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實施辦法》,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於2023年1月31日印發.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廣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深化廣州市碳普惠工作,依據《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項目的管理應遵循完整性、規範性、可量化性和廣泛惠民原則,並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條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是廣州市碳普惠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碳普惠項目、自願減排量的審核管理等。
市直各部門按照職能範圍,鼓勵和支持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和自願減排量的開發、實施。
第四條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依託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廣州碳普惠自願減排註冊登記平台對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創建、變更、註銷等進行登記和管理,開展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交易。
第五條 鼓勵選取具有廣泛公眾基礎和數據支撐、體現生態公益價值的、本市重點推廣的或示範性較強的低碳行為開發形成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編制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向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申報。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書面申請後,對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委託專家進行評估論證。依據專家出具的評估意見,對條件完備、科學合理的方法學登記為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登記為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的,經方法學編制單位主動申請,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申報廣東省碳普惠方法學。申報廣東省碳普惠方法學的依據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按照自願原則參與碳普惠活動,作為碳普惠項目業主依據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編制申報材料,並書面向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申報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
委託有關法人組織申報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的,應當簽署委託協定,明確各方的責權利。碳普惠項目業主或受託人在申報前,應將項目諮詢服務、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向利益相關方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九條 通過審核的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註冊登記平台公示7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進行註冊登記,經註冊登記的減排量稱為“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GZCER)”。
若公示期間,有組織或公眾提出異議,且經調查核實存在重複申報、非法占用他人資源、項目不實等情況的,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
申報廣東省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依據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報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應承諾未重複申報國內外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機制或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
第十一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參與碳中和行動,購買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抵消生產經營、生活消費(衣、食、住、行、用)、大型活動(演出、賽事、論壇、展覽、會議等)等產生的碳排放。
第十二條 用於抵消碳排放或實施碳中和的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應在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註冊登記平台註銷。
第十三條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定期組織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優秀主體和案例評選,主要評選內容包括: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項目減排效果、購買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的數量、實施碳抵消或碳中和數量、社會影響情況等。評選辦法和標準另行制定,並在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公開渠道發布。
對被授予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優秀主體或案例的,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年度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予以適當鼓勵,市級相關行業部門在評先評優、項目和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適當鼓勵。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基於碳普惠、自願減排項目、碳中和行動等碳減排工具產品和服務,降低碳減排項目融資成本,探索開設個人碳賬戶、發行碳信用卡等。
第十四條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定期在單位入口網站、“廣州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廣州碳普惠自願減排註冊登記平台公開有關情況,包括:
(一)登記的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
(二)註冊登記的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和註銷情況;
(三)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優秀主體或案例;
(四)有關鼓勵政策和激勵措施等。
第十五條 探索與國內省市、港澳地區開展碳普惠合作,積極與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機制等相關機制對接。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碳普惠:運用相關商業激勵、政策鼓勵和交易機制,帶動社會廣泛參與碳減排工作,促使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增加碳匯的行為。
(二)碳普惠方法學:用於確定和核算基於碳普惠機制的低碳行為碳減排量的方法指南。
(三)溫室氣體: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四)碳排放量和減排量:溫室氣體排放量和減排量的簡稱。
(五)碳中和: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測算在一定時間內生產、生活或活動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通過節能減排、植樹造林、購買減排量等形式,抵消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一是落實上位法規定,細化和規範廣州碳普惠管理的必然要求。生態環境部等7部門《關於印發<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綜合〔2022〕42號)明確提出“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眾參與機制。”《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粵環發〔2022〕4號)規定“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相關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本市碳普惠創新發展工作。”《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95號)第十六條規定“推進碳普惠體系建設,建立商業激勵、政策鼓勵及市場交易相結合的低碳行為引導機制,採取措施為碳排放交易提供便利。”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為落實有關辦法和規定,推進碳普惠發展工作,有必要制定《辦法》。
二是貫徹綠色發展理念,鼓勵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舉措。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的重要內容。廣州作為常住人口接近2000萬人的超大城市、國家低碳試點城市、國家中心城市,有必要從多方面探索,鼓勵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碳普惠將低碳行為的減碳量進行量化核算和激勵,有利於帶動民眾廣泛參與低碳行動,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是規範自願減排項目,鼓勵碳減排、碳中和實施的制度保障。國家溫室氣體核證自願減排量和廣東省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申報範圍較窄、門檻較高,我市能成為核證減排量的項目較少。從我市自2016年開展廣東省碳普惠制試點的工作經驗來看,有必要制定《辦法》,激勵更多的自願減排項目的開發和碳減排、碳中和實施。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編制堅持問題導向,在《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提出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減排量的申報和備案,規範使用自願減排量抵消碳排放的要求,並提出鼓勵政策。《辦法》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辦法》的制定目的、基本原則、部門職責、管理平台等內容。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是我市碳普惠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直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能範圍鼓勵支持碳普惠工作開展。依託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廣州碳普惠自願減排註冊登記平台對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進行管理。
(二)規定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開發、自願減排量申請和登記的流程和要求。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編制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項目業主以自願原則依據廣州市碳普惠方法學申報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
(三)規定使用自願減排量抵消碳排放的有關要求。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買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抵消碳排放。用於抵消碳排放或實施碳中和的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量,應在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註冊登記平台註銷。鼓勵措施:1.市生態環境局定期組織廣州市碳普惠自願減排優秀主體和案例評選;2.市生態環境局在年度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予以適當鼓勵,市級相關行業部門在評先評優、項目和資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適當鼓勵;3.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基於碳普惠、自願減排項目、碳中和行動等碳減排工具產品和服務,降低碳減排項目融資成本,探索開設個人碳賬戶、發行碳信用卡等。
(四)規定信息披露、區域合作等內容。
市生態環境局定期在官方渠道公開有關情況,接受公眾監督。探索開展區域合作,與有關市場機制、減排機制積極對接。
(五)包括用語解釋、解釋許可權及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