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

《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是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 施行時間:2022年5月6日起
發布歷程,辦法內容,

發布歷程

2022年4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辦法》提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按照自願原則參與碳普惠活動,作為碳普惠項目業主依據碳普惠方法學申報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委託有關法人組織申報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應當簽署委託協定,明確各方的責權利。碳普惠項目業主在申報前,應將項目諮詢服務、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向利益相關方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7 個工作日。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可作為補充抵消機制進入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省生態環境廳確定並公布當年度可用於抵消的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範圍、總量和抵消規則。
鼓勵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用於抵消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生活消費、生產經營、大型活動產生的碳排放。積極推廣碳普惠經驗,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碳普惠合作機制。積極與國內外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機制等相關機制進行對接,推動跨區域及跨境碳普惠制合作,探索建立碳普惠共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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