋義】本辦法名詞解釋:
碳普惠:指為機關、企事業單位、機構、組織及個人的節能減碳行為進行具體量化和賦予一定價值,並建立以政策鼓勵、商業獎勵和碳減排量交易相結合的正向引導機制。
碳普惠減排量:指對碳減排項目、場景及個人行為所產生的碳減排效果經量化核證,登記為“碳普惠減排量”,項目碳普惠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個人碳普惠減排量單位以“克二氧化碳(gCO2e)”計。
碳減排項目:依據碳普惠方法學開發,經備案可產生碳普惠減排量的項目。
碳減排場景評價規範:指用於規範武漢市碳普惠體系下碳減排場景的基本要求、評價內容、評價方法的檔案。
碳中和:指機關、企事業單位、機構、組織及個人在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中產生的碳排放量,通過植樹造林、節能減排或購買碳普惠減排量來開展替代性修復,實現碳排放量和碳減排量相抵消,達成碳中和。
第三十八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生效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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