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在2002.11.02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詞條簡介,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詞條簡介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水泥生產、流通、使用領域經濟成長方式轉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根據《河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散裝水泥的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為日常管理機構。
發展計畫、規劃、建設、財政、物價、交通、環境保護、鄉鎮企業、貿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工作。

第四條

散裝水泥的管理,應當堅持國家“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原則,以市場為導向,全面規劃,統一管理,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商品混凝土。

第五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散裝水泥管理的宣傳、信息交流、專業培訓,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製開發和推廣使用工作,並為生產、使用散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複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噸一元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照每噸三元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七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徵收,也可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委託其他單位代征。

第八條

除國家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減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九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專項資金按下列範圍使用: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
(五)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徵收專項資金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配置占水泥生產能力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裝水泥發放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發展計畫、經貿、鄉鎮企業等部門不予批准建設。
原有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在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使其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水泥經銷單位及個人,應按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規定的比例經銷散裝水泥。

第十三條

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灑漏。

第十四條

運送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經過城市道路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方便。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有關部門審定,減半徵收養路費。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大中型水泥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小型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散裝水泥使用率必須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十六條

市區二環路以外以及礦區、縣級政府所在城鎮範圍內,水泥使用量五十噸以上的建築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必須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十七條

市區二環路以內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事建設工程施工作業的,不準現場攪拌,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漿。
特殊情況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置或租用與其施工能力相適應的散裝水泥儲存設施,確保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要求。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生產、運輸和施工單位,應保證裝卸、運輸、儲存、使用設施、設備符合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條

市區二環路以內的混凝土攪拌站、散裝水泥中轉庫、水泥構件廠應按規劃逐步遷出市區。

第二十一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在投資項目集中辦理中心開設辦公視窗,並對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規定標準徵收專項資金。
未進入投資項目集中辦理中心,使用袋裝水泥的工程項目,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直接徵收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截留、挪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財政、審計部門會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超標準、超範圍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拒繳或少繳專項資金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單位在非經營活動中拒繳或者少繳專項資金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未按規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的,對其低於規定比例的數量每噸處以三十元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或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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